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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平高科2014年10月16日召开股东大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10-16  来源:同花顺金融研究中心  浏览次数:301
 

  股东大会时间:2014-10-16

  1.审议《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照公司实际情况逐项自查,认为公司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规定,具备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是: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赞成票数占董事会有效表决权的100%审议通过此项议案。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审议《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1、股票种类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是: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赞成票数占董事会有效表决权的100%审议通过此项议案。

  2、股票面值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为1.00元。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是: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赞成票数占董事会有效表决权的100%审议通过此项议案。

  3、发行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30,100万股。

  如公司在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将对发行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是: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赞成票数占董事会有效表决权的100%审议通过此项议案。

  4、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为:中信兴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兴业投资”)、中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设”)、深圳市信农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信农投资”)、现代种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种业基金”)和汇添富-优势企业定增计划5号资产管理计划。其中中信兴业投资认购数量为10,900万股,中信建设认购数量为8,400万股,信农投资认购数量为8,400万股,现代种业基金认购数量为400万股,汇添富-优势企业定增计划5号资产管理计划认购数量为2,000万股。

  本次发行对象之一为汇添富-优势企业定增计划5号资产管理计划,该资产管理计划由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骨干员工共同出资设立,故该资产管理计划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本次非公开发行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非公开发行前,除汇添富-优势企业定增计划5号资产管理计划外的其他发行对象与公司均无关联关系。。

  如公司在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各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数量将根据其认购金额及除权除息后的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是: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赞成票数占董事会有效表决权的100%审议通过此项议案。

  5、定价方式及发行价格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为11.88元/股。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确定为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即23.85元/股。2014年7月30日,公司根据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完成了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实施工作。公司以总股本49,805万股为基数,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每10股送现金红利1元(含税),并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每10股转增10股。公司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完成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由23.85元/股相应调整为11.88元/股。

  如公司在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将对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是: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赞成票数占董事会有效表决权的100%审议通过此项议案。

  6、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取向董事会确定的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方式。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是: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赞成票数占董事会有效表决权的100%审议通过此项议案。

  7、拟上市地点

    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是: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赞成票数占董事会有效表决权的100%审议通过此项议案。

  8、限售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中信兴业投资和中信建设所认购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的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但该等股份转让给发行对象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主体的除外),也不由公司回购。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信农投资、现代种业基金和汇添富-优势企业定增计划5号资产管理计划所认购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的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也不由公司回购。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是: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赞成票数占董事会有效表决权的100%审议通过此项议案。

  9、滚存利润安排

    本次非公开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公司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是: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赞成票数占董事会有效表决权的100%审议通过此项议案。

  10、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357,588.00万元(含),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是: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赞成票数占董事会有效表决权的100%审议通过此项议案。

  11、决议有效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决议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是: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赞成票数占董事会有效表决权的100%审议通过此项议案。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逐项审议,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3.审议《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本议案的详细内容见公司于2014年9月30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是: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赞成票数占董事会有效表决权的100%审议通过此项议案。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4.审议《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的详细内容见公司于2014年9月30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报告》。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是: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赞成票数占董事会有效表决权的100%审议通过此项议案。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审议《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本议案的详细内容见公司于2014年9月30日刊登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兴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中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信农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现代种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是: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赞成票数占董事会有效表决权的100%审议通过此项议案。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6.审议《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核心管理团队签署业绩承诺及奖惩方案协议的议案》

  本议案的详细内容见公司于2014年9月30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核心管理团队签署业绩承诺及奖惩方案协议的公告》。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是: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赞成票数占董事会有效表决权的100%审议通过此项议案。

  7.审议《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

  为高效、顺利推进本次发行事宜,公司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有关事宜,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1、办理本次发行申报事项,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制作、修改、报送、补充本次发行的申报材料等相关文件;

    2、修改、补充、签署、递交、呈报、执行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一切协议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认购协议等;

    3、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证券市场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对本次发行具体方案作相应调整,包括但不限于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总数不变的前提下,适当调整向本次发行对象非发行股份的具体数量;

    4、授权本次发行完成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新增股份登记、锁定和上市等相关事宜;

    5、根据本次发行的实际结果,增加公司注册资本、修改《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有关备案手续等相关事宜;

