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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价格全面放开:政策落地为何“静悄悄”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7-14  来源:农民日报   作者:记者 王蔚萍  浏览次数:227
 

    本报记者 王蔚萍

    6月13日,国家发改委发布通知,要求地方放开种子、桑蚕茧和小工业盐价格。在发改委官网上,此信息未出现在明显位置,没有解读,也未列入热点排行,农业主管部门、种子企业也都反应淡定。农作物种子地位特殊,之前每次政策出台都会“一石激起千层浪”,这次却悄无声息。这是为什么呢?记者为此专访了中国种子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李立秋。

    瓜熟蒂落正逢其时

    2000年种子法颁布实施后,种子市场放开,民营种子企业如雨后春笋;一系列保护中国种业,扶持种业发展的规章政策相继出台,中国种业高速发展,种子供应主体逐步多元化,市场竞争越来越充分。这期间,遇有特殊情况,有些地方政府也干预过种子价格,特别是关系国计民生的主要农作物种子的价格。比如2011年个别省(区)对水稻玉米种子实行过限价,但都没什么效果,一则供需双方“我行我素”,二则官方不予追究。在许多业内人士心目中,这些年就是这样过的,中央未明令种子价格放开,但也从未管死,如今发改委部署放开种子价格,不过是彻底明确了国家的态度,让种子市场主体——种子企业的自主权更加名正言顺而已。

    既然种子价格放开早晚会发生,那么选择在当下时机是否最为相宜?李立秋认为发改委此举非常适时。一方面,最近几年主要农作物种子供过于求,这个时候放开价格利于激发市场活力,灵活配置市场资源,提高运行效率;另一方面,种子价格放开要求有公正公平的市场机制,经过多年整治特别是去年开始的三部委联合专项清理整顿,种子市场秩序明显改善,市场评价机制正在建立,一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正在形成,而良好的市场环境必定能与种子价格放开相互促进,共存共荣。

    有助于推动种子价格趋向合理

    全面放开种子价格,最大的好处莫过于能够保证种子优质优价。长期以来,我国种子价格偏低,传统观念衡量种子价格常用一斤种抵几斤粮,即所谓的“种粮比”。许多农民甚至某些领导不能接受种子价格数倍于粮价。李立秋对这样的“种粮比”不以为然,他认为在2000年以前、在常规作物上,用简单的“种粮比”还可以接受,因为那时对种子质量、包装都没有严格要求。种子法实施后,对种子质量和包装有了严格规定,种子生产出来后,必须经过加工,发芽率、纯度不达标就要转为商品粮处理。高标准要求使种子成本大大增加,如果是杂交种,还有严格的制种环节和制种产量制约。所以,用简单的“种粮比”来衡量种子价格的高低是不科学的。参照多数国家种子定价,种子价格十几倍乃至几十倍于粮价都属合理,只要能为农民创造更多的产出、更高的效益。

    现在更多的人认同,种子的价格应该用每亩用种购买价和每亩产出价来比较,即“价值比”。以黄淮海地区玉米品种郑单958为例,每亩地2公斤种子,正常年景亩产500公斤,种子价格目前每公斤10元左右,玉米收购价2元/公斤。这种情况下,“价值比”是2%。在发达国家,常规种的“价值比”大约是8%~10%,杂交种在12%左右,转基因种子更高,还要看转了几个基因,转得越多,价格越高。这说明,我国的种子价格还有很大的上升空间。

    事实上,种子企业也需要有这样的利润空间来进一步加大品种研发力度,提高种子加工水平,使种子的纯度、净度、含水量、发芽率持续保持高水准。当然,作为供需矛盾的一方,种子消费者一定希望种价越低越好,但是长此以往,企业没有财力搞研发,种子产量、质量上不去,最终受害的还是农民。

    不等于种子可以随意涨价

    种子价格放开后,会产生哪些副作用?应该如何应对?李立秋认为,种子价格放开最有可能带来的是个别企业个别品种虚假宣传,借机涨价。这就需要各级主管部门、执法部门加强监管。“监管不是干涉,而是依据法律法规规范企业的行为,比如做广告时企业必须按品种审定的要求和语言宣传产品,不得随意夸大。”李立秋认为,实际上,借机涨价、虚假宣传的企业是自绝生路,“我们的市场从根本上说应是诚信的市场,是竞争的市场,不讲信誉的企业注定不会长久”。

    据以往的经验,任何一项政策的出台总会伴着各种声音,有的像石入波心,有的如水迸热油,依目前局势看,从中央到地方对种子价格放开无质疑、无抗议,市场的提前消化,让新政令出台如春风化雨般润物无声,新政令也悄然改变着市场,这也许就是放开种子价格政策独特的成功之处吧。

放开种子价格

    政策要点

    6月1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出通知,要求地方放开种子、桑蚕茧和小工业盐(即纯碱、烧碱这两碱外工业用盐)价格。

    《通知》明确,对上述三种生产资料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地方,要按照有关程序尽快放开价格,由市场进行调节。

    《通知》要求,各地放开相关商品价格的同时,要强化市场价格监测,加强市场价格行为监管和反价格垄断执法,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种业市场化道路

    大事记

    1978年中国种子公司成立,与当时的农林部种子局行政、技术、经营“三位一体”。

    1988年种子生产经营管理首次提出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种子质量合格证和营业执照的“三证一照”。

    1997年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中国种子市场第一股在深交所上市。

    2006年种子管理实现“政企分开”。

    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意见》,提出企业为商业化育种主体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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