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推进种业强省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10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一)指导思想。深化种业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充分发挥市场在种业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突出以种子企业为主体,推动育种人才、技术、资源依法向企业流动,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保护科研人员发明创造的合法权益,促进产学研结合,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构建商业化育种体系,加快推进我省现代种业发展,建设种业强省,为粮食安全、生态安全和农林业持续稳定发展提供根本性保障。
二、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
(二)实行事企分开。确定为公益性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在2015年底前实现与所办种子企业脱钩。公益性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通过产权转让、股份制改造等形式,将所办种子企业剥离,实现人、财、物分开,脱钩企业健全运营机制,充分利用现有科技资源,建立商业化育种体系,逐步形成基础性公益性研究与商业化育种有序分工、密切配合的种业科技创新体系。
(三)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鼓励种子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建立自主研发机构或组建股份制研发机构。新布局的国家级和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种业产业化技术创新平台,优先向育繁推一体化企业倾斜。按规定开展种业领域相关研发活动后补助,调动企业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发挥现代种业发展专项资金、农业信用担保资金的导向作用,广泛吸引社会、金融资本进入种业。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省级各科研计划和专项要向育繁推一体化企业倾斜,重点扶持一批种业龙头企业做大做强,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四)鼓励企业开展国际合作。鼓励种子企业从国外引进高端人才、先进技术、种质资源、现代装备,全面整合人才、技术、资源等科技要素,有效提高商业化育种效率和水平。鼓励具有进出口权的种子企业到国外建立研发中心,将国内的人才、技术同国外的资源、市场等有机结合,开拓国际种子市场,开展对外贸易。省财政“走出去”扶持资金向种子企业倾斜。
三、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
(五)鼓励科研人员向企业流动。鼓励公益性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的科研人员通过不同方式和种子企业开展商业化育种方面的合作。科研人员辞去公职到种子企业开展商业化育种工作的,其人事档案移交政府人事部门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管理,原在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的工作年限计算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支持公益性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通过兼职、挂职、签订合同等形式与企业开展人才合作,合作研究的成果可以事先约定归企业所有,也可以共有。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及科研人员可从育成品种的开发中获取收益。
(六)建立科研成果收益分配新机制。公益性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利用国家拨款发明的育种材料、新品种和技术成果,可以申请品种权、专利等知识产权,其产权归单位所有并纳入国有资产范畴进行管理,可按照有关规定公开竞价处置,也可以评估后作价到企业投资入股,其收益归单位和科研人员按规定比例分享,具体实施办法由省农业厅会同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公益性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的科研人员不得私下交易种业科技成果,否则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
(七)加强种业科技人才培养。实施种业科技人才发展战略,种业科技人才培养纳入全省人才发展规划。加强高等院校种业相关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以及实习基地建设,建立教学、科研与人才培养相结合的机制,支持高等院校开展企业育种研发人员培训,加强种业实用型人才培养。完善种业人才出国培养机制,组织优秀种业人才进行现代种业管理和技术培训。支持企业建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改革主要将论文、项目、经费、专刊发文数量等与种业科技人才评价、晋升直接挂钩的做法,商业化育种成果及推广面积可作为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
