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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开展种子检验员(人员)继续教育及定期审查工作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6-05  来源:新疆农业信息网  作者:杨新华  浏览次数:147
 

关于开展对持证种子检验员(人员)继续教育及定期审查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种子站、各地(州)种子管理站:

      根据《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和《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大纲》的有关规定,对于获得种子检验员证的人员管理实行定期审查。定期审查对于保障持证种子检验员的知识更新、拓展技能,建立能力保持的长效机制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每个持证种子检验员必须按规定参加定期审查,未按规定参加定期审查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种子检验员资格。为此我们制定了自治区2015年度种子检验员定期审查的工作方案,内容如下:

      一、定期审查的对象及申报材料:

      (一)定期审查的对象:凡是在2013年12月31日之前取得种子检验员(人员)证书,且未参加2014年度定期审查的企业、事业单位的持证种子检验员。

      (二)申报材料:

      1、种子检验员证定期审查申请表(见附件1);

      2、种子检验员从事种子检验工作的个人总结;

      3、接受继续教育的证书或证明文件;

      4、受聘检验机构出具的工作情况证明(《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大纲》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内容);

      5、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6、检验员(人员)证书原件。

      二、组织形式及时间安排

      (一)继续教育与材料审核: 各地(州)种子管理站负责本辖区的继续教育和材料初审工作。继续教育的形式和内容可根据本地州工作的实际需要自行确定,同时还应安排一定内容的考核。自治区种子管理站根据各地州的初审意见进行复审,审查通过的人员其种子检验员资格方可延续。

      (二)时间安排:各地(州)种子管理站应在本年的8月底之前完成本辖区种子检验员的继续教育、申报材料的初审及考核工作,并上报自治区种子管理总站。我站将在9月底之前结束本年度的定期审查材料的审核工作。

      三、其他:

      各地(州)种子管理站接到通知后务必高度重视,及时组织安排辖区内企业、事业单位种子检验员的继续教育和定期审查工作,切实掌握辖区内检验员数量、现状和人员流动情况,做到全覆盖、不遗漏。

      对于连续两次不参加定期审查的人员、对于在2014年审查未通过且在2015年未提出审查申请的人员或者再次审查未通过的检验员,我们将按相关规定注销其检验员资格,并进行通告。

      联 系 人:  葛 嶙

      联系电话:13309915653     传真:0991-5819257

      联系地址:乌市钱塘江路453号  邮编:830006

      附件1:种子检验员(人员)证定期审查申请表

      附件2:2013年考取种子检验员(人员)证书汇总表

      附件3:2012年12月31日之前获取种子检验员(人员)证书未参加定期审查人员名单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2015发文.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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