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项目类型
前审后批。
2 审批内容
2.1 进口商品种子的:是否具备与其种子类别相符的进口业务的资格;进口的种子是否适宜在申请种植区域种植;种子质量是否合格。
2.2 为境外制种进口种子的:是否具备中国法人资格;是否有对外制种合同;已进行过对外制种的,应提供对外所制种子的出口审批证明文件。
2.3 进口试验用种的:是否具备中国法人资格;种植试验安排是否符合国家或省级品种审定委员会的要求;进口种子数量是否符合要求。
3 审批依据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3.2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3.3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3.4 《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
4 办事条件
4.1 经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签署审查意见。
4.2 申请进口商品种子的企业,应当取得《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经营方式为进出口),为境外制种进口种子和进口试验用种的,可以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4.3 申请进口的商品种子,质量应达到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可以按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属于主要农作物的,应当通过品种审定。
4.4 需报送以下材料:
a)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动植物苗种进(出)口审批表》;
b) 《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经营方式为进出口)复印件,申请为境外制种进口种子和进口试验用种等非经营性农作物种子的除外;
c)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d) 申请进口的种子属于主要农作物的,还应提交品种审定证书;
e) 非转基因种子证明材料;
f) 申请进口转基因种子的,还应提交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审批书或其他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批准文件。
5 办理程序
5.1 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种子窗口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动植物苗种进(出)口审批表》及相关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5.2 农业部种子管理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5.3 农业部种子管理局业务处提出审批方案,报经局长(受农业部部长委托)审批后办理批件。
6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7 收费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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