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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贯彻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意见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11-11  来源:江苏省农业委员会  浏览次数:159
 

关于认真贯彻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农委(农业局、农林局):

   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4〕82号,以下简称《意见》),就进一步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激发种业科技创新活力,提出了指导意见和推进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意见》精神,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加快推进种业强省建设,现就贯彻落实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抓好《意见》学习宣传工作

    良种是农业的“芯片”。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升农业竞争力,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意见》的学习宣传工作,组织本地区科研育种单位、种子企业、种子管理机构等涉种部门认真学习,全面准确把握精神实质,深刻领会推进体制改革、提高种业科技创新能力的重要意义。要通过多渠道、多方式积极开展宣传,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种业体制改革的良好氛围,开创现代种业发展新局面,推动全省种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全力推进《意见》各项措施贯彻落实

  《意见》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我省现代种业体制改革的目标和推进措施,为我省现代种业发展指明了方向。各地要围绕全省种业体制改革目标,结合本地种子工作实际,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推动《意见》各项措施贯彻落实。

 (一)加快培育市场竞争主体。种子企业既是品种创新、新品种示范推广主体,也是农技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种子企业“弱、小、散”,是市场秩序不规范、种子质量事故频发的重要原因。各地要把培育骨干种子企业作为规范种子市场秩序、加强新品种示范推广能力的重要手段,进一步加大对生产经营不规范种子企业清理力度,加强对弱、小种子企业的引导,大力推进区域内种子企业兼并重组。积极引进有实力的种子企业,支持种子企业建立稳定的现代化种子生产基地,禁止地方保护主义,尽快建立良种推广和种子售后服务主渠道。

 (二)突出市场监管与公共服务能力建设。建立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种子市场秩序,是深化种业体制改革的重要保障措施。各地要高度重视种子管理机构能力建设,进一步明确种子管理机构的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和公共服务职能。加强种子质量检测、品种鉴定服务能力建设,积极推进种子管理重点由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加快建立种子市场秩序行业评价机制和种子可追溯信息系统。严肃查处制售假劣种子种苗案件,严厉打击侵犯品种权等违法犯罪行为。

 (三)加强品种布局规划管理。坚持以服务农业生产为导向,全面加强县级品种布局规划研究,强化本地区品种应用面积调查统计,准确把握品种应用趋势,优化品种布局。对生产上出现的新问题要及时向科研、教学和种子企业反馈,引导、支持产学研协作攻关,推动新品种选育和大面积生产密切结合。坚持优胜劣汰的原则,实行严格的品种退出制度,发挥县级种子管理部门在品种推荐和品种退出中的主导作用,逐步建立应用品种综合性状和种植风险评估制度,对不适宜或存在生产隐患品种坚决退出。

 (四)重视种业人才引进培养。切实加强种业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利用省和地方相关人才引进政策,帮助企业引进种业人才,支持企业和科研院校联合建立博士工作站、博士后流动站和实践基地。加大种子管理、生产经营等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力度,重点培养新品种试验示范、质量检验、种性鉴定、生产加工等业务骨干,为种业发展提供人才和科技支撑。

  三、积极协调落实相关保障措施

   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主动加强与财政、科技、金融等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当地政府进一步加大对种子科研、管理和推广的投入,确保各项扶持政策和保障措施落实到位。 积极推动种子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未落实种子管理机构编制的县(市、区)要加大协调力度,尽早落实到位。

