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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开展2015年种子企业监督检查行动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1-17  来源: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浏览次数:223
 

皖农种函〔2015〕58号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开展2015年种子企业监督检查行动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农委:

      为进一步加强种子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品种套牌侵权、未审先推等违法行为,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5年农作物种子企业监督检查行动的通知》(农办种〔2015〕1号)和我省2015年种子市场监管方案,依据《种子法》和《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等规定,决定在全省开展2015年农作物种子企业监督检查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按照“谁发证、谁监管”原则,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辖区内从事玉米水稻(含杂交稻和常规稻)种子生产经营的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其中,对于近年来在种子市场监管中发现的问题企业、多次受到举报或投诉的企业,应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对其包装经营的所有品种,要进行全覆盖检查;对于省内其他的种子企业,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随机检查抽样。

      二、检查内容

      (一)市场主体检查。检查企业生产经营许可、品种审定及授权情况、生产经营档案、包装标签标识、相关生产和销售合同等是否合法规范。

      (二)种子样品抽检。扦取种子企业仓库内包装好待售的玉米、水稻种子样品,进行净度、水分、发芽率、品种纯度和真实性鉴定。品种纯度以田间种植鉴定为准,品种真实性检测采用《玉米品种鉴定技术规程SSR标记法》(NY/T1432-2014)、《水稻品种鉴定技术规程SSR标记法》(NY/T1433-2014)。

      三、工作分工

      (一)市场主体检查。省种子管理总站负责检查农业部、省级发证企业,其他企业按照谁发证谁监管原则,由发证机关负责检查。省种子管理总站分四个组:

      第一组由刘根副站长带队,合肥市种子站、六安市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参加,六安市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承担抽样;

      第二组由李怀安副站长带队,合肥市种子站、庐江县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参加,庐江县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承担抽样;

      第三组由滁州市种子站李宝松站长带队,宿州市种子站、蚌埠市种子站参加,滁州市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承担抽样;

      第四组由阜阳市种子站韩侠站长带队,淮南市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参加并承担抽样(各组抽查企业见附件1)。

      (二)检测分工。省种子站抽取的样品,品种纯度和真实性检测由省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承担,水分、净度、发芽率由负责抽样的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承担。各地抽取的样品,品种纯度和真实性检测由所在市种子管理站承担(采用田间种植鉴定),水分、净度、发芽率由各地通过考核的质检站负责检测。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将此次行动作为加强市场源头治理的重要抓手,认真制定方案,精心部署安排,选派业务骨干。企业所在地农业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规范抽查程序。各抽样和检测单位要严格执行程序,在抽样、生产商确认、检测、结果通知、异议处理、结果判定等环节规范操作(见附件3),妥善留存取证、送达等证据,及时按样品逐个整理备查,确保证据链完整、可溯源。

      (三)加强跟踪检查。对重点监管企业,本次行动中抽不到样品的,企业应提供计划包装经营的所有品种名单及包装入库时间,并出具接受检查的书面承诺,以便抽检单位跟踪抽检。

      (四)按时完成任务。省检查组在2015年1月22日前完成企业监督检查和抽样工作,并将抽查种子样品(纯度和真实性检测)及清单交给省种子总站检验科;水分、净度、发芽率和品种真实性检测于3月10前完成,纯度鉴定于9月底前完成。市、县(市、区)监督抽查时间自行安排。

      (五)严肃工作纪律。检查组要轻车简从,勤俭办事,检查人员不得接受企业宴请、馈赠。

      附件:1. 各组抽查企业名单

      2. 农作物种子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核查记录表

      3. 种子质量监督抽查规范

         查看附件.doc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2015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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