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百户家庭农场的问卷调查
扶持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和市场竞争力的迫切需要,推进河南由农业大省向农业强省跨越的必然要求。
为调查了解河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现状、存在的问题,为各级党委政府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农业经营体制创新和现代农业发展方面提供参考,河南省地方经济社会调查队在全省18个省辖市和10个省直管县进行了以家庭农场为主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问卷调查。本次调查抽取295户以家庭农场为主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采取调查员直接入户的方式进行。现将调查结果分析如下。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现状及主要特征
(一)经营者的基本特征
1、从性别看以男性为主。本次调查的295户经营者中,男性共有264位,占总数的89.5%,女性有31位,占总数的10.5%;
2、三分之二的经营者都具有高中以上学历。67.4%的被调查者具有高中以上学历,31.2%的被调查者具有初中学历,仅有1.4%的被调查者具有小学学历;
3、大多数经营者具有培训经历。63.4%的被调查者参加过培训,35.6%的被调查者没有参加过培训;
4、几乎所有的经营者都具有非农工作经历。96.6%的被调查者具有非农工作经历,其中,务工的有29.5%、个体经商的有40.4%、开办企业的有16.8%、担任干部的有13.3%。
总的看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者具有比较明显的学历优势,多数都参加相关培训和具有非农工作的经历。
(二)注册类型多样化。在全部被调查的家庭农场中,注册类型是个体工商户的有111户,占37.6%;注册类型是个人独资企业的有120户,占40.7%;注册类型是合伙制(无限责任)的有22户,占7.5%;注册类型是公司制(有限责任)的有36户,占12.2%;未注册的有6户,占2.0%(见表1)。
表1:家庭农场的注册类型
注册类型合计个体
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
(无限责任)公司制
(有限责任)未注册
户数(户)29511112022366
比重(%)10037.6 40.7 7.5 12.2 2.0
(三)经营内容以种植业和养殖业为主。在全部被调查的家庭农场中,从事种植业的有186户,占63.1 %;从事养殖业的有54户,占18.3%;从事种养结合的有29户,占9.8%;从事种植兼休闲的有17户,占5.8%;从事种养兼休闲的有9户,占3.1%(见表2)。目前我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还是以传统农业为主。
表2:家庭农场的经营内容
经营内容合计种植养殖种养结合种植兼休闲种养兼休闲
户数(户)2951865429179
比重(%)10063.1 18.3 9.85.83.1
(四)土地流转以租赁为主。在全部被调查的家庭农场中,户均土地流转价格为717元/亩,土地流转方式中90.8%是租赁,2.4%是入股,其他流转方式是6.8%(见图1)。农民土地投资意识不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农民致富能力不足。
(五)资金来源呈现多元化。在全部被调查的家庭农场中,自筹资金的比例达69.8%,银行贷款的比例为21.2%,财政支农资金的比例为13.0%,民间借款的比例为9.35(见图2)。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资金来源仍以自筹资金为主,已初步具有金融意识。
(六)产品销售以自销为主。在全部被调查的家庭农场中,自销的比例达85.8%,委托企业销售的比例为12.2%,网络销售的比例为5.1%,其他销售的比例为6.1%(见图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产品销售渠道以自销为主,农民在大物流、大市场环境下利用现代营销手段仍显不足。
(七)技术运用基本满足需求。在全部被调查的家庭农场中,认为技术运用方面能满足和基本能满足需求的比例达到78%,聘用的生产技术人员的人数户均为3人,仅占农场总用工人数的十分之一。农民运用先进、高新技术意识不强、技术力量较弱。
(八)农业保险深得人心。为解决农业生产风险较高的问题,近年来,各地试点政策性农业保险,发挥了农业发展“稳定器”“保护伞”作用,受到新型经营主体的欢迎。在全部被调查的家庭农场中,88.1%的被调查户认为需要农业保险,但许多被调查户也反映农业保险险种少、保额低,化解风险作用较为有限,仍不能满足需求。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壮大,进一步加快了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推动了全省农业产业化进程,提升了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但是,在扶持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过程中,也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
(一)基础设施不健全。近年来,省委、省政府立足农业提质增效、农民增产增收、农村稳定发展,着力加强农村基础建设,但还存在中小型水库的支渠和尾渠破损、种粮大户谷物烘干场所及设备欠缺、仓贮条件差等。当问及“您最需要政府在哪些方面给予扶持”时,回答“基础设施建设”的占48.1%,涉及道路、水利等基础设施的建设投入巨大,新型经营主体难以独自承担,他们渴望政府给予扶持。
(二)发展资金紧缺。资金紧缺是制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瓶颈。一方面季节性投入资金大,购买种子、化肥、农药等生产资料,同时还要缴纳大额的承租费,雇佣劳力,发放工资。另一方面银行贷款难,目前农村信贷手续复杂,贷款金额少,加上农田不能抵押,缺乏有效的担保,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而言,由于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低子薄,资产不足,实力不够,又缺少必要资产抵押,存在银行融资困难的问题。从民间借贷,需要承担高昂的利息。当问及“目前的融资方式能否满足农场的需求”时,有74.9%的被调查户回答“不能”。这一调查结果显示:融资难也是制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一大障碍。
(三)土地流转不规范,难以获得相对稳定的租地规模。面对农户承包地极其细碎的现状,要实现土地规模经营,最大的困难就是租到成方成片的耕地,并确保租期较长、相对稳定。但由于农村土地产权模糊和农民的惜地意识,许多农户不愿长期出租土地,致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难以稳定地保持足够的土地经营规模。目前,土地流转信息市场体系尚未建立、完善起来,供需双方信息有效对接机制缺失。部分经营主体承租他人土地只是通过口头协议,与农户间没有规范的文书合同,伴随土地租金在年度间的涨落变化,农户和经营主体间的租种矛盾时有发生,导致土地流转不能持续、稳定开展。
