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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问山东万惠公司假种子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12-15  来源:农民日报  浏览次数:781
 

为何不现场封存仓库种子?为何认定违法所得仅万余元?为何不对涉案种子抽样送检?

三问山东万惠公司假种子案





 
 
    图为济南市历城区农业监察大队、历城区农业局出具的本案结案报告及万惠种苗有限公司缴纳罚款的票据。(资料图)

     编者按

    6月30日,本版刊登了山东万惠种苗有限公司、济南市种子大市场制假贩假的报道,半年过去,事件有了什么样的结果?日前本刊编辑部收到安徽隆平高科种业公司的来信,反映了该事件的处理结果及他们对此结果的质疑。

    事件回顾

    今年三四月间,安徽隆平高科种业公司、山东登海先锋种业公司、河南金苑种业公司发现山东万惠种苗有限公司没有生产许可证却生产经营种子,经有资质的种子机构检测均不符合《GB20464-2006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既属于假种子又是劣种子。济南种子大市场则成了此类假劣种子的集散地。

    经过两个多月的周密调查,三家企业掌握了万惠种苗有限公司及济南市种子大市场制假贩假的证据,并将二者投诉至农业部种子管理局,同时相继向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公安局及辖区派出所、济南市工商局等部门举报。

    2014年4月24日,济南市工商局联合公安机关检查了万惠公司的门市并控制住了正在进行(涉嫌违法)分装生产的车间和仓库现场,后农业部门赶来出具《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法律文书并异地封存。三家企业希望有关部门及领导对该案件给予高度关注和重视,并建议农业部门尽快将案件移交给公安部门。

    现代种业周刊编辑部:

    我们今年年中向贵刊反映过山东万惠种苗有限公司和济南市种子大市场制假贩假的情况。在我们向相关部门投诉前,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农业执法大队对山东万惠种苗有限公司仓库已经进行了第一次查处,但未将仓库的种子异地封存。

    2014年4月24日,济南市工商局联合公安机关检查了山东万惠种苗有限公司,当时现场正在进行玉米种子分装。济南历城区农业执法大队闻讯赶来后,将涉案种子异地查封,并出具《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2014年5月16日,历城区农业局颁布《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当事人违法加工并对外销售杂交玉米种,违法获利11125元,做出的判决为:1.没收不合法作物种子。2.没收违法所得壹万壹仟壹佰贰拾伍元(¥11125元),并处2.5倍罚款贰万柒仟捌佰壹拾贰元伍角(¥27812.5元),总计罚没人民币叁万捌仟玖佰叁拾柒元伍角(¥38937.5元)。5月26日,山东万惠种苗有限公司足额缴纳了罚款,6月26日,历城区农业监察大队、历城区农业局出具了结案报告。

    对此判决,我们有如下质疑——

    据我们几家企业前期调查,查处仓库的包装种子全部为侵权套包的假种子,历城区种子管理站为何不现场封样检测品种的真实性而简单地以无证生产做行政查处?

    案值如此巨大,当事人已构成刑事犯罪为何不移交公安机关?

    经营量如此之大,违法所得仅壹万多元,令人费解。

    现场清点情况和《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显示涉案种子近30万斤(约150吨)。其中包装好的成品6960袋,按照市场较低的价格和之前取证价格(25元/袋)计算,成品案值为17.4万元,不算散玉米种子,案值已经超过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另,散玉米种籽粒2698包,50kg/包,合计134900公斤,在本案中应否计算在案值之内?

    农业执法大队在现场并没有对涉案的种子正式“抽样”或“扦样”以送检。对涉案种子不进行“抽样”或“扦样”检测,就不能认定仓库内的种子为假种子或伪劣产品,是否会影响案件向公安部门移交,是否使该案终成为不可能具备移交条件的一起简单的行政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视为假种子。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公安出版社出版的《办理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犯罪案件指南》134页阐述: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只有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才构成本罪。如果没有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就不构成本罪。另外,行为人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虽没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但销售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二)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三)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对于该案,济南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历城区公安局经侦大队、治安大队、食品药品环境安全监察大队、全福派出所、铁路派出所、济南市工商局等机关单位都已知悉或参与对该车间/仓库的前后两次查处行动。

    公安机关当时表示,正等待农业部门依法移交该案,但不能在移交前主动干预案件。

    该公司的涉案种子均为目前市场上的主流品种,我们各家公司对该案高度关注。希望尊敬的各级领导能够对该案件给予高度重视,使该案或该类案件被依法移交到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制售假者刑事责任,震慑种子市场。安徽隆平高科种业公司

    微评

    别让《种子法》成为“挡箭牌”

    李飞

    日前,笔者在新疆、甘肃制种基地采访时发现,有些地方监管部门在查处涉种违法案件时失之于宽、失之于轻,在选择适用条文时,往往以《种子法》所规定的涉种违法最高罚款五万元为挡箭牌,不追究刑事责任,对违法者没有真正的威慑。

    事实上,打击涉种违法行为,并不是无法可依,无措可举。《种子法》明文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且,去年农业部、公安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经启动联合打假行动,“两法衔接”等一系列合作机制也已建立起来。监管部门或者视而不见,或者查而不办,更有甚者把非法的案件查得合法了,是懒政使然,还是有意不为?

    种子质量决定农民一年收成,涉种违法行为牵涉面广、影响恶劣,与假种子所带来的动辄上百万甚至上千万的损失相比,五万元的罚款最高限额显然不能挡住不法分子通过制售假种来牟利。农业、工商、公安和监察部门应通力合作,综合利用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凡构成经济犯罪的,要坚决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从严、从重查处,千万别让《种子法》成了“挡箭牌”,让假种子伤了农民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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