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5年全区农作物种子质量抽查行动的通知
宁农办通[2015]7号
各市、县(区、市)农牧(农业)局:
为进一加强种子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品种套牌侵权、未审先推等违法行为,切实保护农民利益和品种权人合法权益,切实保障农业生产用种安全,按照农业部《关于开展2015年农作物种子企业监督检查行动的通知》要求,根据《种子法》、《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厅决定组织开展 2015年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动内容
(一)冬季企业抽查
1.抽查内容。一是生产经营核查。检查企业是否按生产经营许可范围开展种子生产经营活动;是否按规定建立生产经营档案;档案记载内容是否规范齐全,生产销售的种子与档案是否相符;授权品种的委托销售手续是否齐全。二是种子标签抽查。检查企业是否按规定制作标签;品种名称是否规范;种子质量指标标注是否合法;种子经营许可证、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编号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存在超范围生产行为;进口种子、转基因种子加注内容是否完整;品种性状描述与审定公告是否一致。三是种子抽样检测。对种子企业加工包装线上或仓库内待售的玉米、水稻、小麦、蔬菜种子进行质量抽检。
2.抽查对象。一是对自治区农牧厅发证种子经营企业进行抽查,并对历次农业部和自治区农牧厅监督抽查不合格、抽不到样品以及存在套牌生产、经营种子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将做为重点进行抽查;二是对各市、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经营许可证、市场销售量较大的种子企业进行抽查;三是对承担自治区救灾备荒的种子企业进行质量抽查。
(二)春季市场抽查
1.抽查内容。对企业、种子门市部中销售的玉米、蔬菜、向日葵种子进行抽样检测。
2.抽查范围。一是对2014年冬季企业抽查中未抽到样品的自治区农牧厅发证企业,重点抽查玉米种子;二是以平罗、贺兰、永宁、中宁及青铜峡等粮食生产大县、国家级玉米制种基地为重点地区,对种子市场中的门市部进行抽查,抽查品种将覆盖我区主栽品种。历次种子质量抽查不合格、抽不到样品以及存在其他违规行为的企业、门市部,要做为重点进行跟踪抽查。
(三)秋季抽查
1.抽查对象。对生产、经营冬小麦种子企业的库存及代销冬小麦企业的种子进行质量抽检。
2.抽查范围。对冬小麦种植重点地区的种子企业进行抽查。
(四)质量检测项目
冬季、秋季企业和春季市场抽查中抽到的种子样品,要开展净度、水分、发芽率检测,玉米样品要进行品种纯度田间种植鉴定及品种真实性检测。
二、扦样及检测安排
自治区种子检验站承担种子扦样、检测、生产经营情况核查及种子标签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及结果汇总工作,各县(区、市)种子管理机构要配合自治区种子检验站,做好辖区内抽查样品扦取及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种子标签的核查检查工作。
三、检测依据
扦样及净度、水分、发芽率、纯度检测按照《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GB/T3543.1-3543.7-1995)执行,结果判定按照GB4404.1-2008《粮食作物种子第1部分 禾谷类》、GB4407.2-2008《经济作物种子 第2部分 油料类》GB20464-2006《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规定执行。品种真实性鉴定执行《玉米品种鉴定技术规程SSR分子标记法》(NY/T1432-2014)。
四、时间安排
(一)冬季企业抽查
2015年1月22日前完成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核查、标签抽查和种子样品扦取工作,净度、水分、发芽率检测结果、品种纯度检测结果分别于2015年2月20日前、8月15前报送自治区农牧厅。
(二)春季市场抽查
2015年3月15日前完成样品扦取工作,种子净度、水分、发芽率检测结果、品种纯度鉴定结果分别于2015年4月30日前、8月15日前报送自治区农牧厅。
(三)秋季企业抽查
2015年9月1日前完成样品扦取工作,种子净度、水分、发芽率检测结果、品种纯度鉴定结果分别于2015年9月30日前报送自治区农牧厅。
五、结果处理
我厅将在全区范围内通报本次冬季企业抽查、春季市场抽查、秋季企业抽查结果以及连续两次抽查中抽不到样品的企业名单;对本次生产经营情况核查、种子标签检查有违法行为及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套牌侵权种子的企业,将严格按照《种子法》、《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本次质量抽查行动是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意见》,激励企业开展育种创新,促进现代种业健康发展,保障粮食安全的重要举措,任务承担单位要高度认识本次抽检工作的重要性,严格按照本通知安排,精心组织,上下联动,强化措施,通力合作,确保抽查行动有效开展。
(二)规范抽查。承检单位要周密制定方案,规范实施抽检;要确保扦样、生产商确认、样品检测、结果通知、异议处理、结果判定和报送等环节合法规范,抽查样品证据链条可靠完整。各地种子管理机构要按照“属地”原则,委派持证扦样员和种子执法人员,协助完成抽查工作。
(三)严格监管。各县种子管理机构要按照源头治理、检打联动的原则,对申请办理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督促企业如实申报生产品种,并对基地、合同等进行检查,严防企业套牌生产种子;同时针对经营环节,要在近期内开始走访、普查辖区内的种子企业、门市部,详细了解其资质情况、经营的主要品种、种子进货来源等,结合种子生产经营行为,列出重点抽查对象,防范企业逃避抽查;对抽查中不能提供样品的企业,抽查人员要实地查看加工仓储设施和生产经营档案,企业要出具书面说明并承诺种子入库时间,并适时开展跟踪抽检;对抽查中发现的不按许可范围开展生产经营、档案不健全、标签不合法的情况要及时查处,依法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春耕备耕安全。
(四)注重时效。本次抽查活动时间紧、任务重,各抽检单位要严格按照抽查时间安排,加快工作进度,及时报送抽检结果,保质保量地按时完成抽查任务,为种子质量监管提供有力支撑,切实维护农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自治区农牧厅办公室
2015年1月14日
抄送:农业部种子管理局, 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牧厅办公室 2015年1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