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标准的通知
国品审[201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
根据《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现将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标准、蚕品种审定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标准
2. 蚕品种审定标准
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
2014年8月28日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标准
总 则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品种审定。
2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品种 variety
品种是指经过人工选育或者发现并经过改良,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遗传性状相对稳定的植物群体。
2.2 对照品种 control variety
对照品种是同一生态类型区同期生产上推广应用的已审定品种,具备良好的代表性。
2.3 特征特性 character
品种的植物学特征和生物学特性,包括基本特征特性、生育期、主要农艺性状等。
2.4 丰产性 yield ability
品种的产量表现,以品种在试验中比对照品种增产的百分率及差异显著性表示。
当区域试验对照品种产量低于所有品种产量平均值时,应逐点采用相应点的参试品种(含对照)平均值进行产量比较。
2.5 稳产性 yield stability
品种产量的稳定性,即品种在地点间和年际间试验中相对于对照品种产量的变化程度。以品种在试验中比对照品种增产点次占汇总试验点总数的比例进行评价。
2.6 适应性 adaptability
品种对环境的综合适应能力,以品种在试验中比对照品种增产试验点的比例进行评价。
2.7 抗逆性 stress resistance
品种对生物和非生物逆境的抵御或忍耐能力,包括抗病性、抗虫性、抗旱性、抗寒性、抗倒性等。
2.8 品质 quality
品种的营养品质、商品品质以及与加工品质有关的性状。
2.9 生育期 maturity
品种从出苗到成熟的时间。
2.10 特异性 distinctness
申请审定品种应当明显区别于已受理或审定通过的品种。
2.11 一致性 uniformity
申请审定品种经过繁殖,除可以预见的变异外,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一致。
2.12 稳定性 stability
申请审定品种经过反复繁殖后或者在特定繁殖周期结束时,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保持不变。
3 内容与依据
3.1 审定内容
品种的特征特性、生育期、丰产性、稳产性、适应性、抗逆性、品质、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等。
3.2 审定依据
3.2.1 特征特性、生育期
以区域试验、生产试验调查记载结果和DUS测试结果为主要依据,并参考申请审定时提供的材料。
3.2.2 丰产性、稳产性、适应性
以区域试验、生产试验结果为主要依据。
3.2.3 抗逆性、品质
以品种审定委员会指定机构的鉴定、检测结果为主要依据。
3.2.4 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
以DUS测试结果和品种审定委员会指定机构DNA指纹鉴定结果为主要依据。
3.2.5 品种田间试验表现
申请审定品种在区域试验、生产试验、DUS测试田间表现,包括田间抗逆性、一致性、特征特性等。
4 评判规则
4.1 符合审定标准,且经品种审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投票表决,赞成票数达到法定票数的品种通过初审。
4.2 特殊类型品种,由各专业委员会参照本标准进行初审。
4.3 品种审定委员会认为有重大缺陷的品种不予审定。
5 其他
5.1 根据主要农作物生产、育种、种业发展变化等实际情况,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可适时对本标准进行修订。
5.2 本标准由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5.3 本标准自2014年8月28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