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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贯彻执行《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5-21  来源:甘肃种业信息网  浏览次数:171
 

甘肃省农牧厅关于贯彻执行《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的通知

甘农牧发〔2014〕125号

各市、州农牧(农业、农林)局:

     2013年12月27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4号)发布了新修订的《主要农作物审定办法》(见附件)。该《办法》对国家和省两级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的相关事项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既适用国家级品种审定,又适用省级品种审定,因此,今后我省主要农作物品种的审定,遵照农业部《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的规定执行。我厅2003年1月17日发布的《甘肃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试验管理办法》(甘农牧<2003>30号通知)自本《通知》下发之日废止。

     为了准确贯彻执行《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增强该《办法》的可操作性,规范我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程序和行为,我厅在征求省内农业科研、教学、种子企业和种子管理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对该《办法》增加的部分新的条款和需要作出明确规定的问题进行了研究,提出了具体的贯彻实施意见。现一并下发,请相关单位贯彻执行。

     一、关于为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品种审定开辟 “绿色通道”的问题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的种子企业,申请我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时可以开展自有品种的区域试验、生产试验。试验方案在播种前60日内报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确认,试验条件和标准不能低于对省级区域试验、生产试验要求。企业对试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并接受由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品种试验考察。完成试验并达到审定标准的,由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

     二、关于相邻省已审定品种在我省的审定问题

     相邻省是指与我省毗邻的新疆、青海、宁夏、陕西、四川、内蒙6个省(自治区)。在这些省(区)已审定的品种(包括经国家审定在这些省(区)适宜种植的品种)在我省申请审定,由申请者在播种前60日向我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由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安排到适宜的市、州种子管理站(局)进行适应性试验。要求试验点不少于5个,每个点试验面积达到省级生产试验的要求,试验期限为1个生长周期。试验期间由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现场考察和测试。完成试验并达到审定标准的,由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

     三、关于主要农作物特殊用途品种的审定问题

     特殊用途品种是指玉米中的甜玉米、糯玉米、爆裂玉米、青贮玉米等,马铃薯中的彩色马铃薯,棉花中的彩色棉花,油菜中的工业用油菜等。对于这些品种的审定,由育种单位自行组织不少于5个固定试验点连续两年的多点试验和不少于5个试验点1年的生产试验,并在生长期间由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现场考察和测试。完成试验并达到审定条件的,由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

甘肃省农牧厅

2014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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