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做好2015年订单良种奖励工作的通知
浙农专发〔2015〕29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宁波不发):
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粮食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抓好2015年粮食产销工作的意见》(浙农计发〔2015〕4号)精神,充分调动农民生产水稻、小麦良种的积极性,稳定水稻、小麦生产种源,保障我省粮食生产安全,2015年水稻和小麦订单奖励预拨资金已由省财政厅(浙财农〔2015〕77号)拨付各地,现就做好2015年订单良种奖励工作通知如下:
一、奖励范围和对象
(一)奖励范围:省内开展2015年水稻、小麦良种订单生产的县(市、区)。
(二)奖励对象:与持有效水稻、小麦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种子企业签订订单合同,并按订单交售水稻、小麦良种的农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社员等种子生产者。
二、奖励标准
每交售50公斤常规水稻种子奖励30元,按实际种植面积奖励,每亩最高不超过240元;每交售50公斤杂交水稻种子奖励100元,按实际种植面积奖励,每亩最高不超过300元;每交售50公斤小麦种子奖励30元,按实际种植面积奖励,每亩最高不超过150元。
三、操作程序
(一)省内有关水稻、小麦良种收购企业(持有相应品种有效生产许可证)与种子生产者签订良种生产合同,并建立分户“良种生产计划表”(附件1)。
(二)县级农业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生产基地的乡(镇)、村,对种子收购企业提供的分户良种生产计划表、良种订单合同,以及订单水稻、小麦良种生产面积和种子生产的合法性进行核实。乡(镇、街道)、县级农业部门分别对审核情况进行确认并加盖公章。
(三)县级农业部门统一审核汇总良种生产计划,并填写订单良种生产计划汇总审核表(附件2),于6月30日前报我厅,并抄送省种子管理总站。
(四)水稻、小麦良种收购结束后,有关种子企业按照种子生产者实际投售订单良种的品种、数量,填写“订单良种奖励资金发放表”(附件3),由所在乡(镇、街道)将品种、生产面积、投售数量、拟奖励金额等内容在村级显著位置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当地农业部门。当地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完成审核后,通过一卡(折)通将奖励资金结算给种子生产者。
(五)2016年6月底前,有关县(市、区)农业、财政部门将2015年订单水稻、小麦良种奖励落实情况总结和审核汇总表(附件4)联合上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省级将在预拨2017年订单良种奖励资金时进行据实结算。
从今年开始,省级将根据各地上报的当年度订单种子数量、面积与最高奖励金额等因素,提前将下年度奖励资金预拨给有关市、县(市、区),并与各地据实结算上年度奖励资金。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分工,共同做好良种订单奖励工作。为简化操作,提高效率,除省政府对订单水稻、小麦良种奖励政策的范围、对象和标准等出台新规定外,将不再制定年度实施办法,各地可按本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地要切实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虚报水稻、小麦良种生产面积以及套取、截留、挤占、挪用奖励资金的责任主体要列入黑名单,并视情节轻重,在1-3年内取消享受相关补贴资格。
(三)各地要广泛宣传订单良种奖励政策,指导种子企业做好良种订单生产基地落实、订单合同签订、良种订单清册填报等工作,确保惠农政策的实施效果。
附件:1.浙江省订单水稻、小麦良种生产计划表
2.浙江省订单水稻、小麦良种生产计划汇总审核表
3.浙江省订单水稻、小麦良种奖励资金发放表
4.浙江省订单水稻、小麦良种奖励资金汇总审核表
浙江省农业厅
2015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