(四)专业信息服务基本空白。随着农地加速流转,各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断涌现,但与之相配套的农技推广、农机服务、病虫害防治、市场信息、产品营销等农业社会化服务发展相对滞后。由于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不健全,经营主体对新型农业技术的使用积极性并不高。一些新型农业技术虽然具有明显的增产、节本、增效潜力,却因为缺乏从中央到地方的奖励措施而难以有效推广。当问及“当前农场需要得到哪些相关的公共服务”时,回答“农产品的市场信息”的占40.3%,回答“农产品的推广”的占26.8%,回答“农机服务”的占31.2%。
(五)自主品牌比例、产品认证率低。调查结果显示,70.5%的被调查户的产品没有自己的品牌,仅有29.5%被调查户的产品拥有自己的品牌;69.5%被调查户的产品没有通过认证,仅有30.5%的被调查户的产品通过认证;在通过认证的产品中,有70%的产品通过了无公害产品认证,24.4%的产品通过了绿色产品认证,还有8.9%的产品通过了更为严格的有机产品认证。由此可见,绝大多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自主品牌和产品认证可能带来的生产效率与价值提升作用不够重视。随着居民消费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对优质食品的需求会不断增长,加快高级别农产品认证有助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市场竞争中居于有利位置。
三、扶持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建议
扶持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推进河南农业由大到强战略性转变的一项紧迫的任务。目前我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开始涌现,要求我们顺势而为、综合施策、多措并举、务实推进,培育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
(一)扶持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政策扶持,同时接受行政部门的管理与监督。农业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现代农业的新型市场主体,是农业先进生产力的代表,要完善和落实扶持政策,加大培育力度,引导规范运行,加强能力建设,做大做强,使之健康发展,使其成为带动广大农民共同致富的途径。
(二)探索建立注册登记制度,扶持专业大户、家庭农场逐步成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市场主体。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建立家庭农场等注册登记制度,明确认定标准、登记办法,扶持专业大户、家庭农场逐步成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市场主体。各地在制定家庭农场认定标准时,不可一刀切地使用同一标准,应根据当地农业生产环境,把经营规模控制在“适度”范围内。
(三)建立规范的土地流转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农户流转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加快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完善县乡村三级服务和管理网络。探索建立工商企业流转农业用地风险保障金制度,严禁农用地非农化。有条件的地方,可对流转土地给予奖补。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要尊重农民意愿,不能强制推动。应通过规范土地流转合同、引入事前准入审核、事中监督管理诸机制,规范土地流转过程,保护流转双方的权益。
(四)加大基础设施改造力度。一是加大投入。要充分整合各部门涉及到农业、林业、交通、国土、能源等农业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按照“谁享受、谁负担”和自愿的原则,引导民间投资主体自主投入。二是加强管护。对现有的农业基础设施要明确产权主体,健全管护机制,落实管护责任;鼓励并尝试由当地专业合作组织负责农业基础设施的维护管理、费用收取及基础设施更新改造等工作。三是加快建设。重点抓好小型农田水利及水库除险加固、渠系畅通、河流治理、中低产田改造、机耕道修建等工程建设,为现代农业发展提供基础保障。
(五)创新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着力解决农村融资难、农民贷款难的问题。一是探索创立基金。通过政府牵头,组织种粮大户和专业合作社与农村信用合作社协商达成担保协议,创立专门的基金为种粮大户和专业合作社进行融资;二是积极鼓励农户联保贷款。只要农户没有不良记录,可以采取由个人申请、多户联保、周转使用、责任连带、分期还款的管理办法,进行小额信用贷款;三是建立贷款担保扶持制度,把新型经营主体贷款纳入中小企业担保公司的业务范畴,或单独成立农业担保公司服务于农业贷款;四是参照国家对其他类型企业贴息贷款政策,让新型经营主体也享受贴息贷款优惠;五是为降低农民投资风险,进一步扩大农业保险覆盖范围,并适当提高保险的赔付比率,从而降低或化解种粮风险,让新型经营主体能够放心种粮。
(六)完善服务体系,解决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的问题。稳定农业公共服务机构,健全经费保障、绩效考核激励机制。采取财政扶持、税费优惠、信贷支持等措施,大力发展主体多元、形式多样、竞争充分的社会化服务,推行合作式、订单式、托管式等服务模式,扩大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试点范围。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具有资质的经营性服务组织从事农业公益性服务。扶持发展农民用水合作组织、防汛抗旱专业队、专业技术协会、农民经纪人队伍。完善农村基层气象防灾减灾组织体系,开展面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直通式气象服务。
(七)培养新型职业农民,推进农业生产经营职业化。新型职业农民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主力军。要把培养职业农民作为提升农业劳动者素质的核心任务,以提升农民的科学素养、职业技能和经营能力为重点,探索培育模式,强化政策扶持,加大培训力度,开展“阳光工程”和“雨露计划”,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造就一支综合素质高、生产经营能力强、主体作用发挥明显的新型职业农民队伍,加快推进农民向职业化方向发展,切实解决“谁来务农”的现实难题和“怎样务农”的深层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