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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7-22  来源:宁夏种子管理局  浏览次数:357
 
宁政办发〔2014〕109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7月7日
   
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109号)文件精神,发挥市场在种业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面向内需和外销两个市场,构建以种子企业为主体的商业化育种体系,加快推进现代种业发展,促进我区粮食安全、生态安全和农业、林业持续稳定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培育壮大种子企业
  鼓励种子企业通过兼并、重组、联合、入股等方式集聚资本,打造育繁推一体化现代种业集团。对种子企业间兼并重组产生的增值、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对符合条件的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种子生产经营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对种子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承租土地或委托农户进行种子繁育,经深加工后销售种子的免征增值税;对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按规定享受减免政策。自治区建立种业育繁推一体化企业竞争性培育机制,按照“资格准入、专家评审、部门批准”的方式,对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以上、种子繁育基地1万亩以上的,单个企业一次性择优补助100万元,主要用于提高研发能力;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种子繁育基地在3万亩以上并建有大型现代化种子加工和研发中心的,单个企业一次性择优补助400万元。
  二、提升商业化育种攻关能力
  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鼓励企业打破界限,联合国内研发力量,建立紧密合作、收益共享的产学研联合商业化育种模式。自治区连续5年、每年投入1000万元商业化育种补助资金,通过招投标、政府采购等方式,重点支持有实力的种子企业充分利用公益性研究成果,开展商业化育种;5年后依据绩效评估结果,再研究后续补助政策。鼓励种子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并购转制为企业的科研机构;支持企业组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科研工作站等种业产业化技术创新平台,对新建并进入自治区级的商业化育种创新平台,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补助;对种子企业研发投入200万元以上,按照基准利率上浮3个点给予贷款贴息补贴。对自主选育并通过自治区或国家审定的主要农作物新品种和林木新品种,每个品种补助3万元—5万元;审定3年内,农作物新品种年推广面积达到20万亩以上、林木新品种年推广面积达到10万亩以上的,每个品种追加补助50万元。
  三、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
  允许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创新发明或选育的育种材料、新品种、新技术等知识产权作价后,通过股权激励、技术成果转让等方式参与收益分配,科研成果发明人与本单位按照64比例进行收益权分配。科研院所和高校的科技人员通过兼职领办等方式到种子企业从事商业化育种的,在领办项目合同期内,领办人的编制、工资福利不变,育种成果按协议比例共享。继续实行科研人员以科技特派员的方式进入企业,参与企业育种创新。改变论文导向机制,商业化育种成果及推广面积可以作为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加强种业实用型人才培养,支持高等院校开展企业育种研发人员培训。种子企业引进归国留学人员或区外人才和技术的,享受《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挥现有人才作用和引进急需紧缺人才的若干规定(试行)》(宁党发〔2009〕47号)的各项优惠政策。
  四、提高基础性公益性服务水平
  参照宁夏农林科学院改革方案,加快推进其他农业科研院所改革步伐,确定为公益性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2015年底前实现与所办的种子企业脱钩。自治区建立稳定支持基础性、公益性育种机制,推进基础性、公益性育种与商业化育种有机衔接,加强种质保护与创新、新品种选育、高效繁育等关键技术环节的创新,构建高效分子育种平台,创制突破性的抗逆、优质、高产育种新材料,提高种业科技创新能力。扶持科研院所、企业开展农作物优势品种提纯复壮,减缓品种种性退化。加大内需稻麦原、良种补贴力度,对具备条件的原、良种生产企业按照区内原、良种销售量,分别给予每公斤1元、0.1元的补助。建立自治区级林木良种补贴政策,对生产急需的林木良种每株补贴0.2元。加快建设主要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和主要经济林和生态造林、名特优新树种林木种质资源库(圃),支持开展种质资源搜集、保护、鉴定和育种材料的改良创制,公益性单位收集保存的种质资源要向社会开放。
  五、加速制种基地建设
  加快制定粮食作物制种大县奖励、救灾备荒种子贮备等政策,完善农作物、主要林木繁制种基地总体规划。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整治、农业开发等项目要按照总体规划,加强农作物制种基地、林木良种基地、保障性苗圃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制种基地耕地质量。大力推广使用高效、安全制种技术和先进适用的制种、加工机械,将先进适用的制种生产、加工机械纳入农机具购置补贴范围,在国家补贴的基础上再累加补贴10%—20%,加快推进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机械化种子生产基地建设。鼓励种子企业通过入股、租赁、承包、土地流转等形式,与制种大户、农民合作社建立长期稳定的制种合作关系,对企业流转土地建设农作物繁制种基地3000亩以上的,连续3年每亩给予50元的补助。加大自治区级林木良种基地和采种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设补贴力度。对企业建设繁制种基地5000亩以上,流转、合作期限10年以上的,允许企业在土地流转面积1‰以内,按设施农用地性质,就近建设种子加工、晾晒等配套设施,附属设施占地面积最多不超过20亩,合同到期后由企业进行复垦。继续加大宁夏农作物南繁育种基地扶持力度,向全区种子企业开放,并在土地租用费、管理费等方面实行同等对待。
  六、创新种业投融资机制和保险机制
  积极引导和鼓励金融信贷、风险投资等社会资金投入种业发展,加大对种子企业、科研人员创新创业信贷支持,扩大授信贷款规模。探索种业科研专利、品种权质押融资业务,对种子企业专利权、品种权质押贷款的,自治区财政给予贴息补助。鼓励种业企业在新三板、创业板和区域性交易中心上市,上市企业按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扩大农业保险险种和覆盖面,将种子生产纳入保险范围。种业大县(市、区)要安排种业发展专项贷款保证金,搭建种子企业、科研人员、专业大户融资担保平台,按照一定比例通过银行放大贷款,滚动使用。解决种子企业及科研人员建立育种创新中心、技术攻关、资产兼并重组、设备升级、基地建设、种子收购等资金困难。
  七、加强种子市场监管
  自治区各级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种子管理机构作为种子市场日常监管责任单位,要严格种子生产、经营行政许可管理,建立企业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取缔非法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加大种子市场检查和企业监督抽查力度,严厉打击无证或侵权生产、抢购套购、制售假劣种子和套牌侵权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公平的市场秩序。对查处的制售假劣种子案件,要按规定时限及时向社会公开。督促企业建立健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利用物联网和互联网技术,探索建立种子可追溯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种子流通的可追溯管理。推行种子企业委托经营制度,规范种子营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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