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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实施意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8-05  来源:中国种业信息网  浏览次数:225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

(辽政办发〔2015〕58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109号)精神,深化我省种业体制改革,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化种业体制改革,强化种业管理职能,发挥市场在种业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种子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作用,推动育种人才、技术、资源依法向企业流动,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促进产学研结合,构建商业化育种体系,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现代种业发展,强力推进辽宁种业强省战略,为粮食安全、农村生态安全和农业持续稳定发展提供源头保障。
 
  二、深化种业体制改革

  依法稳定种子管理体系。落实属地化管理制度,切实履行品种管理、种子生产经营审核审批、种子市场监管、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种质资源和品种权保护等职责,不断健全品种试验和审定备案、品种保护测试、种子样品抽检保存、良种示范推广、种业信息预警与发布等技术支撑体系。(牵头单位:省农委,配合单位:各市人民政府)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完善种子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强化基层种子管理队伍建设,切实保障种子管理和执法工作经费,配备必需的软硬件设施设备。(牵头单位:省农委,配合单位:省编委办、省财政厅、各市人民政府)

  全面推进种子事企分开。公益性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要在2015年底前实现与其所办的种子企业脱钩;其他科研院所逐步实行企业化改革。脱钩后,原公益性科研院所的种子企业经营性国有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规定,依据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或经批准的清产核资结果,移交同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管理。对完成企业化改革的科研院所或企业自建的研发机构,支持其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改革后,育种科研人员在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工作期间符合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牵头单位:省农委,配合单位:省编委办、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各市人民政府)
 
  三、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

  大力提升种业科技创新能力。在辽宁省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股权(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框架下,设立辽宁现代种业投资基金。充分发挥省级基金的导向作用,通过参股或增资扩股等方式,鼓励金融资本、社会资本依法设立与种业相关的各类风险投资基金,支持种子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和商业化育种。(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农委、各市人民政府)

  鼓励种子企业建立股份制研发机构。鼓励有实力的种子企业并购转制为企业的科研机构。新布局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种业产业化技术创新平台,要优先向符合条件的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倾斜。按规定给予种业领域相关研发活动后补助,调动企业技术创新的积极性。(牵头单位:省科技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农委)

  完善品种审定制度。以玉米作物为先导,开辟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绿色通道,向具备较强自主创新能力、标准化的育种试验基地、完善的品种测试网络、较强的风险承担能力的省级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开放;对通过外省审定、具备省内同一生态类型区10个以上生产试验点两年试验数据的品种,允许其申请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责任单位:省农委)

  支持种子龙头企业在短期内做大做强。加快构建现代种业集团,培养壮大现代种业集群;扶持专业化、服务型种子企业做专做精,为现代种业提供全产业链、全程化、差异化、专业化的精准服务。鼓励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通过上市、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等方式,实现多渠道、低成本融资。(牵头单位:省农委,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辽宁证监局、各市人民政府)

  鼓励种子企业“走出去”开展国际合作。支持种子企业在境外设立、合办或收购育种研发机构,落实生产所需农用设备和农业投入品出境的扶持政策。(牵头单位:省外经贸厅,配合单位:省农委)

  四、完善种业科研成果转化和人才评价制度

  深化种业科研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制度改革。完善成果完成人分享制度,公益性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利用国家拨款发明的育种材料、新品种和技术成果,可以申请品种权、专利等知识产权,其产权归单位所有并纳入国有资产范畴进行管理。制定种业科研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管理办法,成果可以作价到企业投资入股,也可以上市公开交易,其收益由种业科研成果机构与科研人员按比例分享,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收益,原则上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及其团队所得不低于70%,其中科技人员个人所得不低于50%。(牵头单位:省农委,配合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知识产权局)

  拓宽种业科技成果向企业转化的渠道。利用国家种业科技成果产权交易平台,探索建立辽宁种业科技成果交易平台和托管中心,制定交易管理办法,禁止私下交易种业科技成果。(牵头单位:省农委,配合单位:省农科院)

  完善种业实用型人才培养和评价制度。实施种业科技人才发展战略,将种业科技人才培养纳入辽宁省人才发展规划。转变论文导向机制,加大职称评定中转化推广绩效权重,将商业化育种创新中的新种质、新品种、新技术及推广面积、推广效益作为专业技术资格评定、专家和人才评选的重要依据。(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省农委、省农科院、各市人民政府)

  五、推动种业人才向企业流动

  创新种业科技服务体制机制。鼓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种业骨干科技人员到企业从事商业化育种工作或进行创新创业。制定事业单位种业骨干科技人员到种子企业开展技术服务方案,鼓励其采取兼职、挂职、参与项目合作等方式,到国家和省级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种业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国家级种业信用骨干企业开展技术服务,从事商业化育种研发工作,实行期限原则上自2015年起至2020年止。事业单位种业骨干科技人员中涉及党政领导干部的按有关规定执行。(牵头单位:省农委,配合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事业单位要按照统一部署和种子企业需求,积极选派种业骨干科技人员到种子企业挂职或参与项目合作。事业单位种业骨干科技人员提出并经单位同意,可以到种子企业兼职。事业单位、种业骨干科技人员和种子企业应当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服务期限,协议期满后,育种技术研发确未结束的,可以续签协议。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种业骨干科技人员到种子企业开展技术服务的实际情况,与种业骨干科技人员签订或修改聘用合同,约定岗位职责和考核、工资待遇等管理办法;事业单位种业骨干科技人员在种子企业开展技术服务期间,与所在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权利,可按规定参与科研成果权益分配;服务期满后,对表现优秀的种业骨干科技人员,事业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晋升岗位等级方面予以倾斜;种业骨干科技人员与所服务种子企业协商一致,自愿留下工作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牵头单位:省农委,配合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科院)

