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种站发[2014]3号
关于办理贵州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若干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种子管理站、各种子生产企业:
为保障我省农业生产用种安全,维护我省种子市场的稳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贵州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农业部《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对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办理及要求做如下通知:
1、种子生产许可证自首次发证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到期换证。
2、各企业申请办理同种类型种子生产许可证时,每企业发放一个许可证号,许可证有效期到期后再次申办时沿用该号,原则上不变更。
3、各年种子生产许可的相关内容如品种、生产地点、生产时间等信息不在生产许可证上标注,每年将以贵州省农业委员会公告形式发布。
4、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每年种子生产前种子生产企业须将当年需生产的品种、生产地点、隔离保障措施、植物检疫等资料经生产所在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或审核后提交贵州省农委申请审核,审核批准后省农委将审核内容公告发布。
5、按照《贵州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黔农发[2005]1号)的文件要求,办理春播主要农作物种子(水稻、玉米等)的生产许可证,资料提交审核机关时间最迟不得超过实施种子生产计划当年的3月20日,提交审批机关时间最迟不得超过实施种子生产计划当年的4月10日。
办理秋播农作物种子(油菜、小麦等)的生产许可证,资料提交审核机关时间最迟不得超过实施种子生产计划当年的8月20日,提交审批机关时间最迟不得超过实施种子生产计划当年的9月10日。
办理其它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应依据作物的生产规律在播种前将申请资料提交审(核)批机关。
以上时限确因需延迟者,须写延迟理由申请。
6、办理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申报程序和提交材料,严格按照农业部《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执行。
7、各企业所提交申请材料必需真实可靠,申请品种生产计划后未实际生产的,生产企业应主动按程序申请取消该品种的生产许可公告。若发生骗取、套取生产许可证及生产内容与申请不符的,将吊销该企业生产许可证,并依法进行处罚。
8、各级农委(局)种子管理部门要加强属地生产企业的生产流程监管,在市场监管中要按照本通知加强生产许可证的审核监管,严把种子质量源头关。
贵州省种子管理站
2014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