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种子协会章程(修改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广西种子协会(英文缩写GXSA :GuangXiSeed Association)(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依法进行农作物种子科研、生产、经营、推广、管理以及与种业相关的单位自愿组成的群众性、非营利性、行业性的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为政府、为行业、为会员服务,促进种子产业健康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西壮族自治区。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和贯彻国家种子法律、法规依法维护会员及行业的合法权益。
(二)协助政府制定法律法规,协调、规范种子企业、相关企业之间的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
(三)开展行业调研,分析行业特点和发展趋势,向政府部门提出与种子产业发展相关的意见和建议。
(四)举办种子科研、生产、经营、推广、管理及进出口贸易等方面的交流活动,组织种子及其相关产品的交流交易、展览展示。
(五)开展种子选育、生产(繁殖)、加工、储藏,检验、推广、管理等方面的技术培训;普及种子科学知识,总结、推广种子工作先进经脸。
(六)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为企业发展提供咨询意见,为会员提供技术、市场信息咨询等服务。
(七)开展行业自律监管,教育引导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守法经营,构建行业内诚信监督体系;经有关部门批准,开展行检行评,引导、促进行业发展;协助有关主管部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实施名牌推进战略,打击假冒伪劣产品,保护行业信誉。
(八)接受政府部门委托,参与制定行业发展规划,进行种子企业生产经营资格资质评估;接受委托组织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
(九)开展行业对外交流活动,开拓国际市场,促进企业开展国际经济技术及贸易合作。
(十)开展符合协会宗旨的其他工作;积极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个人会员:具有一定专业技术水平的种子工作者及相关人员。
单位会员:本行业从事农作物种子科研、生产、经营、推广、种子管理等相关活动的单位。
第九条 会员条件: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协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种子的法律法规,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原则:
会员会费标准由会长(副会长)会议制定,交理事会表决通过,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会员会费标准有所不同。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行业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行业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行业协会章程,将由本行业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理事(或常务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事项作出决议;
(五)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制定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杜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章程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通过,其他决议应当由到会会员半数通过。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人数为会员或会员代表数的三分之一)。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选举会长、副会长、监事,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三)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四)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五)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六)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七)制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根据会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副秘书长;聘任协会高级顾问;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常务理事人数为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委托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三、四、五、六、七、九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理事会人数不足50人:由会长会议代理常务理事会的职责。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根据研究的议题可吸收相关理事或相关机构负责人列席,监事列席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主要研究决定以下事项:
(一)提交理事会研究决定的草案;
(二)审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的草案;
会长办公会议必须有相关组成人员的2/3到会才能召开,会议决定必须有到会人数的2/3通过才能形成。
第二十五条 本会可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其规则、程序是:
(一) 由本行业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 将具体方案提交理事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 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 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监事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会长单位应为中国种子协会信用评价AA以上信用企业,副会长、副秘书长、监事单位需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高级顾问、秘书长、副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单位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书长、副秘书长、高级顾问人选,提交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二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副秘书长为兼职,列席理事会会议。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行业协会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杜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二〇一四年 月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