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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认定蚕种违法所得问题的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3-04  来源:农业部网站  浏览次数:326
 

 索 引 号: 07B030410201400129  信息所属单位: 产业政策与法规司
 信息名称: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认定蚕种违法所得问题的函 
 文    号: 农办政函【2014】15号  
 生成日期: 2014年02月18日  公开日期: 2014年03月04日
 内容概述: 蚕种违法案件中的“违法所得”,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蚕种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蚕种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销售收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认定蚕种违法所得问题的函

浙江省农业厅:

  你厅《关于要求明确蚕种行政处罚中违法所得认定的请示》(浙农〔2013〕45号)收悉。经研究,我部认为,蚕种违法案件中的“违法所得”,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蚕种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蚕种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销售收入。

  农业部办公厅

  2014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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