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骆某某为获利,销售假冒茄子种子。因该品种的茄子外观差,无法销售,致二十三户农户损失达9万余元。近日,芜湖市三山区法院以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被告人骆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三山区不少菜农都种过茄子,根据多年的经验和市场反映来看,他们中的一些人有了自己信任的茄子种子品牌。谢某某等人开办的农资经营店,成为菜农们购买菜种的来源。
被告人骆某某以前从事过种子推广工作,有一定人脉。2012年下半年,知道有菜农要购买茄子种子后,谢某某找到骆某某,希望骆某某帮其购买在当地比较畅销的“三号长虹”茄子种子。2013年1月,被告人骆某某从合肥某公司购进200袋“麻薯”长茄种子,自行更改包装后,改名为“三号长虹”,以每袋60元的价格批发给谢某某等农资经营店。
后谢某某等农资经营店把这些假冒种子零售给二十三户菜农,播种面积达30.3亩。因该品种的茄子外观商品性差,至农户无法销售。经芜湖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菜农种植这个品种的茄子,每亩损失为3220元,损失共计97566元。案发后骆某某对菜农进行了赔偿并获得谅解。
三山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骆某某明知其购买的是“麻薯长茄”,却为了方便销售,自行更改包装为“三号长虹”,使实际销售的种子与重换包装后标注的内容不符,导致农户生产遭受较大损失,其行为构成销售伪劣种子罪。案发后被告人骆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考虑到被告人骆某某系初犯,事发后又对受害人进行了赔偿,受害人对被告人骆某某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等因素,遂做出以上判决。(大江晚报 饶剑 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