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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种子企业研发的品种可自行按规定测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3-11  来源:人民网  浏览次数:402
 

   今日14时30分,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新闻中心在梅地亚中心多功能厅举行记者会,邀请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柳斌杰、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胜明、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尹中卿、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袁驷、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振伟,对人大专门委员会与人大工作回答中外记者提问。

  农民日报记者:

  谢谢主持人。我是农民日报的记者。据了解,种子法修订草案今年上半年将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是一部重要的涉农法律,各方面都非常关注。我们知道,如果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不够,研发将缺乏后劲,我想请问刘振伟副主任委员,这次修法在这方面有什么考虑?对品种审定制度这次修法有无考虑?谢谢。

  刘振伟:

  谢谢你的提问。种子是农业的核心竞争力,现行的种子法是2000年颁布实施的,现在实施已经15年了,有一些制度已经不适应现实需要,所以这次提出对种子法进行修改。

  这次种子法的修改主要是对育种科研的体制、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制度、品种审定的制度、种业监管的制度以及法律责任等作出全面的规范,为建立现代种业制度提供法律保障。现在草案稿已经完成,我们将尽快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我先讲一讲品种审定制度。品种的审定制度就像工业产品进入市场前的准入制度一样。这个制度在上世纪60年代,在一部分省已经开始实施。上世纪80年代在国家层面实施。现在我们通过审定的农作物的品种是21000多个,林木品种是5300多个。

  这次修改我们是把通道上的流量减少了,原来我们需要审定的主要农作物的品种是28个,这次减为5个。另外,我们开了一个新通道,对大型的种子企业,就是搞育繁一体化的种子企业,他自己研发的品种让它按照国家的办法自行测试,国家不再统一组织测试,但是企业要对真实性负责,如果造假有高额的处罚,并且取消自行试验的资格。

  另外,对审定的品种推广应用时,出现严重缺陷怎么办?我们建立了强制的退出制度。品种审定制度总体看还是一个合理的制度,在现阶段是不能取消的。

  我再说说你讲的种业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我们国家种业的知识产权保护起步比较晚,但是对这项工作是重视的,成效也是比较显著的,但是实事求是地讲,我们国家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比较校

  主要表现是对原始创新的激励制度发挥得不充分,导致的结果就是搞品种选育的人不少,但是我们修饰性的品种、模仿性的品种比较多,低水平重复的比较多,品种的同质化问题严重,这与我们的制度设计不合理有关。比如一个搞原始创新的花几年或者十几年搞了一个品种,但是别人把这个品种或者繁殖材料拿过去,在个别性状上做一些修饰,又去报新品种,就堂而皇之地去推广和应用了,这对原始创新是一个致命性的打击。所以我们这一次在制度设计当中,要加大对原始创新的激励保护,强化了对原始品种权人的利益保护和利益获得途径,可以说在种业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我们向前迈进了一步。当然我们与国际上的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相比,还有一定的距离,但由于我们起步晚,要小步快跑,先走一步。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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