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P标识欢迎光临种业商务网 | | 手机版
商务中心
商务中心
发布信息
发布信息
排名推广
排名推广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要闻 » 正文

甘肃省加强进境及邮寄农作物种子管理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2-08  来源:甘肃种业信息网  浏览次数:161
 

甘肃省农牧厅 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甘肃省邮政管理局  兰州海关

关于加强进境及邮寄农作物种子管理的通知

甘农牧发〔2015〕30号

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林)局、邮政管理局,平凉、天水、酒泉、金昌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酒泉海关:

      目前,我省已发展成为全国最大的杂交玉米种子生产、马铃薯脱毒种薯生产基地和全国重要的蔬菜、花卉对外制种基地,成为全国现代种业三大基地之一。农作物种业的发展对提高全省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民增收作出了重要贡献,在保障国家供种安全和粮食安全方面具有重要战略性地位。但部分单位或个人违反植物检疫的有关规定,通过“冒名”、“夹带”等方式从国外引进或从外省邮寄国外携带有害生物的种子,给我省种业安全特别是生态安全带来潜在隐患。为了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建立信息通报和联合执法机制,加大对非法进境及邮寄农作物种子的监管力度,保障我省农业生态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分工

      (一)海关部门要加强农作物种子进口通关检查,严厉打击以虚假报关等方式违法进口种子的行为。

      (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加强入境农作物种子检疫,加大检查力度,防止非法携带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从我省口岸入境。

      (三)农业部门要加强省内农作物种子调运检疫及进口种子企业监管,加大植物检疫和企业监管力度,做好种子市场和制种基地检疫工作。

      (四)邮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严格落实邮件收寄验视制度和实名登记制度,不得收寄无植物检疫证书或无检疫证号的农作物种子。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对国外或省外进入我省境内的农作物种子邮件及快件要进行登记,发现可疑邮件要及时向邮政管理及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配合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做好入境种子邮件检疫工作。

      二、强化协作配合

      甘肃省农牧厅、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甘肃省邮政管理局、兰州海关等部门成立进境及邮寄农作物种子管理工作协调组,建立违法案件通报、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机制,进一步强化协作配合、落实工作措施。各市(州)也要建立相应机制,加强进境及邮寄农作物种子管理。

      三、加大宣传力度

      各部门要加强农作物种子入境检疫及进口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培训,使相关单位及个人认识到非法引进未检疫种子造成检疫性病虫害扩散的危害性及法律后果,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规范引种行为,确保制种基地安全。

      四、严查违法行为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通过携带、邮件夹带等违法方式从国外引进农作物种子或通过外省企业邮寄国外农作物种子,对未经检验检疫进境及邮寄种子的,各相关部门要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查处违法行为,确保我省种业和生态安全。

      (一)海关部门发现单位或个人以虚假报关进口未检疫农作物种子的,依法没收并销毁种子,对相关单位及人员进行处罚。

      (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非法进境农作物种子的单位或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进行处罚。

      (三)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发现单位或个人违法邮寄种子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和农业部门会同邮政管理部门查处。

      (四)农业部门对未经检疫违法进境及邮寄农作物种子的单位或个人,按照《植物检疫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违法单位是农作物种子企业的由发证机关暂停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及种子进口审核,并列入黑名单进行重点监管。

甘肃省农牧厅           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甘肃省邮政管理局                 兰州海关  

2015年1月29日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 返回顶部 ]
 
 
0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版权隐私 | 使用协议 | 联系方式 | 广告服务 友情链接 | 申请链接 | 网站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