四、加强良种重大科研攻关
(八)编制重大科研攻关规划。编制我省水稻、油菜、蔬菜等农作物良种重大科研攻关五年规划,制定主要造林树种、珍贵树种等林木中长期育种计划,突破种质创新、新品种选育、高效繁育、加工流通等关键环节的核心技术,提高种业科技创新能力。
(九)抓好重点作物核心技术攻关。推进国家级及省级重点作物分子育种平台建设,公开招聘国际领军人才,联合国际、国内研发力量,打破院所和企业界限,推动常规育种技术与分子技术的有效结合,在关键环节的核心技术上保持国际领先地位,培育一批具有重大应用前景和自主知识产权的突破性优良品种。
五、提高基础性公益性服务能力
(十)加强农作物种业基础性公益性研究。种业基础性公益性研究坚持以公共科研机构为主,重点从事农作物和林木育种理论、共性技术、品种抗性鉴定、种子加工储藏、种质资源收集、保护、鉴定和基础育种材料的挖掘创新等基础性研究以及非商业竞争性常规作物、林木育种等公益性研究,构建现代分子育种新技术、新方法。政府财政经费要加大用于基础性公益性研究的投入,逐步减少用于农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开展商业化育种的投入。
(十一)强化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加快编制并组织实施我省农作物、林木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中长期发展规划,开展全省农作物、林木种质资源普查,建立健全我省农作物、林木种质资源保护研究、利用和管理服务体系,加强省级农作物、重点林木种质资源保存库建设。加快濒危种质资源的抢救性收集,鼓励新基因挖掘、新材料创制,鼓励引进国际优良种质资源。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的重大科研基础设施、省级收集保存的种质资源,要按规定向社会开放和合理高效利用。
六、加快种子生产基地建设
(十二)稳定种子生产基地。根据我省区域生态条件和农作物制种特点,分作物、分区域科学规划农作物种子生产优势区域布局,杂交水稻制种基地向雪峰山脉、罗霄山脉、衡永盆地和洞庭湖丘陵等区域发展,杂交玉米制种基地向武陵山区发展,杂交棉制种基地由棉花主产区向周边优势产区转移。重点发展国家级制种大市和制种大县,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落实粮食作物制种大县奖励、林木种子储备、制种保险、林木良种补贴等政策,将优势种子生产基地纳入基本农田范围予以永久保护。
(十三)推进规模化机械化制种。利用市场机制,整合优势资源,通过土地入股、租赁等方式,推动土地向种子企业、制种大户、制种合作社流转,开展规模化制种。制订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和机械化种子生产基地建设技术标准,重点加强国家级制种大县的农田、林木良种基地、保障性苗圃等基础设施建设,提升种子生产现代化水平。以推广杂交水稻全程机械化制种和优质林木种苗生产机械化为重点,加大高效、安全制种技术和先进适用制种机械的推广应用,实现种子生产、烘干、加工、储藏设备的集成配套。
(十四)加大种子生产扶持力度。鼓励农业发展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大对种子生产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农业信用担保公司要积极对种子收储贷款给予融资担保。
七、推进种业科技成果转化
(十五)开辟品种区域试验绿色通道。对我省育繁推一体化且具有自主创新育种能力的种业企业,优先安排其品种参加省级品种区域试验,优先推荐参加国家品种区域试验。
(十六)加大新优品种展示示范力度。在全省按照“省有展示中心、市有展示基地、县有展示园”的要求建立农作物新优品种展示网络,展示示范农作物新优品种。积极开展“现场订种”活动,架起“农企对接”的良种直供桥梁,加快新优品种更新换代步伐,提高主导品种覆盖率。
(十七)推动种子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建立集品种展示、电子交易、技术服务于一体的种子电子商务平台,支持育繁推一体化种业企业通过平台向农民专业合作社、种粮大户和家庭农场等用种大户直销供种、提供技术服务。通过良种直供降低种子价格,减少农民用种成本,提高用种水平。
八、进一步强化种子市场监管
(十八)强化种子管理体系。加强种子管理的技术支持和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品种区域试验和审定、品种示范推广、质量检验、分子检测、信息发布等方面的技术支持和服务能力。各级政府要将属于公共服务范围的种子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十九)加大市场监管力度。树立“源头治理,标本兼治,打防并举,综合防治”的市场监管新思路,运用市场调控和行政手段对市场综合治理,充分发挥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能,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种子、套牌侵权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坚决打破地方封锁,废除阻碍外地种子进入本地市场的行政规定。加快省、市、县三级种子预警系统建设,实现种子供需情况、种子价格、质量的实时监测,增强种子市场宏观调控能力。推行种子企业委托经营制度,规范种子营销网络,督促企业建立种子可追溯信息系统,完善种子质量全程可追溯管理。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种业发展工作的领导,认真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及时研究解决种业发展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促进现代种业健康发展。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12日
