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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2016年种子市场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印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11-18  来源:吉林省农业委员会  浏览次数:871
 

吉农法发[2015]12号

吉林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吉林省2016年种子市场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农委,长白山管委会环资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珲春市农业局,各县(市、区)农业局,各相关单位:

      按照吉林省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的总体要求,为推进我省现代种业健康发展,全面落实全省种子管理培训班精神,从根本上净化种子市场,维护农业生产用种安全,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吉林省2016年种子市场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农业委员会

2015年11月6日

吉林省2016年种子市场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全省种子管理培训班精神,进一步推进全省打击侵权套牌和制售假劣种子等违法行为工作深入开展,从根本上净化种子市场,维护农业生产用种安全,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按照吉林省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的总体要求,以推进我省现代种业发展为核心,以严格监管种子为重点,以依法规范种子生产经营行为为切入点,以集中整治和重点监管为手段,坚持“属地管理、主体责任、检打联动、标本兼治”原则,加强与公安等部门的协同配合,进一步净化种子市场,维护市场良好秩序和公平的竞争发展环境,确保良种有效供应和种业健康发展。

      二、总体目标

      严厉查处一批违法生产经营种子行为,移送一批涉嫌犯罪的种子案件,捣毁一批制售假劣种子黑窝点,清理一批用于套牌的品种,吊销一批违法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证照,问责一批不作为、乱作为的监管人员,使种子市场得到进一步净化,生产经营营秩序根本好转,农业生产安全、品种权人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三、监管重点

      (一)重点行为。生产经营假劣、转基因种子及侵权套牌等违法行为。

      (二)重点区域。长春种子集中交易大市场;公主岭、梅河口、榆树、农安等种子销售集中度较高的县(市);梨树、前郭、扶余、舒兰等省际交界区域;洮南等玉米种子制种大县。

      (三)重点企业。因侵权套牌等违法行为被列为重点监管名单的企业和群众多次举报的企业。 

      (四)重点品种。曾出现套牌现象的品种,举报含转基因成分的品种,出现过质量事故的品种。

      四、主要内容

      全年要开展以“九个严查、九个绝不放过、二个坚决移送”为主要内容的种子市场监管工作。

      (一)严查品种授权,不放过侵权行为。对授权品种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核查,未经品种权人同意以商业目的生产或销售授权品种的,按《种子法》及《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相关规定严厉查处。

      (二)严查品种真实性,绝不放过套牌行为。对发现的疑似问题种子进行品种真实性鉴定,经鉴定为假冒套牌种子的按《种子法》相关规定严厉查处。

      (三)严查种子质量,绝不放过售劣行为。对重点企业和市场上的种子要进行全覆盖抽样检测,经鉴定为劣质种子的按《种子法》相关规定严厉查处。

      (四)严查经营资质,绝不放过无证经营行为。检查种子企业的经营许可证是否真实、合法、有效,对无证经营或超范围经营的按《种子法》相关规定严厉查处。加强许可事后跟踪监管,对种子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活动1年以上的或不再具备规定许可条件,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许可要求的要依法注销生产经营许可证。

      (五)严查品种审定,绝不放过未审先推行为。检查市场上经营的品种是否审定、退出,对经营未审定品种或退出品种的,按《种子法》相关规定严厉查处。

      (六)严查标签标注,绝不放过虚假宣传行为。检查种子包装标签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规范性,对不符合《种子法》、《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和《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要求的种子包装标签,按《种子法》相关规定严厉查处。

      (七)严查制种基地,绝不放过非法生产行为。在种子生产期间,深入种子生产基地,检查种子生产许可证、隔离区及种子生产技术落实情况,特别要加强与西北等种子生产基地省区的协作,做好种子产销地省际联合执法机制成果运用,真正形成从种子生产源头到销售终端的全程监管和法律责任追溯体制。

      (八)严查经营档案,绝不放过来源不清种子。检查种子经营档案建立、记载、保存情况,对未按要求建立种子经营档案的,按《种子法》相关规定严厉查处;对来源不清的种子要追根溯源,核查质量。

      (九)严查转基因成分,绝不放过非法扩散行为。对群众举报、经营过程中自己宣传、以及有过涉嫌从事转基因种子非法经营行为的企业及经营业户进行明察暗访,对怀疑含有转基因成分的种子要抽样送检。对发现的相关线索,要追根溯源,查清流向,查出源头,依法严厉查处。

      (十)生产销售假劣种子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执法过程中发现生产经营假劣种子数额巨大,或假劣种子投入农业生产后造成重大损失涉嫌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40条和147条的有关规定,坚决移送公安机关。

