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4月20日电 今天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开幕,会议其中一项日程是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种子法草案)。记者获悉,此次审议的种子法草案规定,由财政资金支持为主形成的育种成果的转让、许可等应当公开进行,禁止私自交易。
据了解,长期以来,周期长、经济效益不明显的基础性、前沿性、公益性育种投入严重不足,企业的自主研发投入也十分有限,这是修饰性、模仿性和低水平重复品种多,有突破性的原始创新品种少的重要原因之一。
为此,种子法草案规定,一是国家建立主要由市场决定种业技术创新项目和经费分配、成果评价的机制。二是支持公益性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重点开展育种的基础性、前沿性和应用技术研究,以及常规作物、主要造林树种育种和无性繁殖材料选育等公益性研究。三是鼓励种子企业充分利用公益性研究成果,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鼓励种子企业与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构建技术研发平台或产学研结合的种业技术创新体系。四是由财政资金支持为主形成的育种成果的转让、许可等应当公开进行,禁止私自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