为推进种业强省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10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一)指导思想。深化种业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充分发挥市场在种业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突出以种子企业为主体,推动育种人才、技术、资源依法向企业流动,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保护科研人员发明创造的合法权益,促进产学研结合,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构建商业化育种体系,加快推进我省现代种业发展,建设种业强省,为粮食安全、生态安全和农林业持续稳定发展提供根本性保障。
二、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
(二)实行事企分开。确定为公益性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在2015年底前实现与所办种子企业脱钩。公益性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通过产权转让、股份制改造等形式,将所办种子企业剥离,实现人、财、物分开,脱钩企业健全运营机制,充分利用现有科技资源,建立商业化育种体系,逐步形成基础性公益性研究与商业化育种有序分工、密切配合的种业科技创新体系。
(三)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鼓励种子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建立自主研发机构或组建股份制研发机构。新布局的国家级和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种业产业化技术创新平台,优先向育繁推一体化企业倾斜。按规定开展种业领域相关研发活动后补助,调动企业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发挥现代种业发展专项资金、农业信用担保资金的导向作用,广泛吸引社会、金融资本进入种业。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省级各科研计划和专项要向育繁推一体化企业倾斜,重点扶持一批种业龙头企业做大做强,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四)鼓励企业开展国际合作。鼓励种子企业从国外引进高端人才、先进技术、种质资源、现代装备,全面整合人才、技术、资源等科技要素,有效提高商业化育种效率和水平。鼓励具有进出口权的种子企业到国外建立研发中心,将国内的人才、技术同国外的资源、市场等有机结合,开拓国际种子市场,开展对外贸易。省财政“走出去”扶持资金向种子企业倾斜。
三、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
(五)鼓励科研人员向企业流动。鼓励公益性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的科研人员通过不同方式和种子企业开展商业化育种方面的合作。科研人员辞去公职到种子企业开展商业化育种工作的,其人事档案移交政府人事部门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管理,原在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的工作年限计算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支持公益性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通过兼职、挂职、签订合同等形式与企业开展人才合作,合作研究的成果可以事先约定归企业所有,也可以共有。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及科研人员可从育成品种的开发中获取收益。
(六)建立科研成果收益分配新机制。公益性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利用国家拨款发明的育种材料、新品种和技术成果,可以申请品种权、专利等知识产权,其产权归单位所有并纳入国有资产范畴进行管理,可按照有关规定公开竞价处置,也可以评估后作价到企业投资入股,其收益归单位和科研人员按规定比例分享,具体实施办法由省农业厅会同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公益性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的科研人员不得私下交易种业科技成果,否则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
(七)加强种业科技人才培养。实施种业科技人才发展战略,种业科技人才培养纳入全省人才发展规划。加强高等院校种业相关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以及实习基地建设,建立教学、科研与人才培养相结合的机制,支持高等院校开展企业育种研发人员培训,加强种业实用型人才培养。完善种业人才出国培养机制,组织优秀种业人才进行现代种业管理和技术培训。支持企业建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改革主要将论文、项目、经费、专刊发文数量等与种业科技人才评价、晋升直接挂钩的做法,商业化育种成果及推广面积可作为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
四、加强良种重大科研攻关
