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1总则············································································· 1
1.1编制目的··································································· 1
1.2编制依据··································································· 1
1.3事件分级··································································· 1
1.4适用范围····································································· 3
1.5处置原则····································································· 3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任务··············································· 4
2.1应急处置工作机构设置················································ 4
2.2专项处置工作组职责··················································· 5
2.3专项处置工作组办公室职责········································· 5
2.4专项处置工作组成员单位职责····································· 6
2.5专项处置工作组组成和职责········································· 8
2.5.1事件调查组······························································ 8
2.5.2政策宣讲组······························································ 9
2.5.3维护稳定组······························································ 9
2.5.4后勤保障组······························································ 9
2.5.5事件处置组···························································· 10
3预测预警和报告评估···················································· 11
3.1预测预警··································································· 11
3.2事件报告··································································· 11
3.2.1责任报告单位和人员·············································· 12
3.2.2报告程序································································ 12
3.2.3报告要求································································ 13
3.2.4通报······································································· 14
3.3事件评估··································································· 14
3.4级别核定·································································· 15
4应急响应······································································ 15
4.1分级响应··································································· 15
4.2指挥协调··································································· 16
4.3紧急处置··································································· 16
4.4响应终止··································································· 16
5后期处置······································································ 17
5.1善后处置··································································· 17
5.2总结报告··································································· 18
6应急保障······································································ 18
6.1信息保障··································································· 18
6.2技术保障··································································· 18
6.3物资保障··································································· 19
7监督管理······································································ 19
7.1责任·········································································· 19
7.2宣教培训··································································· 19
8附则············································································· 20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20
8.2预案解释和实施························································ 20
农作物种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保障我省农业用种安全,提高处置农作物种子突发事件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农作物种子突发事件的发生及其造成的损失,保障我省农民合法利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业部农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江西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和《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事件分级
按照种子事件的损失程度、涉及面积、涉及范围及涉及农户数量等因素,将农作物种子突发事件由高到低分为三个等级。
Ⅰ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Ⅰ级农作物种子突发事件;
⑴大田种植减产50%以上,涉及面积10000亩以上;
⑵大田种植减产30%以上,涉及面积20000亩以上;
⑶大田种植减产30%以上,涉及面积10000亩以上,涉及范围省内2个设区市以上;
⑷制繁种田减产50%以上,涉及面积15000亩以上。
Ⅱ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Ⅱ级农作物种子突发事件;
⑴大田种植减产50%以上,涉及面积5000亩以上;
⑵大田种植减产30%以上,涉及面积10000亩以上;
⑶大田种植减产30%以上,涉及面积5000亩以上,涉及范围单个设区市2个县(市、区)以上。
⑷制繁种田减产50%以上,涉及面积10000亩以上;
Ⅲ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Ⅲ级农作物种子突发事件;
⑴单个县(市、区)大田种植减产30%以上,涉及面积2000亩以上
⑵单个县(市、区)大田种植减产30%以上,涉及农户100户以上。
⑶单个县(市、区)制繁种田减产50%以上,涉及面积5000亩以上;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因农作物种子原因引起突发事件处置,或因非种子原因但涉及到农作物种子的突发事件处置。种子原因引起的突发事件是指种子质量、品种真实性、未审先推等种子法律责任范畴内的原因造成减产损失而引发的种子突发事件;非种子原因但涉及到农作物种子的突发事件是指异常气候、病虫药害、肥水管理、环境污染等种子法律责任范畴外的原因造成减产损失,由于农民搞不清引起减产的真正原因,误认为是种子问题而引发的突发事件。
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地政府和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指导下,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开展工作。
(1)统一领导。按照“统筹安排、协调配合、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农作物种子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2)科学评估。有效使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和预测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农作物种子突发事件的水平和能力。
(3)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范于未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强农作物种子安全监管、评估和预警;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农作物种子突发事件的意识和能力。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任务
农作物种子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事件进行分析评估,核定级别,开展处置。Ⅰ级事件发生后,根据要求和工作需要,由省农业厅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指挥事件应急处置工作。Ⅱ级、Ⅲ级事件发生后,设区市、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地方政府领导下,成立相应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开展应急处置。
