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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1-27  来源:天津种业信息网  浏览次数:380
 

市农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的通知

津农委〔2015〕3号

有农业的区县农委,滨海新区农委:

   为加强我市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的管理,促进我市现代农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委组织制定了《天津市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

2015年1月20日

 

附件
天津市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的管理,促进我市现代农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主要农作物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以外的农作物。
第三条 本市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工作,具体工作由市种子管理站承担。
第五条 应当登记的非主要农作物种类包括:大白菜、黄瓜、番茄、辣椒、芹菜、甘蓝,其他应当登记的非主要农作物种类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确定并公布。
除前款规定之外,其他非主要农作物的品种登记采取自愿原则。
第六条 申请登记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人工选育或发现并经过改良;
(二)与现有品种有明显区别;
(三)遗传性状相对稳定;
(四)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
(五)具有适当的名称;
(六)品种权明晰。
第七条 申请登记时需向市种子管理站提供下列材料:
(一)天津市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表;
(二)品种选育报告;
(三)品种标准描述、主要优缺点;
(四)栽培技术要点;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由市种子管理站组织专家进行现场综合评议。
第九条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综合评议意见决定是否予以登记。通过登记的品种颁发登记证书并公告。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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