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防范和打击假种子行为的探讨
江苏省盐城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 徐寿尧(224002)
摘 要:随着品种保护制度全面实施,市场上出现了大量的套牌贴牌的假种子,扰乱了正常的种子选育、生产、经营秩序,已引起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高度重视,每年投入相当的执法力量进行打假,囿于现行的法律、制度、技术,往往治表不治本。为此,本文结合几年来执法实务,分析了假冒种子猖獗的原因,借以探讨针对性的治本之策,从品种区试、生产、经营全过程把关,主动防范。
关键词:防范;假种子;探讨
几年来,随着市场假种子泛滥,特别是套牌贴牌侵权种子出现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种子生产经营秩序,损害了品种选育者(品种权人)、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利益,而且每年政府和相关部门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占用了大量的行政资源,花费了可观行政执法成本,但是制假售假在某些区域仍很严重,打而不死、打而不绝,影响了政府公信力。
一、假冒侵权种子难以打击的原因
根据《种子法》第四十六条的定义:假种子:(1)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2)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依照上述定义,以非种子冒充种子,种子产地与标签标注不一致比较容易判定,实践中困难的是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必须通过鉴定,才能得出具有法律效力的结论,也只有得出法律效力的结论,执法机关才能给予行政处罚和刑事制裁。
当前在实践中有两种方法进行品种真实性鉴定:
1、一种是室内鉴定,即DNA指纹测定:分子标记直接以DNA形式表现,在指纹的各个时期各个组织均可测判。分子标记表现为显性或共显性能够鉴别出纯合和杂合的基因型,在与标准样比较无差异即判定是同一品种,该方法时效快,缺陷要求有明确的侵权品种及其对照样品。得出的结论,作为民事侵权赔偿,法院是认可的。但以此结论作为行政处罚和追究刑事责任,因没有统一国家标准,是没有依据的。明知是假但也不能实施处罚制裁,不能够有效打击制假售假行为。
2、一种是田间鉴定,即田间种植鉴定:通过在田间与标准样一起进行种植,从生育期进行品种特征特性进行综合比较,最终得出科学的鉴定结论,根据《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真实性和品种纯度鉴定》(GB/T3543.5-1995)田间小区种植是鉴定品种真实性和测定品种纯度的最为可靠、准确的方法,田间小区种植试验由种子质量检验机构根据鉴定需要设计,供检样品和标准样品对照种植,在鉴定的各个阶段与标准样品进行比较,标准样品应当代表品种原有的特征特性。该方法优点结论可靠准确,缺点花工费时,至少需要一个生长周期,往往鉴定结果出来,种子已经销售使用了,危害的后果已经发生了,错失打假良机达不到打击制假售假行为之目的。
概括的讲,室内分子测定所需时间短、成本少,但标样难取得,无国家检测标准,鉴定结论作为行政处罚和刑事追责无法律效力;田间小区种植鉴定结论准确科学,但需投入多,标样难取得,时间长需要一个生长季节,结论往往成为马后炮。由于这两种方法都存在不可弥补的缺陷,一些制假售假者的惯犯,也深知这一点,就会占法律空子,利用执法部门所依据标准和方法弱点和软肋肆意造假。作为执法部门一切必须依法办事,一律都依照程序和标准,真正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办一个案件需要投入多的执法成本和执法力量,需要较长等待时间才能得出相应的结论,致使种子“双打”效果打大折扣。
二、制假售假的主体分析
1、选育者造假。由于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制度、新品种保护制度和主要农作物品种退出制度,一些品种选育者为了使自己已审定的品种长久保持生命力,使用其新选育综合性状优良的,或者某一方面显著改进的新品系替代自身审定的品种,还沿用已审定的品种名称出现于市场,这有较强的隐蔽性和欺骗性,因为得到了育种单位和育种者的认可。
2、生产者造假。规避侵权民事责任的考虑,生产者申领普通不具有品种权例如A品种生产证,实质生产具有品种权的B品种生产许可证;或者以自己已取得品种权C品种名义领取生产许可证,实际生产他人品种权D品种的种子。
3、经营者造假。出于自身经济效益考虑,具有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将市场热销的而且已取得品种权的种子用普通的不具有品种权的品种的名义包装销售,即所谓的“贴牌”种子。
三、防范假冒种子的对策
严防假冒种子需从品系、品种至种子生产、经营路径出发,严格日常监管,层层把关,与品种和种子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执法的相关部门种子管理、品种审定、种子行政执法机构等相互配合,密切协作,狠抓“三关”。
1、从品种区试把关。在品种参加区试时,一次性由育种者向品种审定管理部门提供相当数量的育种家种子,由品种审定管理部门集中低温保存,作为该品种的标准种子样品,在区试直至品种审定各个节点,需要参试品种的种子一律由品种审定管理部门从育种者最先提供的原始种子中提取,彻底避免区试审定过程中随意调换。
2、种子生产环节把关。种子生产者在申领种子生产许可证时,除了相关硬件设施和软件条件必须符合外,申领者需向发证部门提供一定数量所要生产种子的基础种子或亲本种子,约束生产的种子与所核发生产许可证一致。
3、种子经营环节把关。种子收获加工包装后由种子管理执法部门抽取成品种子样品,确保包装的种子与标签所标注的品种名称一致。
以上三个环节环环相扣,就能做到相互对应、相互印证、相互制衡,在日常管理或在发生涉嫌假种子案件和纠纷时,如果1、2、3项所抽种子样品完全一样,即为真种子,否则即为假种子。如果某一环节的种子与其预先抽取的样品不一致,即可以准确知道问题出现哪个环节。即从种子选育、审定、生产、加工、包装、销售全过程进行取样、封样、留样,作为对不同环节比对,在批量种子进入流通环节时,有个无形的力量在约束自己经营活动。通过它律促进自律,使其做到不能造假;而且一旦发生问题,及时通过不同阶段提取的标准样品进行科学验证,及时得出假种子的结论,依据《种子法》相关条款从重处罚,使其不敢造假。
四、建议
为了更好防范和识别假种子,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创造规范有序的种业发展环境,维护正常种子市场秩序,还要从法律、制度、标准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1、提高品种审定门槛。品种区域试验与DUS测定同步进行,凡DUS测定不合格取消其参试资格,以免一些同质性品种换个名称混入新审定品种之列;确立审定是为了生产而服务的品种选育理念,满足农业生产水平发展的要求,同步选择高水平对照品种,以防为了审定而审定,为了方便套牌贴牌而审定。
2、完善相关法律条款。修改《种子法》相关条款,明确品种审定委员会宣布退出市场的品种,再生产经营视为未审定处理,为打击退而不绝、退而不死、扫清法律障碍彻底,纯洁“多、乱、杂”种子市场。
3、加快出台种子检测新国标。应将品种DNA指纹测定上升为国家标准,在遇到假冒种子投诉和举报时,相关执法部门就能便捷取样检测,得到具有法律效力的检测结论,对假种子行为即时打击,维护品种权人利益,避免假种子造成农业生产危害,实现打假的根本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