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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商品种子生产有关问题的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3-04  来源:农业部网站  浏览次数:555
 

 索 引 号: 07B030404201400131  信息所属单位: 产业政策与法规司
 信息名称: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商品种子生产有关问题的函 
 文    号: 农办政函【2014】18号  
 生成日期: 2014年02月24日  公开日期: 2014年03月04日
 内容概述: 根据《种子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生产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应当在依法取得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种子生产。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商品种子生产有关问题的函

内蒙古自治区种子管理站:

      你站《关于申请对“商品种子生产有关问题”进行解释的报告》(内农种站办字〔2014〕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种子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生产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应当在依法取得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种子生产。

 农业部办公厅

2014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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