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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米种子不达标消协调解获赔偿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4-16  来源:云南经济日报  浏览次数:184
 

  案情简介:2013年6月26日,新平县消协扬武分会接到扬武镇赵米克“两站”站长李正辉电话称:扬武镇赵米克村委会底色莫小组44户农民今年3至4月间,先后从扬武镇的两家种子经营部以40元/袋(2公斤袋装)的价格购买了甘肃省武威市某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的“XX4号”玉米种子共计278袋,玉米种子播下后出苗不好,村民认为可能是种子有问题,于是几位农民代表找到种子经营部负责人要求赔偿损失,协商未果,于是将此事反映到村委会要求帮助解决,村委会主任(兼“两站”站长)当日立即将此事报告了新平县消协扬武分会。

  处理过程及结果:接到投诉后,分会当即安排工作人员对投诉情况进行核实,并联系新平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种子执法人员一同前往底色莫小组查看玉米种子出苗情况,初查结果表明村民投诉属实。为验证玉米种子是否有问题,分会工作人员按程序就该批玉米种子提请当地农业局进行鉴定,经送检后收到县农业局转来的《云南省种子案件情况通报》及该批玉米种子检验报告,确认该玉米种子为伪劣种子(发芽率仅为76%,未达到85%的国家标准)。经消协分会和赵米克两站工作人员三次组织两家种子经营部负责人和农民群众代表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四十四条、四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三十五条、五十四条有关规定,各方最终达成一致,按照一亩地赔偿经济损失40元标准,共计赔偿受损农户11120.00元,投诉得以圆满解决,成功化解了一起可能导致群体性上访的事件。

  案例评析:该起群体投诉最终得以圆满解决的关键在于:

  一、及时提请当地农业主管部门进行涉案种子鉴定。在消协分会工作人员及新平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种子执法人员实地查证种子出苗不好情况后,为找到更有说服力的证据,当地消协部门及时委托县农业局对种子进行技术鉴定,玉米种子出苗率不达标的鉴定结论为后续调解提供了可靠依据。

  二、法律的准确适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四条:“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四十四条第二款:“因产品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的规定,销售商应及时赔偿损失,之后可向生产商追偿。

  三、当地消协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启动协作机制。农民利益无小事。为及时化解纠纷,避免事态扩大,扬武镇赵米克村委会主任(兼“两站”站长)接诉后,第一时间向新平县消协扬武分会报告有关情况,分会及时联系当地农业局介入,为成功化解该群体性消费纠纷提供了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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