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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征求意见 外资在华将可进行转基因研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11-17  来源:中国经营报  浏览次数:231
 

      寇建平在“全国媒体记者转基因报道研修班”上表示,要推广产业化,首先应做好产业化的前期准备工作。品种的生产性能要非常好,比传统品种要有明显的竞争优势。为了保持贸易的连续性,产业化前首先要申请主要贸易国的安全证书,这个流程一般需要3到5年时间,还有产业化后的标识管理、品种审定、种子生产、产品收购、储运以及市场接受程度,都需要经过综合评估,才能推进产业化。

      寇建平表示,目前国内转基因研究工作主要在教学科研单位,存在与市场的脱节,要为产业化铺平道路,研发单位得通过市场机制解决脱节问题。

      汪泓认为未来不管是中国企业还是外资企业,都应该是开放、合作的模式。他表示,技术创新对粮食安全重要,更为重要的是开发出合适的产品并且送到农民手中。

      “在美国、巴西、阿根廷和印度,生物技术要应用到农民手里必须要通过种子来表达,没有一家公司能既提供技术又提供种子,生物技术要和好的种子结合起来,这需要与当地种子企业合作。”汪泓介绍,印度和巴西有几百家当地的种子公司使用孟山都的抗虫转基因技术。

      倪博则表示,中外合作模式可以让中国的本土企业为生物技术的最终专业化和高效化的应用做好准备。“这种方式还可以使中国借鉴到其他地区过去25年的经验。并且,以目前中国的发展速度,时间不足以等待新的独立的技术成熟和专业化。”

      他介绍,中国的农民,不管是在长沙稻农的,还是在吉林种植玉米的农民,都非常渴望生物技术。中国的农民迫切需要技术去增加产量、改善生活质量、改善环境。“技术只要能创造效益,就会很快被农民接受并且得到快速推广和发展。问题是,我们需要多长时间才能把这些在全球发展快速的科技带给他们?”

      “我认为中国农业现代化从2000年开始到现在的发展,中外合作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尽管《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对外企在这一行业有限制,但是促进了合作。”倪博称,中外合作推动了中国农业种植技术、种子质量、种子零售和批发体系、种子企业提供的田间指导和中国企业提供的售后服务、技术人员等方面的进步。

      外资进入存法规缺陷

      然而,中国法律关于外资入股农业企业的规定,仍然存在很大的缺陷。

      华中农业大学文法学院教授李长健曾撰文称:“如在对外资合资企业的规定上,外资参股不得大于49%,这样一条规定对于那些国外大公司而言,不是限制,而是相当于外资方获得的一个准入证。一个合资公司不寻求控股,多设立几个公司合资寻求总量份额的主导,效果相同。”

      他还称,“合资后,中方接触不到外方的核心技术,更多只是承担销售部门和渠道的职能,合资公司在实质上成为外资控股企业。”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关于外资企业的出资方式的规定:外国投资者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应当为外国投资者所有。李长健认为,“这条规定如应用到种业中外合资的过程中,对合资中方显然不利,外资如采用技术入股的方式,则该技术应为中外双方共有,不能简单地将技术入股排除在企业共有资产之外。”

      在外资审查工作上,我国法律制度流于形式。《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反垄断法》以及《种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提出,对外资进入我国限制性市场领域的情况要进行审查,“但是如何审查,审查哪些项目,由谁主导审查工作,审查结果评定标准等具体的细则没有明确的指示,尤其是在并购重组的项目审查中,处理不好极容易导致外资对国内市场的垄断。”

      李长健称,在科研领域,对于一些禁止外资涉及的行业,如我国稀有和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优良基因的研发、种植、养殖及相关繁殖材料的生产,还有在转基因生物研发和转基因种子生产上,《种子法》也规定国家对种质资源享有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的,应当经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但是很多外资企业却通过种种方式绕开国家的准人限制。有些外资企业以赞助的名义投资国内种子科研单位,通过这种方式以少量的资金投入,间接地获得我国优质的种质资源和科研成果,使得国内科研机构成为外资的服务者,而外资企业又用这些科研成果和优良品种反噬我国种子市场,形成行业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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