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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杂粮良种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6-14  来源:山西种业信息网  浏览次数:398
 

山西省农业厅  山西省财政厅

晋农财发[2014]62号

关于印发《山西省杂粮良种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农业委员会、财政局:

      为加强杂粮良种补贴资金管理,充分发挥政策效应,保护和调动农民种植杂粮积极性,提高农作物产量和品质,增加杂粮种植户收益,根据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和我省实际情况,省农业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了《山西省杂粮良种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各市县,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山西省农业厅   山西省财政厅

2014年5月23日

山西省杂粮良种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杂粮良种补贴资金管理,充分发挥政策效应,保护和调动农民种植杂粮积极性,提高农作物产量和品质,增加杂粮种植户收益,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和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杂粮良种补贴资金是指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的,专项用于山西省辖区的谷子、高粱、燕麦、荞麦、豆类、糜粟等所有食用杂粮(不含薯类、油料、麻类作物)种植户选用优良品种并配套良法技术的种植补贴资金。

      第三条 杂粮良种补贴资金实行分级管理。省农业、财政部门负责综合管理,省财政厅负责补贴资金的筹集和资金下达;省农业厅负责杂粮良种补贴项目的组织实施,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市县农委和财委为本辖区杂粮良种补贴项目管理和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杂粮良种补贴种植面积核实上报,补贴资金拨付和发放,实施方案制定、技术服务等工作。

      第二章 补贴范围、标准

      第四条 对全省杂粮种植户选用杂粮优良品种并配套使用良法技术给以每亩10元的财政补贴。

      第三章 补贴面积核实上报

      第五条 按照核实面积、逐级上报的程序,在农作物播种结束后,首先由农户向村委会如实申报种植面积。由村委会登记、核实、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汇总审核后,将本辖区种植面积上报县级农业、财政部门。县级农业、财政部门将补贴面积、补贴金额联合行文分别上报市级农业、财政部门,市农业、财政部门汇总所辖县(市)级数据,在取得和粮食直补面积数据一致的情况下,联合行文上报省农、财两厅,由省农业厅负责统计、汇总和核对,最终确定全省杂粮良种补贴面积。

      第四章 补贴资金的发放与管理

      第六条 省财政厅依据省农业厅核实后的全省杂粮良种补贴面积,将杂粮良种补贴资金切块下达各市,市财政部门根据各县杂粮种植核实面积将补贴资金下达拨付到县,县级财政部门依据补贴面积情况表及到户清册,通过“一卡通”或“一折通”将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农户。省级杂粮良种补贴资金不足部分由当地市县财政安排解决,结余部分留作下年使用。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 各市县要确保杂粮良种补贴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杂粮良种补贴面积,不得套取、挤占、挪用补贴资金。各级财政部门安排必要的杂粮良种补贴工作经费,确保补贴面积核实、补贴资金发放、补贴档案建立和项目实施监督检查等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违反规定使用补贴资金的,要追究有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强化政策宣传。各地要通过电视、报纸等多种媒体向广大农民群众、基层干部宣传我省杂粮良种补贴政策,提高农民群众对杂粮良种的认识,充分调动农民使用杂粮优良品种及其配套技术的积极性,为山西杂粮产量和质量的提升以及杂粮产业的崛起注入新的活力。

      第九条 各市农、财主管部门每年 11 月底前向省农业厅、财政厅报送杂粮良种补贴政策执行情况和资金安排使用情况专题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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