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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标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9-04  来源:中国种业信息网  浏览次数:3444
 

稻品种主要指标
优质品种
1.1 丰产性、稳产性
1.1.1 对照为同等级优质品种
每年区域试验产量比同类型对照品种增产≥3.0%,且不低于同组品种产量平均值,增产试验点比例≥65%;以杂交稻为对照品种的常规稻品种每年区域试验产量比对照品种增产≥2.0%,且不低于同组品种产量平均值,增产试验点比例≥60%;以常规稻为对照品种的杂交稻品种每年区域试验产量比对照品种增产≥5.0%,且不低于同组品种产量平均值,增产试验点比例≥75%。
生产试验比对照品种增产≥0.0%,增产试验点比例≥50%。
1.1.2 对照为非同等级品种
品质比对照品种优1、2、3个等级,每年区域试验产量相应比对照品种减产≤0.0%、≤3.0%、≤5.0%;生产试验产量不低于相应区域试验产量水平。每年区域试验、生产试验产量不低于相应减产幅度试验点比例≥50%。
品质差于对照品种,每年区域试验产量比对照品种增产≥5.0%,且不低于同组品种产量平均值,生产试验比对照品种增产≥0.0%。每年区域试验增产试验点比例≥75%,生产试验增产试验点比例≥50%。
1.2 抗病性
每年南方稻区(不含武陵山区,下同)品种稻瘟病综合抗性指数≤6.5,同时,长江上游稻区品种穗瘟损失率最高级≤7.0级,条纹叶枯病抗性最高级≤5.0级; 每年北方稻区品种稻瘟病综合抗性指数≤5.0,穗瘟损失率最高级≤5.0级,条纹叶枯病抗性最高级≤5.0级; 每年武陵山区品种稻瘟病综合抗性指数≤5.0级,穗瘟损失率最高级≤5.0级,且稻瘟病抗性(指稻瘟损失率最高级,下同)不差于对照品种。
1.3 品质
    品质达到国家《优质稻谷》标准。
1.4 生育期
生育期不超过安全生产和耕作制度允许范围。
长江中下游早籼早中熟和晚籼早熟品种全生育期不长于对照品种0.0天,其他类型早籼和晚籼品种全生育期不长于对照品种3.0天。
中早粳早熟品种全生育期不长于对照品种3.0天。
长江上游中籼、华南晚籼、黄淮海中粳和南方单季晚粳品种全生育期不长于对照品种5.0天。
其他类型品种全生育期不长于对照品种7.0天。
1.5 抗旱性
旱稻品种抗旱性良好,抗旱级别≤5级。
普通品种
2.1 丰产性、稳产性
2.1.1 对照为优质品种
每年区域试验产量比对照品种增产≥5.0%,且不低于同组品种产量平均值,生产试验比对照品种增产≥0.0%。
每年区域试验增产试验点比例≥75%,生产试验增产试验点比例≥50%。
2.1.2 对照为普通品种
每年区域试验产量比同类型对照品种增产≥3.0%,且不低于同组品种产量平均值,增产试验点比例≥65%;以杂交稻为对照品种的常规稻品种每年区域试验产量比对照品种增产≥2.0%,且不低于同组品种产量平均值,增产试验点比例≥60%;以常规稻为对照品种的杂交稻品种每年区域试验产量比对照品种增产≥5.0%,且不低于同组品种产量平均值,增产试验点比例≥75%。
生产试验比对照品种增产≥0.0%,增产试验点比例≥50%。
2.2 抗病性
每年南方稻区品种稻瘟病综合抗性指数≤6.5,同时,长江上游稻区品种穗瘟损失率最高级≤7.0级,条纹叶枯病抗性最高级≤5.0级; 每年北方稻区品种稻瘟病综合抗性指数≤5.0,穗瘟损失率最高级≤5.0级,条纹叶枯病抗性最高级≤5.0级; 每年武陵山区品种稻瘟病综合抗性指数≤5.0,穗瘟损失率最高级≤5.0级。且稻瘟病抗性不差于对照品种。
2.3 品质
品质不差于对照品种。
2.4 生育期
生育期不超过安全生产和耕作制度允许范围。
长江中下游早籼早中熟和晚籼早熟品种全生育期不长于对照品种0.0天,其他类型早籼和晚籼品种全生育期不长于对照品种3.0天。
中早粳早熟品种全生育期不长于对照品种3.0天。
长江上游中籼、华南晚籼、黄淮海中粳和南方单季晚粳品种全生育期不长于对照品种5.0天。
其他类型品种全生育期不长于对照品种7.0天。
2.5 抗旱性
旱稻品种抗旱性良好,抗旱级别≤5级。
3 抗病品种
3.1 丰产性、稳产性
3.1.1 南方稻区稻瘟病抗性达到中抗及以上、北方稻区和武陵山区稻瘟病抗性达到抗及以上,同时优于对照一个及以上等级, 条纹叶枯病抗性最高级≤5.0级的品种
每年区域试验产量比对照品种增产≥0.0%,增产试验点比例50%,生产试验比对照品种增产≥0.0%,增产试验点比例50%
3.1.2 稻瘟病抗性≤3.0级,条纹叶枯病抗性最高级≤5.0级的品种
每年区域试验产量比对照品种增产5.0%,且不低于同组品种产量平均值,增产试验点比例75%,生产试验比对照品种增产≥0.0%,增产试验点比例50%
品质优于对照1、2、3个等级,每年区域试验产量比对照品种增产3.0%、0.0%、-2.0%。每年区域试验、生产试验产量不低于相应增减产幅度试验点比例≥50%。
3.2 品质
品质不差于对照品种。
3.3 生育期
生育期不超过安全生产和耕作制度允许范围。
长江中下游早籼早中熟和晚籼早熟品种全生育期不长于对照品种0.0天,其他类型早籼和晚籼品种全生育期不长于对照品种3.0天。
中早粳早熟品种全生育期不长于对照品种3.0天。
长江上游中籼、华南晚籼、黄淮海中粳和南方单季晚粳品种全生育期不长于对照品种5.0天。
其他类型品种全生育期不长于对照品种7.0天。
3.4 抗旱性
旱稻品种抗旱性良好,抗旱级别≤5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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