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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典君:陆丰萝卜案引起全行业广泛关注。近日,在中国种子协会蔬菜种子分会牵头下,分会理事单位及全国各地协会、商会向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致函,提出行业看法,以期为案件审理提供参考,原文摘录如下:
前段时间,陆丰市人民法院审理的数起因萝卜开花案而导致的民事、刑事案件,在社会上产生了巨大反响,一些媒体、个人纷纷以“《陆丰萝卜开花案反思——一个7000万元种子案的是非曲直》、《一个7000万元种子案的是非曲直》、《罪与罚,一个引起全行业讨论的大案》”等题目,公布案情过程,激发大家讨论。无论是案件事实本身,还是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均在种业内引起巨大反响,一些业内企业已多次召开相应研讨会,讨论案件的是与非、理与法,以及该案对种业健康发展所产生的正面及反面影响。
正如贵院所知道的,我国种业还比较年轻,法制建设比较薄弱,种业司法实践更少。如何通过行业自律、通过司法实践引导、规范种业健康发展,是每个有志于种业的有识之士以及依法推动种业司法实践的法律工作者所关心的问题。鉴于司法判例的巨大影响力和导向作用,种子行业组织综合行业知识、结合案件本身,就案件涉及的一些问题,向贵院表达一些看法,希望贵院在审理案件时能够予以考虑:
根据(2015)汕陆法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书记载,被告人陈秀良之所以被处以刑罚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为:
“被告人陈秀良为法人代表的陆丰市农盛种业有限公司未经广东省种子管理总站审核以及农业部审批而销售‘CR世农301’萝卜种子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其行为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陈秀良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进口种子给农户种植,造成农户重大损失,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予惩处”。
根据判决的上述认定,种子行业组织推测:法院之所以认定本案行为人构成刑事犯罪,是因为行为人实施了两个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一是行为人销售“CR世农301”没有在广东省种子管理总站审核、登记;二是行为人在广东省销售进口的“CR世农301”没有经农业部审批。对此,种子行业组织认为:本案以“非法经营罪”判令行为陈秀良承担刑事责任不妥,主要理由和依据如下:
一、法律从未将“销售未经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行为”视为刑事犯罪。陆丰市人民法院将“涉案萝卜种子未经广东省种子管理总站审核擅自销售”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并处以刑罚,违反“罪行法定”原则。
我国《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规定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上述规定,严格界定了“罪刑法定”的基本司法原则,它要求,“对犯罪行为和刑罚制裁,只能由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加以规定,不能由行政和司法官员(包括法官)以命令或临时判断来决定,也不能依习惯法来决定,更不能以所谓‘弱势群体的意见或愿望’去决定”。
1、本案行为人销售的种子属于“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依法无需办理许可证
《种子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种子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种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针对不再分装的种子的经营问题,《种子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本案中,行为销售的是不再分装的种子,依法无需在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
2、萝卜种子不是主要农作物,依法无需申请广东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种子经营许可证。
根据《种子法》的规定,非主要农作物的经营许可证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主要农作物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本案涉案种子萝卜不属于主要农作物,依法无需申请广东省农业厅或种子站核发经营许可证。
3、《种子法》仅仅规定“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行为构成犯罪,《种子法》从未规定“未向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审核、登记非主要农作物”构成犯罪。