    6、在法律、法规、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允许范围内,授权办理发行、申报、上市等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其他事项;

    7、上述授权事宜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是: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赞成票数占董事会有效表决权的100%审议通过此项议案。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8.审议《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的详细内容见公司于2014年9月30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是: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赞成票数占董事会有效表决权的100%审议通过此项议案。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9.审议《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本议案的详细内容见公司于2014年9月30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是: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赞成票数占董事会有效表决权的100%审议通过此项议案。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0.审议《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内容详见本公告附件1。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是: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赞成票数占董事会有效表决权的100%审议通过此项议案。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1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为提高公司法人治理水平,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维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公司拟对《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做如下修订:
  第四十三条表决权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修订为:
  第四十三条表决权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11.审议《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内容详见本公告附件2。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是: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赞成票数占董事会有效表决权的100%审议通过此项议案。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2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并相应修订章程的议案公司自2012年起实施“聚焦种业,淡出延伸产业”的战略,已对原湖南隆康农资有限责任公司、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农化开发分公司(以下简称“农化分公司”)资产进行了剥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注销农化开发分公司的议案》,并组建清算组完成了农化分公司的工商注销程序,全面停止了农化业务。由于相关法规要求农药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特定的生产场地和监测仪器等软硬件条件,而公司目前已无法满足此类要求,且短期内公司暂无对农药生产重新投资的计划,故拟对经营范围作出相应变更。此外,公司拟在经营范围中增加“杂交玉米种子的培育、繁殖、推广和销售”一项。
  目前,公司依法登记的经营范围为:“以杂交水稻、蔬菜为主的高科技农作物种子、种苗的培育、繁殖、推广和销售,新型农药、化肥的研制、生产、销售,政策允许的农副产品优质深加工及销售;提供农业高新技术开发及成果转让、农业技术咨询、培训服务;经营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和限制的除外)。”现拟将经营范围变更为:“以杂交水稻、杂交玉米、蔬菜为主的高科技农作物种子、种苗的培育、繁殖、推广和销售,新型农药、化肥的研制、推广、销售,政策允许的农副产品优质深加工及销售;提供农业高新技术开发及成果转让、农业技术咨询、培训服务;经营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和限制的除外)。”即:将原经营范围中的“新型农药、化肥的研制、生产、销售”变更为“新型农药、化肥的研制、推广、销售”。
  同时,公司拟对《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作出相应修订:
  第十三条原为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以杂交水稻、蔬菜为主的高科技农作物种子、种苗的培育、繁殖、推广和销售,新型农药、化肥的研制、生产、销售,政策允许的农副产品优质深加工及销售;提供农业高新技术开发及成果转让、农业技术咨询、培训服务;经营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和限制的除外)。
  现拟修订为: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以杂交水稻、杂交玉米、蔬菜为主的高科技农作物种子、种苗的培育、繁殖、推广和销售,新型农药、化肥的研制、推广、销售,政策允许的农副产品优质深加工及销售;提供农业高新技术开发及成果转让、农业技术咨询、培训服务;经营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和限制的除外)。
 
 
12.审议《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4-2016年)》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要求,为进一步细化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明确公司对股东投资的合理的回报,增加股利分配方式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同时便于公司股东对公司的监督,根据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制订了《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4-2016年)》(以下简称“股东回报规划”)。

  一、公司董事会制定股东回报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董事会制定股东回报规划充分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发展目标、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所处发展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股利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有效兼顾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1、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3、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4、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要求和意愿;

    5、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协调;

    6、如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7、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8、坚持公开透明的信息披露原则。

  三、股东未来三年(2014-2016年)分红回报规划

    1、利润分配形式: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规划有关规定和条件,同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在未来三年,公司将坚持以现金分红为主的形式向股东分配利润。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2、公司利润分配的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在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如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在未来三年,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公司未来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未来三年公司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

  四、股东分红回报预案和政策的决策程序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制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分红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告董事会决议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审核意见。

  3、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5、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如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公司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提交股东大会的议案中详细说明修改的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发表独立意见,

    6、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报告期内利润分配方案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如报告期内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

  7、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还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五、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周期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对公司即时生效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以保证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发展的需求。

  六、本股东回报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股东回报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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