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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意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8-27  来源:中国种业信息网  浏览次数:277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
黑政办发〔2014〕4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109)精神,加快推进我省现代种业发展,切实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化种业体制改革,细化改革措施,充分发挥市场在种业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突出以种子企业为主体,推动育种人才、技术、资源依法向企业流动,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保护科研人员发明创造的合法权益,建立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构建商业化育种体系,完善种子管理机制,加快推进现代种业发展,建设种业强省,为国家粮食安全、生态安全和农林业持续稳定发展提供保障。 
       
二、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 
       (
)实行事企分开。确定为公益性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在2015年底前实现与其所办的种子企业脱钩,实现人、财、物彻底分开。到期未与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分开的种子企业,财政、发改、农业等部门不得安排项目和资金支持。经认定主要从事商业化育种的科研院所,要加快转制为企业。改革后,育种科研人员在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的工作年限视同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
)支持企业提高自主研发能力。鼓励种子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建立股份制研发机构。鼓励有实力的种子企业并购转制为企业的科研机构。扶持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参照跨国种业公司标准和模式,建立生物育种创新中心和现代常规育种创新中心,推进分子技术与常规育种技术的有效结合。要促进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的人才、技术、资源依法有序向企业流动。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种业产业化技术创新平台,要优先向国家级和省级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倾斜。按规定开展种业领域相关研发活动后补助,对有重大应用前景的新品种给予转化资金支持,调动企业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广泛吸引社会、金融资本投入,支持企业开展商业化育种。 
       (
)鼓励企业开展对外合作。鼓励企业引进国内外高端人才、优异种质、先进育种制种及装备制造技术。支持有实力的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在省外、国外建立研发中心,鼓励企业在境外申请知识产权保护,支持有品种权和专利技术的企业开拓国外种子市场。 
       
三、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 
       ()鼓励科研人员向企业流动。支持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通过兼职、挂职、签订合同等方式,与企业开展人才合作;鼓励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科研人员到企业从事商业化育种工作。科研人员辞去公职到种子企业工作的,经批准可参照解聘人员给予经济补偿,并按工作年限长短发给不少于10万元的自主创业费,用人企业负责缴纳养老保险,个人人事档案可委托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管理。加快建立鼓励科研人员到企业工作和创新创业的政策制度体系。 
       (
)建立科研成果收益分配新机制。确定为公益性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利用国家拨款发明的育种材料、新品种和技术成果,可以申请品种权、专利等知识产权,可以作价到企业投资入股,也可以上市公开交易。职务科技成果转让可从技术转让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35%的比例,奖励该项科技成果完成人员及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由省农委、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组织在部分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试点。加快建立以新品种权转让交易为核心的种业科技成果公开交易平台,制定交易管理办法,禁止私下交易,切实保障育种者、品种权人等的合法权益。 
       (
)加强种业科技人才培养。加强我省高等院校种业相关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以及实习基地建设,建立教学、科研与实践相结合的人才培养机制。改变论文导向机制,加强种业实用型人才培养,商业化育种成果及推广面积可以作为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支持高等院校开展企业育种科研人员培训,完善种业人才出国培养机制,支持国家级、省级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建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四、开展突破性新品种科研攻关 
       ()建立产学研联合攻关模式。鼓励省内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与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搭建育种科研平台,公开招聘国内外领军人才,打破院所和企业界限,联合省内外研发力量,建立以市场为导向、资本为纽带、风险共担、科企紧密合作、收益按比例分享的产学研联合攻关模式。支持种子企业利用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的基础性公益性研究成果开展商业化育种,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逐步确立企业商业化育种的主体地位。 
       (
)开展重点作物品种创新。紧紧围绕良种培育这一核心任务,大力推进种业科技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突破种质创新、新品种选育、高效繁育、加工流通等关键环节的核心技术,提高种业科技创新与应用水平。省级各科研计划和专项要加大对企业商业化育种的支持力度,吸引社会资本参与,重点支持育繁推一体化企业。启动实施重大良种攻关专项,加快培育高产、抗逆、脱水快、适应机械化收获的玉米品种和优质、高产、抗低温冷害的水稻品种。加强品种试验基础设施条件建设,优化品种试验布局,完善品种试验技术,提高品种审定标准。在我省6个积温带、10个生态区建设完善一批标准化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站和植物新品种测试中心,提高试验测试结果的代表性、科学性和可靠性。继续提高主要用材树种选育水平,加快重点经济树种优良无性系选育,全面开展生态树种选育。 
       
