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武汉8月27日电(记者胡诚 通讯员张劲)2015年底前,湖北省科研院校与其所办种子企业将基本脱钩。27日,记者从湖北省农业厅获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109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1〕47号)精神,加快湖北现代种业建设步伐,增强种业创新和产业竞争能力,夯实现代农林业发展基础,湖北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出台了《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根据《实施意见》,湖北将加快推进事企分开,积极推进种业体制改革,2015年底前基本实现公益性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与其所办的种子企业脱钩。改革后,在编工作人员在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的工作年限视同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对完成企业化改革的科研院所或企业自建的企业化研发机构,支持其成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实施意见》强化企业自主创新。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逐步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商业化育种体系;鼓励有实力的种子企业组建股份制研发机构或并购转制为企业的科研机构。鼓励科研机构或研发人员以技术、资源、人才等形式入股企业;支持和鼓励科研机构和企业打破界限,建立以市场为导向、资本为纽带、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产学研技术创新联盟。
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各级科技创新成果转化资金对种业予以优先扶持。鼓励大型优势种子企业兼并重组,优化资源配置,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的“育繁推一体化”种业集团。鼓励企业开展国际合作,积极开拓国外种子市场。
《实施意见》还提出建立科研成果收益分配新机制。确定为公益性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利用国家及省级财政拨款发明的育种材料、新品种和技术成果,可以申请品种权、专利等知识产权,可以作价到企业投资入股,也可以在各类科技成果公开交易平台交易,严禁公益性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的科研人员私下交易其种业科技成果。进一步完善科技成果公开交易平台管理办法,为种业科技成果实现价值、顺畅交易提供良好服务。深化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改革,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研发团队在鄂实施种业科技成果转化、转让的收益,其所得不得低于70%,其中个人所得不低于50%。 支持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通过兼职、挂职、签订合同等方式与企业开展人才合作。鼓励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科研人员到企业从事商业化育种工作,经所在单位同意,保留编制、身份、人事关系,档案工资正常晋升,5年内可回原单位。科研人员流动到企业后申请种业创新项目,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
强化种业基础性公益性研究。支持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重点开展育种理论、共性技术、种质资源挖掘、育种材料创新等基础性研究和常规作物、林木育种等公益性研究。构建现代分子育种新技术、新方法,创制突破性的抗逆、优质、高产的育种新材料。加大水稻、玉米、小麦、油菜、棉花等主要农作物良种和木本油料、高效经济林、速丰林、珍稀植物及乡土树种等重大科研攻关投入,增加甘薯、豆类、大麦等特色杂粮作物的研究投入,充分发挥其增产增效的潜力。突破种质创新、新品种选育、高效繁育、加工流通等关键环节的核心技术,提高种业科技创新能力。 进一步落实农林业良种补贴扶持政策,将制种机械纳入农机具购置补贴范围,加大对种子生产新型主体的信贷支持力度。
同时,《实施意见》还强调,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侵犯品种权和制售假劣种子等违法犯罪行为,涉嫌犯罪的,要及时向公安、检察机关移交。各级农业、林业部门查处的制售假劣种子案件,要按规定的时限及时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