行政法律方面的保护
行政执法是当前企业普遍选择的维权途径。一方面是由于近年来我国对种子打假工作高度重视,组织多部门联合执法的专项行动,打假效果显著,市场秩序好转。另外,我国政府行政法律规范比较完善,种子管理机构和工商局等行政执法机构各司其职,分工负责。第二个方面是由于行政执法效率高,惩罚力度大,不但要对不法分子罚款,还要吊销不法企业种子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相比较民事法律制度对侵权行为的打击更为严厉。
《种子法》的保护
根据《种子法》的规定,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均为假种子。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因变质不能作种子使用的、杂草种子的比率超过规定的、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的,均为劣种子。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行为,和无证或者伪造、变造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行为,可以分别依据《种子法》第59条和60条进行处罚。
法条链接
《种子法》第59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种子法》60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2.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
可参考案例:方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方工商处字(2013)第789号对张希阁销售劣种子的处罚决定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保护
法条链接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39条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处理品种权侵权案件时,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可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货值金额或者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商标法》的保护
生产、销售假冒其他品牌的种子的行为,当被仿冒的品牌的商标所有人和品种权人为同一人时,既构成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又构成侵犯品种权的行为。被侵权人既可适用《商标法》的规定来保护自己的商标权,也可以使用《种子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来保护自己的品种权。当商标所有权人和品种权人不为一人时,只要商标的注册早于品种的审定,则可适用《商标法》进行商标权保护。一般而言,《商标法》的处罚力度要大于《种子法》的处罚力度,按照《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罚幅度以非法经营额为计算标准,《种子法》以非法所得为计算标准。不同情况,被侵权人可以选择更利于自己的情形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商标法》第53条规定,企业对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