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P标识欢迎光临种业商务网 | | 手机版
商务中心
商务中心
发布信息
发布信息
排名推广
排名推广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要闻 » 正文

种子法修订: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减少到五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10-31  来源:人民网  浏览次数:261
 
 
  人民网北京10月30日电(杨孟辰)今日下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在京召开,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会上提交了种子法修订草案的审议结果报告,报告建议将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减少到五种,并提出完善审定评价标准,加强对品种审定的监督等意见。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种子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法律委员会认为,为进一步保护利用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对种子法予以修订是必要的,修订草案经过常委会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了以下修改意见:
 
  建议保留现行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制度,同时将审定范围有法定五种、农业部和各省可以各自确定其他一至二种减少到保留法定五种(即将现行国家和省两级审定共二十八种减少到五种,保留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其他多数纳入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
 
  有些常委会委员和企业、科研院校提出,实践中存在审定时间过长、审定权责不够明确、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不利于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建议取消品种审定制度,实行品种登记制度,重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科研院校提出,我国商业化育种仍处于发展初期,广大农民获得品种信息的渠道有限,品种审定在促进优良品种的推广方面仍发挥着重要作用,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支撑,改革完善制度是必要的,但是目前完全取消时机尚不成熟。
 
  法律委员会经同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农业部、国家园林局研究,建议保留品种审定制度,并针对实践中的问题,对修订草案作如下修改:一是完善审定评价标准:品种审定办法应当有利于产量、品质、抗性等的提高与相互协调,有利于适应市场和生活消费需要的品种的推广。二是加强对品种审定的监督,对品种审定档案实行可追溯管理,公布审定意见情况,品种审定实行回避制度,明确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和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对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和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职增加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是增加规定:省级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品种选育、审定工作的区域协作机制,促进优良品种的选育和推广。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 返回顶部 ]
 
 
0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版权隐私 | 使用协议 | 联系方式 | 广告服务 友情链接 | 申请链接 | 网站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