      (十一)无证生产经营种子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执法过程中发现无证生产、经营种子数额巨大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的有关规定,坚决移送公安机关。

      五、主要措施及时间安排

      (一)广泛动员和部署(2015年10月27日-11月30日)。省农委召开全省种子管理培训班,安排部署种子市场监管工作,印发工作方案。各地也要根据本地实际,组织开展好动员和部署工作。

      (二)开展种子企业冬季质量督查行动(2015年11月-2015年12月)。近期,各级农业和种子管理机构,要在种子企业种子入库加工包装期间,进驻辖区内的种子企业,对企业按计划生产的、外进的、库存的种子进行质量抽检,要做到生产企业和生产品种抽检率达到两个100%。

       (三)开展种子市场春季质量监查行动(2016年1-3月)。要加强对种子市场上流通种子的质量抽检。有种子质量检测条件的县(市、区)要加大抽样数量,提高抽检覆盖面和频次。不具备条件的,要有针对性对标签不规范、来源不清、生产企业可疑的种子进行抽检,提高效能。

      (四)开展市场专项检查行动(2016年2-6月)。各地要以玉米、水稻种子为重点,开展春季市场专项检查。要以近年来市场监管发现有问题的、维权企业举报的和农民投诉的种子市场、经营门店和乡村经销店为重点,开展市场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经营资质、品种审定及授权情况、经营档案和台账、包装标签、委托和代销合同、品种真实性、种子质量等。尤其要加强对集中交易大市场的监管,要派驻专人蹲守,确保不出问题。各县(市、区)全年集中组织全覆盖的执法监管检查不少于3次。日常监管要实行网格化模式管理,每个网格要定人、定责,实行全年包保,做到责任可追溯。省里组织系统内抽查活动1次以上,组织和公安部门联合检查活动1次。

      (五)开展制种基地巡查行动(2016年5月-9月)。加强对洮南国家级种基的监管,属地要在基地播种前后一个月内,组织开展全覆盖摸底检查,全面、准确掌握制种地点、品种、面积、委托企业资质及制种合同等信息,并报送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省级要在种子生产关键时期,组织进行全省种子基地检查。同时要加强省内种子企业在省外生产种子情况的抽查。在春季播种前,将各种业的种子生产计划统计汇总后及时报送相关基地省种子管理部门,跟踪核实计划落实情况;在种子生长期,组织执法人员赴基地省对生产计划落实和生产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在秋季种子入库后,按照春季上报的计划对生产的品种、数量进行认真地核查。

      (六)开展品种清理退出行动(2016年10月)。继续清理已审定品种,退出存在重大缺陷、未提交标准样品、没有生产面积、用于套牌的品种。

      (七)开展大要案件公开查处行动(2015年11月-2016年11月)。各地要依据《种子法》规定,对监管发现的、社会举报投诉的种子违法行为,按照检打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的原则,主动联合公安、工商部门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按要求移送公安机关,坚决杜绝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等。要按照《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办法》要求,及时公开办结案件信息。

      (八)及时报送相关信息(2015年11月-2016年11月)。一是要及时上报种子市场监管工作相关信息(见附表1),实行周报制,及时上报种子案件查处、监管工作动态等相关内容。二是及时上报种子企业生产经营信息。按《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省级发证种子企业于每年11月底前将相关种子生产经营活动上报至省种子管理总站市场管理科(见附表2)。上报信息应准确,不得漏报、瞒报、谎报。上报信息不实的,将列为重点监管企业。按属地许可权限获得许可的企业,将相关信息上报属地种子管理机构。

      (九)及时总结验收(2016年12月)。各市(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于2016年12月10日前将种子市场监管工作总结报送省农委法规处和省种子管理总站。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种子市场监管工作,成立领导组织,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对种子市场监管工作的统一指挥协调,强化与公安、工商部门协作配合,加强系统上下联动,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取得实效。

      (二)落实责任追究。种子市场监管实行网格式监管模式,一定明确监管区域范围、任务职责、具体执法人员。一旦出现监管问题,就要追究相关执法人员的责任。对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不予查处的,由本级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要移送同级纪检部门。

      (三)规范查处程序。各地要重视检查、抽样、案件查处等工作程序,程序要合法,抽检要规范,并妥善留存取证、送达等证据,确保证据链完整、可追溯。

      (四)加强舆论宣传。要通过新闻媒体积极宣传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及成效,公开曝光案件查处结果,营造严打高压氛围,震慑违法分子。

查看附件:
1. 吉林省种子市场监管工作情况统计表
2. 2015年种子企业生产经营信息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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