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种子市场体系,省农委决定自2015年起在全省开展县域种子市场秩序评价工作,并下发了《关于开展县域种子市场秩序评价的通知》。
《通知》指出,种子是最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事关农业生产安全、农民利益和社会稳定,种子市场监管责任重大,加强种子市场监管势在必行。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种子市场体系,基础在县级,重点在县级,必须充分发挥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市场监管主体作用,提高市场监管能力,保障农业生产用种安全。
为此,省农委成立了省种子市场秩序评价工作小组,由省种子管理站会同省农业行政执法总队具体负责评价工作。各市相应成立工作小组,明确具体负责评价机构。
评价内容包括生产经营规范化水平、市场监管工作力度、监管能力建设情况三个方面。在各县(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自查自评、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把关的基础上,省评价工作小组根据上报材料,结合市场暗访、日常监管等结果,并征求相关企业、科研育种单位意见,形成最终评价结果。
自2015年起,省种子市场秩序评价工作小组将于每年7月对上半年种子市场秩序进行评价,次年1月对全年种子市场秩序开展评价,对评价得分排名全省前10位的县(市、区)通报表扬;对排名后5位的县(市、区)提出整改要求,对连续两次排名在后5位的县(市、区)通报当地政府。
对发生重大因种生产事故、重大监管责任事故的县(市、区),查明事故责任并通报当地政府。在评价中发现有不作为、乱作为等失职渎职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进行约谈、提出整改建议,情节严重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