省农业厅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省农作物种子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省农业厅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增设农作物种子突发事件专项处置工作组(以下称“专项处置工作组”),组长由省农业厅分管农作物种子工作的领导担任,副组长由省种子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办公室设在省种子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省种子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兼任,成员由专项处置工作组成员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单位根据农作物种子突发事件的性质、范围、业务领域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
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作物种子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日常办事机构的设置,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在省农业厅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农作物种子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主要是协助有关部门和地方农业行政部门采取措施,对农作物种子突发事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对农作物种子突发事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开展相关种子检验和田间鉴定等工作;根据需要发布事件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等。
专项处置工作组办公室承担专项处置工作组的日常工作,主要是负责贯彻落实专项处置工作组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启动有关预案,协调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督促相关局、处、室及地方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件,防治事态蔓延扩大;研究解决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向省农业厅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在厅宣传处统一安排下,及时组织对外发布并通报有关情况;完成专项处置工作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各成员单位在专项处置工作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加强对事件发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的督促和指导。
(1)厅办公室:协调重大农作物种子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并负责联系公安、气象、民政等相关部门。
(2)政策法规处:负责农作物种子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法律指导,审查农作物种子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面的管理办法和制度规范。
(3)省粮油作物局:负责组织协调种子、植保、土肥、农技等机构开展粮油作物种子事件相关技术的鉴定和处置等工作。
(4)省经济作物局:负责组织协调种子、植保、土肥、经作站等机构开展经济作物种子事件相关技术的鉴定和处置等工作。
(5)省种子管理局:承担省农业厅专项处置工作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拟定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协调应急处置、信息收集、动态分析等工作。
(6)宣传处:牵头负责农作物种子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协调新闻媒体单位对农作物种子突发事件及处置情况进行宣传报道。
(7)驻厅监察室:负责在农作物种子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对厅本级有关机构和人员涉嫌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开展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对设区市、县级农业系统有关单位和人员涉嫌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由驻厅监察室负责组织调查核实或要求地方相关部门督查督办。
(8)计财处:负责农作物种子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经费保障。
(9)省植保植检局:参与农作物种子突发事件的调查,并做好病、虫及药害的相关技术鉴定和处置等工作。
(10)省土壤肥料技术推广站:参与农作物种子突发事件的调查,并做好肥料原因的相关技术鉴定和处置等工作。
(11)省农业技术推广总站:参与农作物种子突发事件的调查,并做好耕作原因相关技术鉴定和处置等工作。
(12)省经济作物技术推广站:参与经济作物种子突发事件的调查,并做好相关技术鉴定和处置工作。
(13)省农业环境监测站:参与农作物种子突发事件的调查,并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环境污染原因相关技术鉴定分析,提出处置意见。
(14)省农业信息中心:协助收集整理网络有关农作物种子事件信息并向厅应急领导小组报告;负责在网上发布有关信息。
(15)厅内其他相关局处室和厅属事业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在专项处置工作组的统一领导下,协助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农作物种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专项处置工作组的统一指挥,立即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专项处置工作组办公室。专项处置工作组办公室应当将有关事件以及处理情况及时报告省农业厅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2.5.1事件调查组
组成:种子管理局为主负责,粮油局、经作局、植保植检局、土壤肥料技术推广站、农业技术推广总站、经作站、农业环境监测站和联系的气象部门协同。
职责:迅速调查事件发生基本情况,督导事件发生地种子管理机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田间现场鉴定,确定发生原因、评估损失程度,根据专家鉴定结论定性事件性质,做出调查报告(包括事件的规模、涉及的地域、引发原因、损失程度等),评估事件影响,提出事件防范和处置意见。
2.5.2政策宣讲组
组成:由宣传处为主负责,种子管理局、办公室、法规处等相关单位和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政府协同。
职责:根据事件原因,在地方政府的配合下走访涉及的农民组织或农民代表,宣传法律政策,说服疏散群众,稳定思想情绪,防止群体事件和恶性事件发生。
2.5.3维护稳定组
组成:厅办公室为主负责,法规处、种子管理局等相关单位和地方政府公安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政府协同。
职责: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维护种子事件现场秩序,防止事态恶化;及时制止、打击借机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的不法分子,维护公民的财产和人身安全,防止恶性事件发生。
2.5.4后勤保障组
组成:种子管理局为主负责,办公室、计财处等相关单位协同。
职责:及时为事件处置工作提供后勤保障。
2.5.5事件处置组
组成:根据事件性质和业务领域由专项处置工作组确定组成单位
(1)种子原因引起突发事件处置
省种子管理局为主负责,法规处等相关单位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协同。
(2)非种子原因引起但涉及到种子的突发事件处置
①因异常气候引起的由省粮油局(经济作物由省经济作物局)为主负责,法规处、省种子管理局等相关单位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协同。
②因病虫药害引起的由省植保植检局为主负责,法规处、省种子管理局等相关单位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协同。
③因肥水管理引起的由省土壤肥料技术推广站为主负责,法规处、省种子管理局等相关单位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协同。
④因环境污染引起的由省农业环境监测站提出处置意见后,报专项处置工作组协调处置。
职责:组织协调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实施应急处置工作,依法组织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封存、召回问题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监督相应措施的落实,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省农业厅建立农作物种子安全预测预警制度。省种子管理局负责农作物种子安全监测工作的综合协调、归口管理和监督检查,通过风险评估、风险监测,及时发现存在问题隐患,提出防控措施建议。
省农业厅依法开展各项农作物种子检查,并把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告。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与种植有关的要素风险做好预报预防工作,并依法加强种子、农药、肥料等生产资料的日常监管。
建立健全农作物种子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包括信息报告和通报,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等。
3.2.1责任报告单位和人员
(1)事件涉及的单位和个人;
(2)各级种子管理机构;
(3)地方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4)其他单位和个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农作物种子突发事件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3.2.2报告程序
