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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深化种业体制改革 买种子生产机械将补贴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9-27  来源:齐鲁网  作者:刘岩  浏览次数:235
 

  齐鲁网济南9月26日讯 (记者 刘岩)9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深入推进种业体制改革,强化种子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创新种业科研成果收入分配机制,加快高产、优质、广适优良新品种的选育及更新换代,充分发挥良种在增产因素中的主导作用。

  加快构建“育繁推一体化”的种业体系

  公益性科研院所将与其种子企业脱钩

  齐鲁网记者了解到,为了加快构建“育繁推一体化”的种业体系,鼓励种子企业开展育种、繁育基地、技术推广一体化经营,《意见》提出,种子企业要加大研发投入,完善育种设施,提高育种水平,骨干种子企业每年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6%。鼓励有实力的种子企业并购转制为企业的科研机构,整合现有育种力量和资源,建立股份制研发机构,提高商业化育种能力。鼓励企业兼并重组,优化资源配置,不断扩大规模,尽快做大做强。

  在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改革方面,《意见》指出,要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产权明晰、股权多元、责权明确、管理科学的科技型种子企业。公益性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要在2015年年底前实现与其所办的种子企业脱钩;其他科研院所要逐步实行企业化改革。

  同时,鼓励种子企业牵头组织研发力量,承担良种科研攻关任务。省有关科技计划和专项以及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技术创新平台建设,优先向符合条件的种子企业倾斜。.支持企业开展国际合作交流。到2020年,培育15家在国内外具有较强竞争力的“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建设30个小麦玉米棉花花生、蔬菜、果茶、林木等商业化育种(苗)中心。

  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

  商业化育种成果将成职称评定重要依据

  为了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发挥公益性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积极作用,《意见》提到,公益性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利用国家拨款发明的育种材料、新品种和技术成果,可以申请品种权、专利等知识产权,可以作价到企业投资入股,也可以上市公开交易。农业、科技、财政等部门要研究确定种业科研成果机构与科研人员权益比例,并在部分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开展试点。建立种业科技成果公开交易平台和托管中心,制定交易管理办法,禁止私下交易。

  同时,支持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通过兼职、挂职、签订合同等方式,与企业开展人才合作。鼓励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科研人员到企业从事商业化育种工作。鼓励育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加强种业实用型人才培养,商业化育种成果及推广面积可以作为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支持高等院校开展企业育种研发人员培训。

  加大现代种业发展的投入力度

  种子生产机械将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

  《意见》中指出,省财政要加大对现代种业发展的投入力度,重点支持种质资源创新、品种研发、展示示范、良种繁育、平台建设等工作,引进国外优良种质和先进育种技术,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对农作物、林业新品种展示示范、海南育种加代给予支持。

  种业改革发展工作,事关国家粮食和生态安全。《意见》还指出,落实国家粮食作物制种大县(市、区)奖励政策,将种子生产机械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对未经各级财政支持、自主研发并通过审定的农业新品种给予后补助奖励。建立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实际需要,积极探索建立,确保生产用种安全。市、县(市、区)财政要积极支持现代种业发展。省财政投资并吸引社会资金共同设立现代种业发展基金,支持种业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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