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安徽省财政厅
皖农种〔2014〕87号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安徽省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农委、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1〕91号),现将《安徽省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安徽省财政厅
2014年4月16日
安徽省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救灾备荒种子管理。
第三条 救灾备荒种子是指为保障农业生产用种安全,用于灾后恢复生产和市场余缺调剂所需的农作物种子。
第四条 省农委负责落实救灾备荒种子储备任务,组织调用储备种子。省财政厅通过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方式负责对承担救灾备荒种子储备任务的单位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章 储备数量和种类
第五条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总量550万公斤。
第六条 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种类,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适宜灾后恢复生产改种补种的短生育期作物品种;
(三)制种和繁殖易受气候影响的主要粮食作物杂交亲本种子、常规种的原种;
(四)适宜救灾备荒的其他农作物品种。
第七条 省农委会省财政厅于每年3月根据本办法第五、六条确定当年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种类和数量。在安徽农业信息网和安徽种业信息网向外公布承储企业条件、申报材料与要求。
第三章 承储条件与申报
第八条 申请承储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具有储备种子的生产、经营权;
(二)自有仓库、晒场和检验条件能满足储备需求,有专业贮藏、检验技术人员;
(三)有良好信誉,无制售假冒伪劣种子的记录,近3年内未出现过重大种子质量事故。
同等条件下,省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优先承储。
第九条 申请承储企业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申报书》;
(二)相应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合同复印件;
(三)具有品种权种子须提交具有生产、经营权书面证明材料;
(四)仓库、晒场和检验设备自有产权证明材料、照片及说明;
(五)专业贮藏、检验技术人员资质证书复印件;
(六)所在地市级种子管理机构出具的无制售假冒伪劣种子行为和近3年内未出现过重大种子质量事故证明材料;
(七)储备种子质量保证书以及其它相关材料。
第十条 申请单位应如实申报本单位情况,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申请材料中弄虚作假,不得歧视评论其他申报单位;
(二)不得干扰评审工作,不得进行妨碍评估活动独立、客观、公正开展的行为。
第四章 审批与公示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请承担省级种子储备任务。每年3月底以前以市或县(区)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文件(附项目申报文本)向省农委、省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省农委、省财政厅每年4月底前采取政府采购或专家评审方式确定承储企业。
第十二条 根据政府招标或专家评审结果,省农委委托省种子管理总站与承储单位签订储备合同,明确储备作物品种、数量、质量、地点、储存时间以及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并将合同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作为拨付资金的依据。
第五章 财政补助
第十三条 省财政根据预算安排、市县申报文件、政府采购或专家评审结果、省农委的资金分配建议确定省级种子储备补贴资金分配方案,并及时将补贴资金文件下达市、县(区)。
第十四条 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资金主要用于储备种子的贷款利息、仓储保管费用的补贴。
第十五条各级财政、农业部门要对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发现问题要严肃查处。
第六章 储备种子生产与保管
第十六条 承储单位应当根据储备合同组织好储备种子收储、加工和保管等工作。
第十七条 因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承储单位未能完成储备种子任务的,应当及时向省农委报告。经省农委批准,可以适当调整储备计划。
第十八条 救灾备荒种子的质量及保管,应当符合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承储单位应定期检查,确保储备种子质量。
第七章 储备种子调用
第十九条 调用救灾备荒储备种子须报经省政府批准。
调用救灾储备种子的,由申请调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省农委提出书面申请。省农委接到申请后,立即组织人员核查,并提出建议,报省政府审批。省农委根据省政府审批意见办理救灾种子调拨手续。
动用备荒种子,由承储单位向省农委提出书面申请,经省政府批准后,由承储单位负责处理。必要时,省农委也可直接向省政府提出备荒种子处理意见并组织调用。
第二十条 承储单位接到救灾备荒种子调用通知书后,应当及时安排储备种子的调运,并出具种子质量检验报告书。
第二十一条 调用的救灾备荒种子价格不得高于市场价格,种子款及运费由调入方承担。
第二十二条 调运结束后,承储单位将调出储备种子的时间、地点、品种、数量、价格等情况书面报告省农委。调入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救灾备荒种子使用情况书面报告省农委。
第二十三条 救灾备荒种子实行一年一储。储备期满未动用的救灾备荒种子,由承储单位自行处置。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救灾备荒种子储备期是指在承储合同中约定的种子储备时间,即每年的10月1日至次年的9月30日。
第二十五条 省农委对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存储企业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救灾备荒种子的入库、出库检验等日常监管。
第二十六条 承储单位未经批准,不按合同约定完成种子生产和储备任务或合同期内私自动用救灾备荒储备种子,除承担违约责任、退还财政补助资金外,3年内不再承担救灾备荒种子储备任务。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农委、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2014年5月8日印发
打字:靳晓林 校对:方云峰 共印22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