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菏泽3月19日讯(记者 邢孟 通讯员 王群) 单县一村民和他人合作承包了50亩地种植洋葱,然而谁料,他们购买的700余斤洋葱种子种下去后却很少出芽,损失惨重。为此,该村民将种子的经营方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后经菏泽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假种子经营者被判赔偿10万余元。
单县的李某与他人一起合伙在单县浮岗镇承包了50余亩土地种植洋葱。2010年8月份,李某在杨某经营的门市部花费42800元购买了740斤洋葱种子。可是,种子种下去之后,李某等人发现这批种子的出芽率很低,怀疑自己买到的是假种子,于是便到有关单位举报。后经单县农业局委托农业部农作物种质监督检验中心进行检测,李某购买的这批洋葱种子发芽率为16%,属假劣种子。由于购买的假种子给李某等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为了讨回公道,李某将出售给他假种子的杨某、张某等人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返还购买的洋葱种子款42800元及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在庭审过程中,杨某虽然承认李某是从他那里购买的种子,但却辩称自己所销售的种子发芽率不应存在问题,更何况这批洋葱种子是替张某等代售的,即使有问题也应由张某等共同承担。而作为种子的持有、销售者,张某则强调自己出售的洋葱种子没有任何质量问题,自己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但同时,他却又拿不出任何证据来证明自己的种子没有问题。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法院在审理之前调查了解到,张某曾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洋葱种子,被云南省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而且,按照法律规定,在我国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方需要有种子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种子检验、检疫合格证书等,而张某作为种子的持有、销售者却无法提供法律规定的三证,也没有相应的种子销售资质,更不是实际繁育种子的农户,因此其销售种子属违法行为。另外,法院还查明,张某销售的这批种子是其从非法渠道购进的劣质洋葱种子。
最终,菏泽中院综合各方证据,根据法律规定判决张某、杨某等人赔偿李某种子款42800元及经济损失60500元,共计103300元。
作者:邢孟
王群
(来源:齐鲁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