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农牧规发[2015]2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的通知
各盟市农牧业局:
为进一步规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工作,节约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依法、高效、实用、方便”的办事原则,我厅对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有关工作程序做了进一步规范。具体要求如下:
一、严格许可程序。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严格按照网上申报、现场勘验、专家评审的程序进行。对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申领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可根据农业生产实际情况,按照《办法》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后,简化相关程序。
二、严格受理时间。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的专家评审会每季度末召开一次,各申领企业根据评审会时间安排材料申报事宜。
三、严格备案程序。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企业要按照《办法》要求,在种子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于每年6月末前向发证机关报告生产地点、品种名称、生产面积等信息。凡不按时上报生产信息的企业,发证机关将视为停止生产,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企业自负。
各盟市农牧业局要充分认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相应责任,切实提高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规范管理水平。
附件1: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审批标准
附件2: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信息报告表
(注: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备案编号:NMYT-2015-0002)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