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
(鄂政办发〔2014〕44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109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1〕47号)精神,加快我省现代种业建设步伐,增强种业创新和产业竞争能力,夯实现代农林业发展基础,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思想认识
(一)指导思想。深化种业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充分发挥市场在种业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推动育种人才、技术、资源依法向企业流动,突出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促进产学研紧密结合,加快构建商业化育种创新体系,加速提升种业自主创新能力。整合种业资源,加强政策扶持,增加种业投入,加快推进现代种业强省建设,为我省粮食安全、生态安全和农林业持续稳定发展提供根本性保障。
二、强化政策引导扶持,突出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
(二)加快推进事企分开。积极推进改革,2015年底前基本实现公益性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与其所办的种子企业脱钩。改革后,在编工作人员在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的工作年限视同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对完成企业化改革的科研院所或企业自建的企业化研发机构,支持其成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三)强化企业自主创新。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逐步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商业化育种体系;鼓励有实力的种子企业组建股份制研发机构或并购转制为企业的科研机构。鼓励科研机构或研发人员以技术、资源、人才等形式入股企业;支持和鼓励科研机构和企业打破界限,建立以市场为导向、资本为纽带、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产学研技术创新联盟。新布局的各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种业产业化技术创新平台,优先向符合条件的“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倾斜;加大对企业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对企业自主研发的推广面积大、增产增收贡献突出的新品种或有重大应用价值的新技术实行后补助,调动企业创新积极性。
(四)支持企业做大做强。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各级科技创新成果转化资金对种业予以优先扶持。加大农作物和林木种子工程建设力度,广泛吸引社会、金融资本投入,支持企业开展商业化育种。鼓励大型优势种子企业兼并重组,优化资源配置,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的“育繁推一体化”种业集团。对企业兼并重组产生的增值、收益,土地所有权属转移等给予税收优惠。建立健全新品种示范推广网络,支持“育繁推一体化”企业和省级骨干企业加快新品种推广应用。鼓励企业开展国际合作,积极开拓国外种子市场。
三、建立健全激励和保障体系,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
(五)建立科研成果收益分配新机制。确定为公益性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利用国家及省级财政拨款发明的育种材料、新品种和技术成果,可以申请品种权、专利等知识产权,可以作价到企业投资入股,也可以在各类科技成果公开交易平台交易,严禁公益性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的科研人员私下交易其种业科技成果。进一步完善科技成果公开交易平台管理办法,为种业科技成果实现价值、顺畅交易提供良好服务。深化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改革,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研发团队在鄂实施种业科技成果转化、转让的收益,其所得不得低于70%,其中个人所得不低于50%。
(六)完善科研人员流动保障体制。支持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通过兼职、挂职、签订合同等方式与企业开展人才合作。鼓励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科研人员到企业从事商业化育种工作,经所在单位同意,保留编制、身份、人事关系,档案工资正常晋升,5年内可回原单位。科研人员流动到企业后申请种业创新项目,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完善种业人才培养机制,支持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开展企业育种研发人员培训;支持企业建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究生工作站。改变论文导向机制,商业化育种成果及推广面积可以作为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
四、提高基础性公益性服务能力,夯实种业发展基础
(七)强化种业基础性公益性研究。支持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重点开展育种理论、共性技术、种质资源挖掘、育种材料创新等基础性研究和常规作物、林木育种等公益性研究。构建现代分子育种新技术、新方法,创制突破性的抗逆、优质、高产的育种新材料。加大水稻、玉米、小麦、油菜、棉花等主要农作物良种和木本油料、高效经济林、速丰林、珍稀植物及乡土树种等重大科研攻关投入,增加甘薯、豆类、大麦等特色杂粮作物的研究投入,充分发挥其增产增效的潜力。突破种质创新、新品种选育、高效繁育、加工流通等关键环节的核心技术,提高种业科技创新能力。
(八)加强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配合国家搞好农作物、林木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中长期发展规划,开展全省农作物、林木种质资源普查。建立健全农作物、林木种质资源保护研究、利用和管理服务体系。整合现有资源,逐步建立省级种质资源信息共享平台。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的重大科研基础设施、收集保存的种质资源,要按规定向社会开放。
五、加强生产基地建设力度,提升种子供应保障能力
(九)加快种子生产基地建设。加大对国家及省级制种基地财政支持力度,加快农作物制种基地、林木良种基地及保障性苗圃基础设施建设,引导种子生产向优势生产基地集中。完善投入机制和管理办法,加快推进南繁科研育种基地建设。
(十)扶持种子生产新型主体。进一步落实农林业良种补贴扶持政策,将制种机械纳入农机具购置补贴范围,加大对种子生产新型主体的信贷支持力度。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通过土地入股、租赁等方式,推动土地向制种大户、农民合作社、专业化制种企业流转,支持种子企业与制种大户、农民合作社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建立合理的利益分享机制。加大对种植大户、农民合作社、专业化制种企业等新型主体的扶持力度。
六、加强种子市场监管,营造种业良好发展环境
(十一)提升公共服务能力。以市县为重点,加强基层种子管理队伍建设,完善执法手段,充实执法装备,提升监管服务能力。各级政府要将属于公共服务范围的种子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大对种子管理技术支撑和服务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提高品种区域试验和审定、品种保护测试、质量监督检验、种子救灾备荒储备、良种示范推广、信息预警与发布等方面的技术支撑和服务能力。
(十二)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强化部门联动,实行标本兼治,严厉打击侵犯品种权和制售假劣种子等违法犯罪行为,涉嫌犯罪的,要及时向公安、检察机关移交。各级农业、林业部门查处的制售假劣种子案件,要按规定的时限及时向社会公开。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种业大市场。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种业发展的领导,认真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及时研究解决种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促进现代种业健康有序发展。
2014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