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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境外提供草类种质资源审批标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8-15  来源:农业部网站  浏览次数:261
 

索 引 号: 07B120206201400525  信息所属单位: 畜牧业司
 信息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137号 
 文    号: 第2137号  
 生成日期: 2014年08月14日  公开日期: 2014年08月14日
 内容概述: 发布《向境外提供草类种质资源审批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13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农业部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建设行动方案》《农业部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建设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的安排要求,我部编制了《向境外提供草类种质资源审批标准》(农业部第六批行政审批服务标准),现予公告。

  附件:向境外提供草类种质资源审批标准

  农业部

  2014年7月29日

 

NY/XZSP TG302.22-2014
向境外提供草类种质资源审批标准
 
1 项目类型
前审后批。
2 审批内容
2.1  申请向境外提供的种质资源是否列入国家允许对外提供的范围。
3 审批依据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3.2 《草种管理办法》。
4 办事条件
4.1 经所在地省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
4.2 递交以下材料:
4.2.1 《对外提供草种质资源申请表》;
4.2.2  对外提供的种质资源说明;
4.2.3 对外提供的原因说明。
5 办理程序
5.1 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畜牧业窗口审查《对外提供草种质资源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5.2 农业部畜牧业司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
5.3 农业部畜牧业司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6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3个月)。
7 收费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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