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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部署2015秋冬种农业生产用种管理工作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8-24  来源:农业部网站  浏览次数:153
 
索 引 号:
07B220403201500663
 信息所属单位:
种子管理局
 信息名称: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秋冬种农业生产用种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    号:
农办种〔2015〕31号
 生成日期:
2015年08月19日
 公开日期:
2015年08月19日
 内容概述:
为确保秋冬种农业生产用种安全,根据农业部《2015年打击侵犯品种权和制售假劣种子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农办种〔2015〕3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区域性种子制假售假专项治理打击行动的通知》(农办种〔2015〕9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做好秋冬种农业生产用种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秋冬种农业生产用种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北京小麦种子检测中心:
  为确保秋冬种农业生产用种安全,根据农业部《2015年打击侵犯品种权和制售假劣种子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农办种〔2015〕3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区域性种子制假售假专项治理打击行动的通知》(农办种〔2015〕9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做好秋冬种农业生产用种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监督检查,规范市场秩序
  有关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实施方案》和《通知》要求,及时组织开展秋季种子市场专项检查和区域性种子制假售假专项治理打击行动,依法从严查处品种套牌侵权、未审先推、销售无标签种子等违法行为。检查重点作物是小麦、油菜等农作物种子。检查重点区域包括湖北、河南、河北、江苏、安徽、山东等省份省际交界、生态类型相同的地区,以及社会反映未审先推、套牌侵权问题比较突出的地区。检查重点对象包括近年监管发现存在问题、维权企业举报、农民投诉的涉嫌违法种子企业、市场和经营门店。检查重点内容包括品种审定及授权情况、品种真实性、种子质量、标签、经营资质、经营档案等。我部将于9月上旬起派出工作组赴省际交界等重点地区开展督导检查。
  二、强化供需调度,保障供种数量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组织开展秋冬种农业生产用种供需及价格信息调度分析,全面准确掌握辖区内分作物、分品种的种子供求、价格情况,及时发布有关信息,维护市场稳定。对于因赤霉病发病较重、收获期阴雨等造成小麦种子减产的地区,要予以重点关注,做好省内外、地区间和品种间余缺调剂,确保及时供种到位。
  三、强化技术指导,保障供种质量
  各级种子管理机构要督促种子企业强化质量责任主体意识,指导企业加强质量控制,对各批次种子进行全面质量检测,避免不合格种子流入市场;加强精选加工和包衣处理,提高种子质量水平。要进一步优化完善适宜品种种植布局,引导农户合理选择适宜品种;督促企业加强技术服务,指导农户适期适量播种,扩大药剂拌种比例,提高播种质量。
  四、有关要求
  (一)检查抽样要求。有关省(区、市)应于8月底前启动专项检查,9月10日前完成抽样,9月20日前完成检查。对重点监管对象应做到全覆盖检查;抽查样品应覆盖辖区内经营品种的30%以上。对于无标签或来源不明的种子,应重点抽检其品种真实性。
  (二)样品寄送要求。有关省级种子管理机构应于9月10日前填写已抽查小麦种子样品信息汇总表(包括扦样单位、扦样单编号、样品编号、被抽查单位、标称生产商、品种名称和品种审定编号等),确保信息准确,由省级种子管理机构负责人签字后提交全国农技中心。全国农技中心从中选取部分样品,通知有关省份按要求将品种真实性送验样品寄送北京小麦种子检测中心。
  (三)样品检测要求。小麦品种真实性检测对照采用我部收集的审定品种标准样品,检测方法采用SSR分子标记方法,具体检测标准由我部指定。对于我部选取小麦种子样品的真实性检测工作安排如下:检验机构接到样品10日内完成检测,在完成检测2日内,依据样品信息汇总表,将检验结果报我部种子管理局和全国农技中心备案,并将结果通知有关省级种子管理机构。有关省级种子管理机构2日内将检测结果书面送达被抽查单位,留存现场签收记录。被抽查单位如对检测结果有异议,应在收到结果通知15日内,向有关省级种子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异议并附相关说明材料;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检测结果。有关省级种子管理机构应在检验机构配合下,及时对异议进行核查和书面答复。省级组织开展的市场专项检查,参照上述程序落实。所有抽查样品的质量指标检测,由相关省份自行组织开展。
  (四)案件查处要求。有关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检查发现的品种未审先推、套牌侵权等违法行为,要逐一立案,彻底查清涉案种子源头,对违法生产经营主体依法从严进行查处,并于11月底前将案件查处结果及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报送我部种子管理局。
  (五)总结报送要求。有关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于9月28日前将秋季市场专项检查和区域性制假售假专项治理打击行动阶段性工作总结,连同抽样检测结果报送我部种子管理局。有关省级种子管理机构应于9月15日前将种子供需和价格监测情况报送全国农技中心种业信息与技术处。各地如有重要情况或问题,应主动向我部种子管理局反映,并及时妥善处置。
  联系方式:
  1、农业部种子管理局市场监管处
  电话:010-59193114;传真:010-59192815
  电子邮件:zzjscjgc@agri.gov.cn
  2、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种子检验处
  电话:010-59194513;传真:010-59194511
  电子邮件:zhanglike@agri.gov.cn
  3、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种业信息与技术处
  电话:010-59194554;传真:010-59194348
  电子邮件:ningmingyu@agri.gov.cn
  4、北京小麦种子检测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曙光花园中路9号北京杂交小麦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邮编:100097
  电话:010-51503966;传真:010-51503757
  电子邮件:bjxmzzjc@126.com
农业部办公厅
2015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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