   附件: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11月6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苏政办发〔2014〕82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升农业竞争力,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109号),紧密结合江苏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全面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推进种业体制改革和科技创新,充分发挥市场在种业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突出种子企业主体地位,推动育种人才、技术、资源依法向企业流动,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保护科研人员发明创造的合法权益,促进产学研结合,构建商业化育种体系,全面激发种业科技创新活力,建设种业强省,为粮食保供增收、生态安全和农林渔业持续稳定发展提供根本性保障。
(二)目标任务。到2017年,初步形成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现代种业科技创新体系,建成一批功能完备的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培育一批在国内具有竞争优势的种业企业和品牌。到2020年,全省种业科技创新与市场监管服务体系较为健全,种业产业核心竞争力显著增强,基本实现种业强省目标。
二、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
(三)确立企业商业化育种主导地位。引导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逐步退出以商业化育种为目标的新品种选育,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商业化育种新机制。确定为公益性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2015年年底前与其所办的种子企业脱钩。未按时完成脱离的,企业种子经营许可证到期后不再核发,不再享受各类财政资金扶持、品种审定绿色通道等优惠政策,并依据企业所得核减所属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科研经费。其他科研院所要加快转换机制,逐步实行企业化改革。到2017年,确定为公益性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基本退出商业化育种。
(四)重点培育“育繁推一体化”企业。组织实施“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培育工程,优先扶持具有发展潜力的种子企业做大做强,打造一批国家级“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积极支持省级以上“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申报各类涉种科技项目,商业化育种及应用技术类研究项目向有条件的种子企业倾斜。新布局的国家和省部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种业产业化技术创新平台,优先向符合条件的“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倾斜。引导和支持“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建立稳定的现代化种子生产基地,形成区域化、特色化、规模化的现代种业生产基地新格局。
(五)增强种子企业科技创新能力。鼓励种子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建立股份制研发机构;鼓励有实力的种子企业并购转制为企业的科研机构。按规定开展种子领域相关研发活动后补助,调动企业技术创新积极性。充分发挥种子发展基金引导作用,广泛吸引社会、金融资本投入,支持种子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开展商业化育种。鼓励种子企业“走出去”开展国际合作。推动种子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共建高标准实验室,共同培养商业化育种人才。建立种子企业商业化育种能力评估制度,加快种子企业自主选育新品种审定步伐,为“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及以商业化育种为核心业务的科技型种子企业开辟品种审定绿色通道。
三、加强突破性新品种选育攻关
(六)制定实施突破性新品种选育攻关规划。按照建立现代种子科技创新体系的要求,科学编制突破性新品种选育攻关规划,提出全省育种攻关的发展目标、方向和重点。加强前沿技术研究攻关,重点实施一批原创性高技术品种创新攻关项目,突破种子发展技术瓶颈,培育一批综合性状优良、适应大面积生产需求的新品种。建立科学高效的新品种测试体系,扩大区域试验点范围,改善育种试验条件,加强适应机械化、抗病虫、抗逆、抗倒伏等指标测试,提高品种区域试验现代化水平。编制我省主要造林树种、乡土树种、珍贵树种等林木品种中长期育种规划,提高林木良种选育水平。
(七)创新突破性新品种合作攻关模式。打破院所和企业界限,联合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种子企业研发力量,建立科企紧密合作、收益按比例分享的产学研联合攻关模式。加大良种重大科研联合攻关力度,推动种子集成创新、协调创新,加快选育突破性新品种,促进品种更新换代。
四、提升基础性公益性服务能力
(八)强化基础性公益性研究。加强种子相关学科建设,支持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重点开展育种理论、共性技术、种质资源挖掘、功能性基因克隆、育种材料创新等基础性、前沿性研究,以及常规作物、畜禽、林木、水产育种等公益性研究,构建现代分子育种新技术、新方法,创制突破性的抗逆、优质、高产的育种新材料。财政科研经费加大用于基础性公益性研究的投入,逐步减少用于农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开展商业化育种的投入。
(九)加大种质资源收集保护力度。开展种质资源普查,健全种质资源保护研究、利用和管理服务体系,启动农作物、畜禽、重点林木、水产种质资源保存库建设。建立种质资源信息平台,实行种质资源规范化、数据化和信息化管理。健全种质资源省级保护名录发布和保护制度,推进优势种质资源共享。
(十)完善公益性资源开放共享机制。建设统一的种子科技成果管理数据库,规范科技成果报告制度。打破部门壁垒,实现创新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推动财政资金支持的种质资源库、试验数据平台等公益性成果与社会共享,财政资金支持建设的实验室、大型育种设施设备对社会开放。
(十一)健全公益性种子科技成果评价体系。开展特异性种质资源、育种中间材料、杂交亲本等商业化育种材料鉴定评估,通过鉴定的商业化育种材料和功能性基因、专利等基础性研究成果,可以公开交流交易,并作为成果奖励、项目申报、职称评定等的重要依据。
五、健全种子科研人员培养激励机制
(十二)建立种子科技成果公开交易制度。确定为公益性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利用国家拨款发明的育种材料、新品种和技术成果,可以申请品种权、专利等知识产权,可以作价到企业投资入股,也可以上市交易。建立种子科技成果公开交易平台和托管中心,制定交易管理办法,规范交易行为,禁止私下交易。
(十三)允许科研人员持有股权和期权。完善种子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政策,提高种子科研人员成果权益比例。职务发明成果形成的股权,可按国家相关规定奖励给科技发明人及团队。
(十四)创新种子人才流动机制。支持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通过兼职、挂职、签订合同等方式,与企业开展人才合作。鼓励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科研人员到企业从事商业化育种工作。科研人员服务企业过程中产生的技术成果及其利益分配,按照双方约定执行,鼓励企业对作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实施多种形式的激励措施。鼓励育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商业化育种成果及推广面积可以作为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
(十五)加大科技人员培养力度。加强种子实用型人才培养,商业化育种成果可以作为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实施专项扶持政策,鼓励种子企业引进国内外高层次种子科技和管理人才,培育种子企业科技创新创业团队。支持高等院校开展企业育种研发人员培训。完善种子人才出国培养机制。支持企业建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六、落实现代种子发展的保障措施
(十六)健全组织领导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种子发展的组织领导,稳步推进种子体制改革实施,组织制定重大政策,及时研究解决种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促进现代种业健康发展。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细化政策措施,抓好工作落实。各地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具体办法。
(十七)完善财政扶持机制。建立由市场决定的商业化育种项目和经费分配机制,财政资金支持的各类商业化育种项目主要由种子企业承担,鼓励开展产学研合作。改进基础性公益性研究项目管理办法,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扶持优势种子生产基地建设,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治理、农田水利建设等项目资金,要向种子生产基地倾斜。
(十八)严格种子市场监管。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江苏省种子条例》等法律法规,坚持依法治种,确保用种安全。推进种子管理由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种子市场体系。建立种子市场秩序行业评价机制,督促企业建立种子可追溯信息系统,完善全程可追溯管理。推行种子企业委托经营制度,规范种子营销网络。严肃查处制售假劣种子种苗案件,严厉打击侵犯品种权等违法犯罪行为。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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