五、提高基础性公益性服务能力 
       ()加强种业基础性公益性研究。支持省农科院、林科院、东北农业大学、东北林业大学、八一农垦大学、黑龙江大学等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重点开展寒地育种理论、共性技术、种质资源挖掘、育种材料创新等基础性研究和常规作物、林木育种、无性繁殖材料选育、种子加工储藏检验等公益性研究。构建现代分子育种新技术、新方法,创制突破性的早熟、抗逆、优质、高产的育种新材料。省级财政加大基础性、公益性研究投入,逐步减少用于农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开展杂交玉米和水稻商业化育种的投入。 
       (
)强化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加快编制并组织实施我省农作物、林木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中长期发展规划,开展全省农作物、林木种质资源普查,建立健全我省农作物、林木种质资源保护研究、利用和管理服务体系,重点在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建设省级农作物种质资源保存库,依托母树林林场、良种基地和种源地建设省级重点林木种质资源原地、异地和综合保存库。加快濒危种质资源的抢救性收集,加强我省珍贵种质资源的收集、评价、创新与应用。支持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引进国内外优异种质资源,开展新基因挖掘、新材料创制。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的重大科研基础设施、省级收集保存的种质资源,要按规定向社会开放。 
       
六、加强种子生产加工基地建设 
       ()建立稳定的种子生产加工基地。在玉米、水稻、大豆小麦、马铃薯等主要农作物优势区,规划建设一批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的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机械化优势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通过土地入股、租赁等方式,推动土地向制种大户、农民合作社流转,支持种子企业与制种大户、农民合作社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建立合理的利益分享机制。将优势种子基地划入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并予以严格保护,不得非法侵占,不得随意更改基地用途。要加快提升种子生产加工水平,提高种子质量标准。依托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建设一批年加工能力达5000吨的大型现代化种子加工仓储中心。以推广杂交玉米全程机械化制种为重点,加大高效、安全制种技术和先进适用制种机械的推广应用,实现制种机械、种子加工和储藏设备的集成配套。进一步加强海南种子南繁基地建设。 
       (
)加大对种子生产收储政策扶持力度。重点加大对省级玉米制种基地和制种大县政策支持力度,加快农作物制种基地建设。积极争取国家制种保险政策和林木良种补贴政策,将制种机械及大型种子加工、储藏设备纳入农机具购置补贴范围。制种合作社纳入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试点范围。研究制定粮食作物制种大县奖励、林木种子贮备等政策,鼓励省农业发展银行加大对种子收储加工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在现有国家和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基础上,逐步建立省、市、县三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体系。 
       (
)加强林木种苗基地建设。科学制定林木种苗基地发展规划。加强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建设,严格依据《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考核办法(试行)》进行考核,实行动态管理。加大省级林木良种基地扶持力度,建立省级林木良种基地长效扶持机制。林木种苗工程项目要优先安排国家和省级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种质资源库基础设施建设,在抚育伐补贴、土地使用等方面应优先安排林木良种基地。加快保障型苗圃建设,科学规划保障性苗圃布局,合理确定建设数量,在良种补贴、种苗工程项目以及其他林业重点工程中对保障型苗圃建设给予倾斜,充分发挥保障型苗圃在生态和民生林业中的稳定作用。 
       
七、加强种子市场监管 
       (
)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加强省、市、县三级种子管理服务体系建设,提高新品种试验鉴定、展示示范、质量检测、信息发布等方面的技术支持和服务能力。严厉打击侵犯品种权和制售假劣种子等违法犯罪行为,强化部门协同,开展专项行动,建立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各级农业、林业部门查处的制售假劣种子案件,要按规定的时限及时向社会公开。 
       (
)规范和完善种子企业经营行为。建立种子市场秩序行业评价机制,制定评价标准,督促种子企业完善生产加工经营档案,利用物联网技术,探索建立种子可追溯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种子流通的可追溯管理。适时开展委托经营试点,引导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建立委托经营网点,推进委托许可定点经营,规范种子经营门店销售行为。 
       
各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种业发展的领导,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制定的各项政策措施,及时研究解决种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促进现代种业健康发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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