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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数种企维权适用的法律法规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2-24  来源:农民日报  浏览次数:520
 

    刑事法律方面的保护

    在《刑法》和其他的单行法律中,规定了对于套牌侵权、制售假劣种子的一些刑事制裁手段,主要针对情节严重、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即可构成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标准,主要有以下几个相应的罪名和刑责来制裁种子侵权行为。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非法经营罪

    无论是套牌行为还是仿冒行为,即无论是套着小品牌的包装卖大品牌的种子,或者仿冒大品牌的包装卖非大品牌的种子,都属于以假充真的情形。将水分含量或者其他成分含量不符合标准的劣质种子当成正品种子来卖是属于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情形。明知该种子系不合格种子,在市场上销售可能发生危害,为谋取利益,放任其危害发生,给生产者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以上情形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种子是特殊行业,种子生产经营需要持有“两证”,即由省级主管部门颁发的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由农业部直接审核颁发的经营许可证。无证进行种子的生产经营,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实践中无证经营假劣种子同时涉及两个罪名,按照数罪并罚处理。

    法条链接

    《刑法》第140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225条规定,违反国家相关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可参考案例:(2012)伊垦初字第18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新疆硕丰种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2012)浉刑二初字第131号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范泽林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非法经营罪

    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法条链接

    《刑法》213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214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可参考案例: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王正杰假冒“敦煌飞天”,“隆平高科”注册商标罪。(2013)洛知初字第6号

    虚假广告罪

    实践中出现的一些人通过虚构种子审定公告、高产等品质和推广人身份等一些虚假事实,通过媒体将虚假内容大肆散发,致使生产者上当受骗,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情形,适用虚假广告罪的规定。刑法第222条规定了虚假广告罪,对于生产、销售伪劣种子同时又以虚假广告的方法对种子质量作引人误解的欺骗宣传的,符合刑法上牵连犯的规定,一般择一重罪进行处罚,故而定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而不定为虚假广告罪。但是对于除广告主之外的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来说,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者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情节严重的行为,应单独成立虚假广告罪。

    法条链接

    《刑法》第222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可参考案例: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9)威刑初字第60号 买继军、李化民虚假广告罪

    植物新品种犯罪应当入刑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40条规定,假冒授权品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关于侵犯植物新品种犯罪在《刑法》中却找不到与植物新品种权有关的定罪与量刑的依据。这使《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所代表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无法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犯罪进行有效的预防和严厉的惩罚。同时,也给司法实践中侵犯植物新品种犯罪的法律适用带来诸多困难。

    为什么要严肃对待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因为企业在研发中投入的人力物力和时间成本非常昂贵。一个新品种的出现,往往要经过企业科研人员长达七八年甚至十几年的反复试验培育,才能申请品种,投入市场。所以,当前普遍呼吁植物新品种保护入刑,来加大对新品种研发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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