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登海种业控股子公司山东登海先锋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登海先锋公司),起诉玉米种“大丰30”生产商和经销商涉嫌侵权其产品 “先玉335”,并索赔30万,但是这一诉讼请求遭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
裁判书显示,登海先锋公司起诉的是山西大丰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丰公司)和陕西农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农丰公司),前者为“大丰30”的生产商,后者为经销商。
登海种业相关人士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市场上出现的套牌侵权现象,对公司销售以及市场份额都造成严重冲击。
公司诉称,2013年5月,发现农丰公司对外销售的 “大丰30”实际为“先玉335”的玉米种,该产品由大丰公司生产。
此后,“大丰30”玉米种样品经北京玉米种子检测中心用DNA进行品种一致性和真实性检测,结果显示,待测样品与对照样品“先玉335”相同或极近似。
因此,登海先锋公司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不过,大丰公司称,“大丰30”是大丰公司精心选育的玉米新品种,不侵犯任何第三方权益。大丰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多个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其中包括通过DUS检测法(田间观察检测)得出的结论。
法院认为,登海公司所提供的DNA检测结论是建立在40对引物基础上的,相比之下,DUS检测法更为准确。依据DUS检测法得出的报告,可以认定“大丰30”与“先玉335”不是同一个玉米品种,驳回登海先锋公司诉讼请求。(金银岛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