  事业单位种业骨干科技人员可以在所服务的种子企业领取报酬。种子企业可以采取股权奖励、期权分配、技术入股等方式,激励事业单位种业骨干科技人员,也可通过购买商业保险提高其医疗、养老等保障水平。(牵头单位:省农委,配合单位: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六、加强优质高效新品种联合攻关

  组织编制玉米、水稻花生大豆、蔬菜等主要作物重大科技攻关五年规划及年度计划。鼓励和支持公益性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开展种质资源挖掘、育种材料创新、生物育种技术及育种理论和共性技术等基础性、公益性研究,通过育种研发平台和创新团队建设,提高种业科技创新能力,选育出适宜我省生产需求的抗逆、优质、高产和符合机械化作业要求的育种新材料、新品种。(牵头单位:省科技厅,配合单位:省农委、省农科院)

  鼓励和支持种子企业开展商业化育种。打破院所和企业界限,组建种业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联合省内外研发力量,建立以市场为导向、资本为纽带、风险共担、科企紧密合作、收益按比例分享的产学研联合攻关模式,聘请和吸纳国内外领军人才,通过产学研合作,开展商业化育种,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逐步确立企业商业化育种的主体地位,推进现代种业育繁推一体化进程。(牵头单位:省科技厅,配合单位:省农委、省农科院)

  七、增强基础性公益性服务能力

  加快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制定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中长期发展规划,开展全省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收集、鉴定、抢救性保护和应用性研究,建立完善省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库、主要农作物品种标准样品库、DNA指纹图谱库,构建种质资源信息共享平台。(牵头单位:省农委,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科院、各市人民政府)

  鼓励稻、花生、大豆等常规作物品种提纯更新,支持其选育单位建立三圃田〔株(穗)行圃、株(穗)系圃、原种圃〕。完善规模化品种测试网点和展示示范网络,建立覆盖全省不同农业生态区域的综合性品种试验站点,实现试验田间作业机械化、试验数据采集自动化、试验结果分析智能化,提高种业科技成果评价筛选推广能力。在主要作物主产区建立新品种展示示范基地,加大国内外新品种引进、展示、示范力度,建立政府主导、企业参与、农民认可的品种推介新体系,加快优良新品种推广与应用。(牵头单位:省农委,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各市人民政府)

  八、加快种子生产基地建设

  分作物、分区域科学规划农作物种子生产优势区域布局。建立稳定的高标准繁制种基地,对经认定的国家及省级繁制种基地实行用途管制,纳入永久基本农田严格予以保护。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的原则,统筹高标准农田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治、农田水利、节水增粮、现代农业发展等项目资金,支持繁制种基地基础设施建设和生产条件改善。(牵头单位:省农委,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各市人民政府)

  落实种子生产支持保护政策。将主要粮食作物制种保险纳入中央财政保费补贴目录,开展主要粮食作物制种保险试点。支持企业建设大型现代化种子加工中心,将先进适用的制种生产、种子加工机械纳入农机具购置补贴范围。加大对种子生产新型主体的扶持力度,通过土地入股、租赁、托管等方式,推动土地向制种大户、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化制种企业流转,支持种子企业与制种大户、农民合作社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对流转合作期限10年以上、在省内建设繁制种基地3000亩以上的种子企业,允许其在土地流转面积1‰以内,按设施农用地性质,就近建设种子加工、晾晒等配套设施,附属设施占地面积最多不超过20亩,合同到期后由企业进行复垦。(牵头单位:省农委,配合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辽宁保监局、各市人民政府)

  加强南繁工作组织领导和交流协作,强化管理服务,明确职责定位,保证正常运行。支持南繁科研育种基地、种子种植鉴定基地、种子繁殖基地的建设与维护,引导有规模的南繁单位在国家统一规划的区域内建设相对集中的南繁基地,加快南繁试验用地、生产用地及科研用房建设,配备物联网水肥一体化设施设备,形成相对集中、长期稳定的南繁基地。(牵头单位:省农委,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农科院、各市人民政府)

  九、加强种子市场监管

  推进依法治种、简政放权。落实各级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种子市场体系,由重事前审批向重事中、事后监管转变,由以管理为主向管理和服务并重转变,为种业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搭建种子管理信息平台,推行种子企业委托经营制度,规范种子营销网络,加快建立种子可追溯信息系统,实现种子生产、加工、贮运和销售全程可追溯管理。(牵头单位:省农委,配合单位:省财政厅、各市人民政府)

  深入开展依法严厉打击侵犯品种权和制售假劣种子行为专项行动。重点查处无证生产、套牌侵权等违法犯罪行为,形成多部门协作、多层次推动、多措施并举的工作合力,涉嫌犯罪的要及时向公安、检察机关移交。按照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已办结案件的查处结果。(牵头单位:省农委,配合单位:省公安厅、省工商局、各市人民政府)?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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