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标有“中国驰名商标”5月1日后进入流通领域将被罚10万元
近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文(工商标字〔2014〕81号)(下称"发文"),对5月1日起实施的《新商标法》具体实施情况做了相应通知,明确对5月1日前已在市面流通的"中国驰名商标"商品不作处罚。这让一直担忧会有巨额罚款的农资企业及经销商松了口气。
2013年8月30日,《新商标法》通过全国人大表决,其第五十三条中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中国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发现违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随后,对中国驰名商标禁用的话题就不断被发酵。
江苏克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市场经理崔亚在新浪博客上发表了的《驰名商标禁用正能量》、《也论驰名商标被禁》等相关文章,被广泛转载与热议。就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文的前一天,崔亚还向南方农村报记者表达了担忧。他说,尽管《新商标法》的发布到实施有8个月的准备期,但似乎时间依旧太短,在5月1日之前生产的标有"中国驰名商标"的存货的处理办法尚不明确。"如果是一刀切集中下架、换包装、再上架,对企业和渠道都将是耗费巨资的工程,"崔亚认为,按照农资产品流通特点,短时间从偏远的零售店将原有流通产品全部收回,也不太现实。
对此,中国农药工业协会会员部主任曾途表示,已有多家拥有"中国驰名商标"的农药企业向协会反映困难。4月初,协会就已将其反映的情况向工商总局申请执行解释。同时,他还透露,不仅是中国农药工业协会,几乎各个行业协会都有收到类似反映如何处理存货的申请。
韶关市惠千村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经理刘仕杰最近一段时间最忙的事情,就是将店内商品包装袋上标识"中国驰名商标"字样用不干胶遮住,同时,他也担心这种人为遮住也算改变外包装,会因此受到处罚。不过,现在他终于可以松口气。因为发文明确,对于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只追究持有人应承担的违法责任。这意味着只要在5月1日前进入流通领域的产品,便不会追究经销商或零售商的责任。
然而,发文中"不处罚已进入流通领域"的说法则让部分企业觉得不妥。一位不愿具名的企业经理说:"若只限定流通领域免罚,那企业仓库里中已包装,但未进入流通的存货如何处置?"该经理认为,应将所有5月1日前生产标有"中国驰名商标"的商品都免于处罚。同时,他还提出,若被查到违规,是单个产品违规罚款十万,还是一单十万?为此,南方农村报记者从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获悉,下周二该局将针对《新商标法》执行举行新闻发布会,相信会对具体处罚标准出台细则,本报也将继续跟进。本文来源:南方农村报
南方农村报讯 (记者董玉 王俊峰)4月19日,南方农村报刊发《包装标称"中国驰名商标"5月1日前已流通者不会受罚》(详见4月19日07版),旋即在农财宝典。农化版微信上推出后,引发上万次阅读和转发。
随后,农财宝典。农化版微信就"工商总局以进入流通日期为界限来判断标有中国驰名商标商品的放与罚是否合理"进行了微调查。截至4月21日中午12:00时,微信公众平台共收到5089条回复,其中27%认为不合理,20%认为合理。
赞同者认为,若以生产日期为界限,势必会有不法厂商将五一后生产的产品的生产日期标注为五一之前,而以进入流通日期作界限则可避免情况发生。不过,53%的微友选择了其他,他们认为,合理与否,必须要先弄清楚如何才算进入流通领域,"是出厂就算,还是要到基层经销商手中,甚至是到农民手中才算?"对于以流通日期为准的判定标准,各企业看法不同。江苏安邦电化有限公司市场部经理罗扬告诉南方农村报记者,此前国家几次禁用高毒农药都是以生产日期为准,这次则以流通期限为准,"那没有及时卖出去、但仍在两年保质期内的老包装农药产品怎么办?"此外,他还认为,农资品从厂家到零售店所需时间较长,而业内很多企业都是年底统一给经销商开发票,因此某批货物具体进入市场的时间并不好证明,因此如何判断"进入流通领域"将成为难点。
不过也有很多行业人士表示要积极配合国家规定。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位负责人表示,相关规定已经出台了几个月,留给企业的时间也比较充足,只要及早行动更换包装,就不会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营。该负责人认为,如果以生产日期为准,到时一些企业可能会擅自更改生产日期,做出违法行为。
一家拥有"中国驰名商标"的大型化肥企业负责人也表示,多年来此称号一直不大规范,一些小企业交了钱就能拿到,因此它并不能作为农资产品放心的凭证。
据中国驰名商标官网数据统计,驰名商标分为45类,共3077个获得认定。2003年4月17日,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中未明确其保护期。但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商标注册后有效期均为10年,因此驰名商标10年期满也需续展。
另外,广东省工商局将在4月23日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新商标法及广东省商标年度报告亮点,本报将及时报道,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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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振青:我的解读:1、2014年五一前生产进入流通渠道的驰名商标字样产品不执行新商标法,即不处罚;2、不对经销商和零售店进行处罚,只针对商标持有企业进行处罚;3、只能是违法企业所在地工商部门执法处罚,经销地工商部门只能取证转给违法企业所在地工商部门;4、农药企业只有两年时间消化市场库存,这是农药两年有效期决定的,2014年五一之后绝对不能生产带驰名商标字样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