(八)编制重大科研攻关规划。编制我省水稻、油菜、蔬菜等农作物良种重大科研攻关五年规划,制定主要造林树种、珍贵树种等林木中长期育种计划,突破种质创新、新品种选育、高效繁育、加工流通等关键环节的核心技术,提高种业科技创新能力。
(九)抓好重点作物核心技术攻关。推进国家级及省级重点作物分子育种平台建设,公开招聘国际领军人才,联合国际、国内研发力量,打破院所和企业界限,推动常规育种技术与分子技术的有效结合,在关键环节的核心技术上保持国际领先地位,培育一批具有重大应用前景和自主知识产权的突破性优良品种。
五、提高基础性公益性服务能力
(十)加强农作物种业基础性公益性研究。种业基础性公益性研究坚持以公共科研机构为主,重点从事农作物和林木育种理论、共性技术、品种抗性鉴定、种子加工储藏、种质资源收集、保护、鉴定和基础育种材料的挖掘创新等基础性研究以及非商业竞争性常规作物、林木育种等公益性研究,构建现代分子育种新技术、新方法。政府财政经费要加大用于基础性公益性研究的投入,逐步减少用于农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开展商业化育种的投入。
(十一)强化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加快编制并组织实施我省农作物、林木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中长期发展规划,开展全省农作物、林木种质资源普查,建立健全我省农作物、林木种质资源保护研究、利用和管理服务体系,加强省级农作物、重点林木种质资源保存库建设。加快濒危种质资源的抢救性收集,鼓励新基因挖掘、新材料创制,鼓励引进国际优良种质资源。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的重大科研基础设施、省级收集保存的种质资源,要按规定向社会开放和合理高效利用。
六、加快种子生产基地建设
(十二)稳定种子生产基地。根据我省区域生态条件和农作物制种特点,分作物、分区域科学规划农作物种子生产优势区域布局,杂交水稻制种基地向雪峰山脉、罗霄山脉、衡永盆地和洞庭湖丘陵等区域发展,杂交玉米制种基地向武陵山区发展,杂交棉制种基地由棉花主产区向周边优势产区转移。重点发展国家级制种大市和制种大县,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落实粮食作物制种大县奖励、林木种子储备、制种保险、林木良种补贴等政策,将优势种子生产基地纳入基本农田范围予以永久保护。
(十三)推进规模化机械化制种。利用市场机制,整合优势资源,通过土地入股、租赁等方式,推动土地向种子企业、制种大户、制种合作社流转,开展规模化制种。制订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和机械化种子生产基地建设技术标准,重点加强国家级制种大县的农田、林木良种基地、保障性苗圃等基础设施建设,提升种子生产现代化水平。以推广杂交水稻全程机械化制种和优质林木种苗生产机械化为重点,加大高效、安全制种技术和先进适用制种机械的推广应用,实现种子生产、烘干、加工、储藏设备的集成配套。
(十四)加大种子生产扶持力度。鼓励农业发展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大对种子生产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农业信用担保公司要积极对种子收储贷款给予融资担保。
七、推进种业科技成果转化
(十五)开辟品种区域试验绿色通道。对我省育繁推一体化且具有自主创新育种能力的种业企业,优先安排其品种参加省级品种区域试验,优先推荐参加国家品种区域试验。
(十六)加大新优品种展示示范力度。在全省按照“省有展示中心、市有展示基地、县有展示园”的要求建立农作物新优品种展示网络,展示示范农作物新优品种。积极开展“现场订种”活动,架起“农企对接”的良种直供桥梁,加快新优品种更新换代步伐,提高主导品种覆盖率。
(十七)推动种子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建立集品种展示、电子交易、技术服务于一体的种子电子商务平台,支持育繁推一体化种业企业通过平台向农民专业合作社、种粮大户和家庭农场等用种大户直销供种、提供技术服务。通过良种直供降低种子价格,减少农民用种成本,提高用种水平。
八、进一步强化种子市场监管
(十八)强化种子管理体系。加强种子管理的技术支持和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品种区域试验和审定、品种示范推广、质量检验、分子检测、信息发布等方面的技术支持和服务能力。各级政府要将属于公共服务范围的种子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十九)加大市场监管力度。树立“源头治理,标本兼治,打防并举,综合防治”的市场监管新思路,运用市场调控和行政手段对市场综合治理,充分发挥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能,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种子、套牌侵权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坚决打破地方封锁,废除阻碍外地种子进入本地市场的行政规定。加快省、市、县三级种子预警系统建设,实现种子供需情况、种子价格、质量的实时监测,增强种子市场宏观调控能力。推行种子企业委托经营制度,规范种子营销网络,督促企业建立种子可追溯信息系统,完善种子质量全程可追溯管理。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种业发展工作的领导,认真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及时研究解决种业发展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促进现代种业健康发展。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