前已述及,行为人销售的是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无需申请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依法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4、行为人陆丰农盛种业有限公司与北京世农种苗有限公司之间的合同法律关系属于“购销”,而非“代销”。
北京世农种苗有限公司在出具给陆丰农盛种业有限公司的《销售委托书》记载,“现委托陆丰农盛种业有限公司销售我公司(北京世农种苗有限公司)的原包装产品,销售区域为广东省,销售委托有效期2013.07.01—2014.06.30”,上述委托书的法律属性并不是一个代销证明,从案件的具体情况看,双方签订有《销售合约书》,陆丰农盛种业有限公司向北京世农种苗有限公司支付种子价款(每罐140元),陆丰农盛种业有限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外销售,每罐200-210元不等,陆丰农盛种业有限公司自主定价,自主销售,取得的是销售利润,而不是手续费或劳务费,其销售行为根本不具备“代销”的法律特征,属于典型的购销关系。
北京世农种苗有限公司的经营区域在北京市,依法有权利将自己的产品卖给广东的经销商,由广东的经销商对外销售,其销售行为并没有违反经营许可证核准的范围,该公司不构成非法经营。
二、法律从未将“未经农业部审批擅自销售进口种子”的行为认定为刑事犯罪,陆丰市人民法院的判决违反“罪行法定”原则
本案种子进口时,已依法办理了种子进口手续,唯一违规的地方在于,核准使用(种植)的区域为上海市,因此,依法进口的种子,越区种植或销售是否可以构成刑事犯罪,是本案法律适用应当仔细斟酌的问题,仔细阅读《种子法》,找不出任何一条规定可以支持一审法院的判决。
一审法院没有具体指明“未经农业部审批销售进口种子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据在哪里。关于进口种子如何规范的问题,农业部出台了第14号令《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办法》,但该办法也没有规定,违反农业部审批范围种植经营进口种子的行为构成犯罪。
对于非法生产经营种子犯罪来讲,刑法是根本法,种子法是特殊法,因此,认定种子生产经营构成犯罪,必须以种子法的规定为基础,凡种子法没有规定为犯罪的,不得随意适用刑法原则,定罪量刑。
前已述及,法律或行政法规并没有规定“未经农业部审批销售进口种子”构成犯罪,本案行为人之所以被定罪量刑的根本原因不在于法律认定其为犯罪,而是法官推断该行为构成犯罪,这是一种严重的违反“罪行法定”的枉法行为。
三、一审法院的判决破坏了我国的法制统一
由于《种子法》并没有规定“非主要农作物的登记制度”,所以,我国大多数省份并没有规定“非主要农作物的登记制度”,现在,一审法院将违反该制度的行为界定为刑事犯罪,将导致非常不严肃的社会后果,即,在广东省构成犯罪的行为,在其他省份并不会构成犯罪。这种行为,显然破坏了我国的法制统一和法律尊严。
四、一审法院不考虑农户过错,不考虑科学的鉴定结论,不考虑以往的成功种植实践,将造成农户重大损失的原因归结为“陈秀良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进口种子”,已引起种业经营者的极大不安,一审法院没有让农户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相反,其损失获得了补偿,他们希望进监狱的人如愿被判刑,其后果可能会客观上误导、鼓励更多地区的农户找政府麻烦,鼓励群体性事件,无原则的损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其影响将不利于种业健康发展,不利于法制建设。
我们注意到几个情况:1、该品种自2012年起就在当地种植,是一个好品种,这也是导致2014年损失面积巨大的根本原因,2、北京世农种苗有限公司在标签上已明确标注该品种属于“夏季栽培品种”;3、陆丰市种子管理站的鉴定结论,“该品种不适于在当地冬、春季种植”。业界经营者看到判决中记载的上述事实后,均认为农民种植季节不当是造成损失的根本原因,但本案的处理结果,却将农户损失的原因归结为非法经营,在许多人看来,这是非常荒诞的,虽然,审理案件的法官可以以此说服自己,使自己心安理得,但在外界看来,它却损害的是法律的严肃性和判决的科学性。
近年来,农户不断以信访为工具,不断制造群体性事件,如果对其诉求不加以区分、规范、引导,而是一味地去满足其要求,其结果将不仅损害种业健康发展,也会损害国家的法制建设和长治久安,作为判决、作为对外公开的司法文书,理应是分辨是非、引导公平、正义的工具和平台。
综上,种子行业组织恳请二审法院在审理本案时能对一审法院的法律适用问题予以关注。
行业人团结的力量
12家中国种子协会蔬菜种子分会理事单位盖章:
他们是(按拼音顺序):
安徽福斯特种苗有限公司
北京京研益农科技发展中心
北京中农绿亨种子科技有限公司
东方正大种子有限公司
广东省良种引进服务公司
海南现代农业展示示范园有限公司
湖南湘研种业有限公司
济源市绿茵种苗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省华盛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德瑞特种业有限公司
天津科润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蔬菜研究所
温州市神鹿种业有限公司
18家种子行业组织盖章:
他们是:
广州种子商会
北京市海淀种子商会
北京丰台区种子协会
广西种子协会
深圳市种子同业商会
香港种子商会有限公司
杭州市种子商会
云南省种业商会
福州种子行业协会
成都种业协会
厦门市种子协会
哈尔滨市工商业联合会种子行业商会
上海种子行业协会
长沙市种子行业协会
汕头市澄海区种子协会
江门市种子协会
酒泉市肃州区蔬菜花卉种子协会
玉林市种子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