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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保护白皮书:一粒种子引发千万利益之争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4-24  来源:长江商报  浏览次数:257
 

  长江商报消息 省高院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

  昨日,湖北省高院首次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白皮书显示,去年全省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5982件,二审案件421件,知识产权刑事一审案件384件,知识产权行政一审案件2件。案件类型除了传统著作权、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外,还审理了植物新品种权、网络域名权和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奖励、报酬纠纷等新类型纠纷。

  ■本报记者 吴边 通讯员 程勇 陈群安 樊斯坦

  案例

  在公布的案例中,襄阳农科院诉四川隆平高科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隆平”)一案是一起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为知识产权案件的新类型。

  2010年3月,襄阳农科院以独占许可方式许可四川隆平实施其选育的水稻新品种“广两优35”的生产、销售、使用、标记和再许可权。许可费78万,合同签订后两周内支付首付10万,品种通过湖北省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公告后一个月内支付剩余68万。若违反条款,合同终止,四川隆平支付违约金20万。期间,襄阳农科院认为四川隆平两次付款逾期,退回了尾款并认为合同已解除。去年农科院向武汉中院起诉,要求四川隆平支付20万违约金。

  经查,合同成立日期为当年3月12日,四川隆平支付首付为当年3月29日。虽超两天,但襄阳农科院在收到该款项后向四川隆平发送了涉案“广两优35”相关资料,表明襄阳农科院认可了这次逾期付款行为。虽然省农业厅于2011年3月30日公布了审定品种,但省农业厅、农业信息网是4月11日发布的公告,四川隆平5月9日支付尾款符合合同约定。一审驳回襄阳农科院全部诉讼请求,随后襄阳农科院上诉到省高院,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省高院民三庭副庭长刘建新认为,襄阳农科院认为已与四川隆平解除独家实施许可合同,并与案外人中国种子集团约定,由中国种子集团在全国范围内独家推广涉案的农业新品种,本案已演变为国内种子行业两大巨头间的利益之争。刘建新介绍,襄阳农科院将继续与四川隆平续约,至于中国种子集团造成的千万损失,另案处理。

  ■相关新闻

  新《商标法》下月正式实施

  商标侵权

  最高赔偿300万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法定赔偿额上限从50万提至300万。昨日,省高院表示此举加大对侵犯商标权的打击力度。

  据省高院民三庭副庭长刘建新介绍,在确定赔偿数额时,新《商标法》增加了侵权人举证责任。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但是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法院可责令侵权人提供相关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账簿、资料的,法院可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侵权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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