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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出台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意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10-29  来源:江苏种业信息网  浏览次数:137
 

      日前,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4〕82号)。《意见》立足于建立适应现代种业发展的新型科技创新体系,激发种业科技创新活力,就深化种业体制改革出台了系列推进措施。《意见》提出,到2017年初步形成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现代种业科技创新体系,到2020年基本实现种业强省目标。

      在建立新型种业科技创新体系上,《意见》提出要进一步强化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公益性基础性研究职能,确立企业商业化育种主体地位。引导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逐步退出以商业化育种为目标的新品种选育。确定为公益性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2015年年底前与其所办的种子企业脱钩。未按时完成脱离的,企业种子经营许可证到期后不再核发,不再享受各类财政资金扶持、品种审定绿色通道等优惠政策,并依据企业所得核减所属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科研经费。到2017年,确定为公益性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基本退出商业化育种。

      为调动科技人员创新积极性,《意见》明确,职务发明成果形成的股权,可按国家相关规定奖励给科技发明人及团队,允许科研人员持有股权和期权。同时,完善种子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政策,提高科研人员成果权益比例。同时,支持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通过兼职、挂职、签订合同等方式,与企业开展人才合作。鼓励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科研人员到企业从事商业化育种,科研人员服务企业过程中产生的技术成果及其利益分配,按照双方约定执行,鼓励企业对作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实施多种形式的激励措施。

      《意见》突出强调,要坚持依法治种,确保用种安全,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种子市场体系。重点推进种子管理由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建立种子市场秩序行业评价机制,强化市场监管。

      此外,《意见》还就增强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完善种业科技成果评价办法、改进基础性公益性研究项目管理办法、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加强种子基地建设等方面加大了推进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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