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委关于进一步 加强种子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黔农发〔2015〕22号)
各市(州)农委,贵安新区农水局,仁怀市、威宁县农业(农牧)局:
为切实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种子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农种发﹝2015﹞1号)(以下简称《通知》),持续开展打击侵犯品种权和制售假劣种子行为专项行动,推动种子市场秩序实现根本性好转,切实保护农民利益,保护品种创新积极性,保障农业生产用种安全。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增强种子市场监管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国以农为本,农以种为先。种子不仅关系粮食安全,也事关农民的切身利益,也直接涉及到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
近年来随着农业结构调整力度不断加大,农业园区的建设,非粮作物种植面积大幅增加,种子市场上散装种子、未审先推、套牌侵权以及网上购买种子、不经引种试验就大面积推广、不备案销售、不索要购买种子票据等现象仍有发生,甚至一些地方统一采购未经审定或试验的种子,导致农作物种子纠纷时有发生,种子市场监管工作面临诸多新形势、新任务,各地农业部门要充分认识种子市场监管工作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切实增强种子市场监管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明确目标,采取有效措施,加大种子市场监管工作力度,促进种子产业健康发展。
二、切实落实种子市场监管责任
(一)健全种子市场监管体系。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4﹞ 30号)明确 要求“各级政府应加强对种业发展的领导,认真落实各项政策措施”、 “各级农业部门要强化种子管理职能,健全管理机构,加强种子行政管理的技术支持,增强服务企业意识,拓宽服务领域,提高种子管理水平”。各地农业部门要认真推动落实,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调配、充实种子管理机构人员,不得随意撤销种子管理机构,不得随意裁减人员。在一些新设立的高新区、开发区、管委会、新区等,如设有农业部门的,要将种子管理职能纳入其工作职能并力争设立种子管理机构。
(二)坚持属地管理。种子市场监管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各地农业部门要根据《种子法》等规定,进一步落实种子市场监管属地责任和主体责任,强化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管力度,做到检打联动、部门联动、上下联动,做到追根溯源、一查到底。对违法生产经营种子行为严肃依法查处。坚决杜绝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农业行政处罚案件办结后要依法及时公开有关信息。
三、严格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
各级农业部门要严格按照《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蚕种管理办法》、《主要农作物范围规定》等规章要求,严格各类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要主动加强对种子生产基地生产全程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原则,针对种子生产的隔离条件、苗期、花期、收获、加工等重要环节,组织进行全面检查,需要整改的,要督促生产企业及时整改,保证种子生产质量。省、市(州)农业部门将对较大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监督抽查,做好档案痕迹管理。
四、强化种子备案工作和委托经营管理
(一)加强种子备案工作。实践证明,种子备案对于净化我省种子市场、依法依规销售种子、减少重大种子事故的发生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县级农业部门要切实按照《贵州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中关于种子备案的有关条款,认真把好种子市场准入关,审核种子备案有关材料,简化种子备案手续。从今年起,全省将正式启用“贵州省农作物种子备案登记管理信息系统”,所有在黔经营种子企业已把备案时所需经营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品种、经营户等相关信息录入系统,各地农业部门要配合省农委做好相关工作。种子经营企业要加强自律,认真如实填写申报材料,各县农业部门要认真审核备案品种的适应范围。
(二)继续强化委托经营管理。在黔经营种子企业要加强对受委托者的管理,加强自律,严守职业道德,不得乱窜种子销售,认真做好经营档案,做到销售种子可追溯;种子企业要建立种子质量全程可追溯管理制度。贵州省种子企业协会成员要发挥行业自律带头作用,在适当时候建立起种子市场秩序行业评价机制。
五、严查严打,持续保持打击假劣种子的高压态势
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春秋两季种子销售旺季,要对辖区内的种子市场进行彻查,做到县不漏乡(镇)、乡不漏店。市场检查时,要做到依法亮证,依法检查,文明执法。与周边省相邻的县级农业部门,要加大对交界乡镇的种子市场检查力度,严防非法种子进入省内市场。各地要认真履行职责,继续组织开展打击侵犯品种权和制售假劣种子行为专项行动,始终保持打击假劣种子的高压态势。坚持部门协同与系统联动相结合、部门打假与举报维权相结合、挂牌督办与行政问责相结合、大要案查处与公开曝光相结合、专项整治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捣毁一批制假售假黑窝点,清理一批不宜推广的品种,吊销一批违法种子生产经营证照,曝光一批种子大要案,惩处一批不法分子,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积极主动与工商、公安部门配合,重大违法案件,应立即提交或移交公安部门进行处理。要以近几年监督检查和暗访检查中发现的、有举报投诉记录的生产经营主体为重点对象,以经营秩序混乱的交易市场和多省交界区域为重点区域,集中力量开展企业监督检查、市场专项检查和制种基地检查,严厉查处一批套牌侵权、未审先推等违法行为,以玉米、水稻及结构调整重点作物,开展种子质量监督抽查,实行检打联动,确保农业生产用种安全。
六、强化品种审定与品种退出管理
围绕农业转方式调结构的需要,调整品种审定的思路、标准,增加品种试验类型,优化区试点布局,提高区试、审定工作的透明度。根据市场需求,加大对适于机械化作业、轻简化种植、广适多抗品种的审定力度,提高审定品种的安全性和适应性,满足农业生产实际需要。对存在重大缺陷、造成减产减收的品种,及时予以退出。各市(州)农委要及时上报存在重大缺陷品种的相关资料,以作为品种退出的依据之一。
七、加强信息公开和舆论宣传,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各地农业部门要按照《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办法》要求,按时公开办结案件信息,并及时将相关信息上传到全国种子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汇总平台(www.seed.gov.cn),做到种子案件行政处罚信息共享、公开、可查询。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力量,宣传种子打假行动开展情况及成效,曝光查办的种子大要案,对违法分子形成震慑。继续组织开展新品种展示示范工作,让农民能够看禾选种,做到心中有数;在选种关键季节,普及科学选种用种知识,公布退出品种信息,宣传从非正规渠道购种的风险;有条件的地方要引导农民使用全国种子可追溯试点查询平台(www.seed.gov.cn)辨别种子真伪,增强农民识假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
八、及时处理有关种子事故纠纷
各地农业部门要及时掌握辖区农业生产动态,对于由于气候等自然因素引起的农业生产受灾情况,要做到胸中有数。对属于种子质量引起的农业生产减产,要提前做好预案,提前介入处理,要按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前期调研和田间现场鉴定工作,组织有关当事方协调处理,确属违法经营种子而引起的,要按程序移交司法部门进行处理,同时书面向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呈报处理情况。
2015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