遵循自下而上逐级报告原则,紧急情况可以越级上报。鼓励其他单位和个人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农作物种子突发事件的发生情况。发生Ⅲ级农作物种子突发事件时,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设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发生Ⅱ级、Ⅲ级农作物种子突发事件时,设区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省农业厅报告。
(1)农作物种子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第一时间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部门应当立即处理,2小时内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2)发生Ⅲ级事件时,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事发后2小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设区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必要时并同时通报同级民政和公安部门。设区市农业行政主管接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后,及时向省农业厅报告。
(3)发生Ⅱ级事件时,设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事发后2小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必要时并同时通报同级民政和公安部门。
(4)省农业厅在接到Ⅱ级及以上事件报告后,由厅专项处置工作组办公室及时通报厅办公室和对口业务处室,按程序及时向厅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发生Ⅰ级事件时,省农业厅应在事发后3小时内报告省政府和农业部。
3.2.3报告要求
(1)初次报告
事件发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尽可能报告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损失程度、涉及作物品种及种子生产经营企业、涉及面积、涉及农户数量、事件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件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件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件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件的简要经过。
(2)阶段报告
事件发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必要时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原因等。
(3)总结报告
事件发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事件处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拟出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包括事件原因鉴定结果,对事件的处置工作进行总结,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3.2.4通报
农作物种子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之间应当及时通报。省农业厅接到Ⅰ级农作物种子突发事件报告后,应当及时与事件发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沟通,并将有关情况按程序通报相关部门,上报省政府;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向相关地区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
农作物种子突发事件评估是为了核定农作物种子突发事件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评估内容包括:事件损失程度及损失总量;农民对损失的承受能力;事件涉及的地域范围及农户数量;引发农村社会不稳定的概率;事件发展蔓延趋势等。
事发地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会同事发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事件评估结果核定事件级别。
发生Ⅰ级农作物种子突发事件时,省农业厅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立即开展工作,下达启动Ⅰ级响应指令,执行Ⅰ级响应程序;发生Ⅱ级农作物种子突发事件时事发地设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启动响应机制;发生Ⅲ级农作物种子突发事件时,事发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启动响应机制。Ⅲ级响应先于Ⅱ级响应,Ⅱ级响应先于Ⅰ级响应。
应急预案启动,由专项处置工作组办公室负责召集启动会议,会议由专项处置工作组组长主持,各成员单位参加。会议主要目的是了解事件的情况,成立事件调查组、后勤保障组、维护稳定组、政策宣讲组、事件处置组并明确各自的工作责任范围,各小组随即开展工作。
4.2指挥协调
Ⅰ级响应时,指挥协调农作物种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执行;提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协调指挥应急处置行动。指挥协调相关局处室向专项处置工作组提出应急处置重大事项决策建议;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处置指挥工作;协调、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及时向专项处置工作组报告应急处置行动的进展情况。
4.3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事发地的应急处置力量。各小组按分工开展工作,发挥作用。农作物种子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责任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事态出现急剧恶化时,在充分征求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应当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农作物种子突发事件隐患或相关危害因素消除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即终止,应急处置队伍撤离现场。随即专项处置工作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评价确认事态稳定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专项处置工作组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专项处置工作组办公室根据汇总的应急处置工作情况报告,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专项处置工作组办公室对农作物种子突发事件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农作物种子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农作物种子突发事件发生后,联系保险机构及时开展保险受理和保险理赔工作。
对已明确是种子原因引起的突发事件,造成事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应当依法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对已明确是种子原因造成的,且通过行政手段无法解决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已明确为非种子原因造成的,且通过农业部门努力无法满足农民要求的,及时报告地方政府。
农作物种子突发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及时总结分析应急处置过程,提出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处置总结报告,报送专项处置工作组办公室。
省农业厅建立农作物种子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系统,由专项处置工作组委托省种子管理局负责农作物种子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和传递等工作。
农作物种子突发事件的种子检验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种子检验机构承担;当发生种子纠纷需要进行田间现场鉴定时,必须由满足《农作物种子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中规定的资质专家组成鉴定小组进行鉴定;种子检验结果和专家鉴定意见,为农作物种子突发事件定性提供科学依据。各级农业部门专家为突发事件的技术补救,技术指导提供咨询。
农作物种子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物资和资金,由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解决。
对农作物种子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单位或工作人员,根据情节,由其所在单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者和广大农民朋友的种子专业和法律知识宣传,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农作物种子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年度组织实施。
与农作物种子突发事件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职能职责及相关内容调整时,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与完善本预案。
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预案,制订地方农作物种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地方农作物种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对农作物种子突发事件的分级应当与本预案相协调一致。
本预案由省农业厅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